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小 組 討 論 會
(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
討 論 要 點
小 組 主 持 : 陳 章 明 教 授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 有 些 嘉 賓 建 議 增 加 人 數 , 具 體 數 字 由 1 200、 1 600、 10 000 至 20 000不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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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賓 覺 得 , 人 數 越 多 越 好 。 但 有 嘉 賓 表 示 , 人 數 應 該 循 序 漸 進 地 增 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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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 有 嘉 賓 表 示 人 數 並 不 重 要 , 多 不 一 定 好 , 應 該 關 注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
選 舉 委 員 會 組 成
- 有 嘉 賓 指 , 現 時 四 個 界 別 的 劃 分 方 式 可 以 接 受 , 但 須 增 加 組 別 , 例 如 增 加 第 三 界 別 中 的 基 層 代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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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賓 建 議 以 年 齡 劃 分 , 由 每 個 年 齡 組 別 選 出 代 表 。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嘉 賓 建 議 增 加 的 界 別 分 組 包 括 區 議 會 、 分 區 委 員 會 、 街 坊 會 、 婦 女 團 體 、 學 生 , 以 及 工 業 界 (第 三 組 別 )等 。 有 嘉 賓 則 指 區 議 會 委 任 議 員 缺 乏 代 表 性 , 不 應 該 被 納 入 選 舉 委 員 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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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賓 認 為 , 增 加 界 別 分 組 並 不 能 夠 提 高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認 受 性 , 只 有 普 選 才 可 以 提 高 行 政 長 官 的 認 受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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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賓 覺 得 , 選 舉 委 員 會 委 員 應 該 由 各 有 關 界 別 的 全 部 選 民 選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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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 有 嘉 賓 認 為 ,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選 民 應 該 包 括 不 同 階 層 人 士 。
其 他
- 有 嘉 賓 認 為 , 選 舉 委 員 會 委 員 投 票 時 須 以 選 民 的 意 願 為 依 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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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賓 指 出 , 任 何 修 改 方 案 均 須 與 最 終 達 致 普 選 的 目 標 相 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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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賓 建 議 , 選 舉 委 員 會 日 後 可 以 變 為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 提 名 委 員 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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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賓 強 調 , 行 政 長 官 的 認 受 性 不 應 該 低 於 立 法 會 。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 部 分 嘉 賓 贊 成 增 加 10個 議 席 , 即 分 區 直 選 與 功 能 組 別 選 舉 各 加 5席 。 也 有 嘉 賓 認 為 , 現 時 立 法 會 的 議 席 數 目 已 足 夠 。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所 選 出 的 議 席 數 目
- 有 嘉 賓 認 為 , 功 能 團 體 議 席 不 可 以 增 加 , 也 不 可 以 漸 減 , 而 是 應 該 一 次 過 取 消 。 但 亦 有 嘉 賓 指 , 即 使 實 行 普 選 也 可 以 保 留 功 能 團 體 議 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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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 贊 成 增 加 功 能 團 體 議 席 的 嘉 賓 則 指 , 由 於 行 業 眾 多 , 不 可 能 把 所 有 行 業 都 包 括 在 內 。
立 法 會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有 嘉 賓 建 議 擴 大 功 能 團 體 , 包 括 上 市 和 非 上 市 中 資 機 構 , 以 及 物 流 運 輸 界 , 並 且 分 拆 演 藝 、 體 育 、 文 化 和 出 版 界 。 也 有 嘉 賓 認 為 工 業 界 應 該 增 加 分 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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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賓 認 為 , 功 能 團 體 可 以 把 專 業 觀 點 帶 進 立 法 會 。 並 且 認 為 , 短 期 目 標 是 擴 大 功 能 團 體 以 達 到 均 衡 參 與 , 建 議 加 入 車 主 、 業 主 , 以 及 專 上 學 生 聯 會 。 中 期 方 面 , 建 議 參 考 其 他 國 家 做 法 , 及 考 慮 陪 審 團 或 納 稅 人 優 先 有 投 票 權 。 嘉 賓 並 強 調 , 為 確 保 均 衡 參 與 , 功 能 團 體 內 的 少 數 聲 音 也 應 該 得 到 尊 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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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賓 不 贊 成 加 入 學 生 界 別 , 因 為 學 生 並 非 一 個 專 業 , 兼 且 他 們 的 流 動 性 大 。
有 關 立 法 會 議 員 國 籍 的 規 定
- 嘉 賓 都 表 示 , 現 時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規 定 可 以 接 受 , 無 須 更 改 。
其 他
- 許 多 嘉 賓 贊 成 「 一 人 兩 票 」 , 即 每 位 市 民 均 可 以 在 地 區 直 接 選 舉 和 功 能 組 別 選 舉 中 投 票 。 有 嘉 賓 更 認 為 , 「 一 人 兩 票 」 可 以 提 高 選 舉 制 度 的 公 平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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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賓 認 為 , 在 維 持 地 區 直 選 議 席 和 功 能 團 體 議 席 比 例 不 變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改 善 選 舉 制 度 的 方 法 包 括 : 一 、 讓 所 有 功 能 界 別 從 業 員 參 與 投 票 ; 二 、 讓 每 位 市 民 有 兩 票 ; 三 、 讓 地 區 直 選 以 「 多 議 席 多 票 制 」 進 行 。 但 亦 有 嘉 賓 指 , 如 團 體 票 變 為 個 人 票 , 則 投 票 權 可 以 擴 展 至 公 司 董 事 , 但 不 應 該 包 括 公 司 僱 員 , 因 為 僱 員 已 經 被 納 入 於 其 他 基 層 界 別 。
其 他 意 見
政 制 發 展 時 間 表 及 普 選 條 件
- 有 些 嘉 賓 要 求 中 央 及 特 區 政 府 訂 定 政 改 時 間 表 或 進 程 表 , 並 且 具 體 列 明 普 選 所 需 的 客 觀 條 件 及 指 標 , 以 確 立 政 制 發 展 方 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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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賓 則 指 政 府 對 市 民 的 認 識 和 信 心 不 足 , 因 此 沒 法 為 普 選 所 需 的 條 件 訂 定 指 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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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賓 要 求 政 府 為 普 選 條 件 定 下 基 準 , 並 以 教 育 配 合 發 展 , 以 達 到 有 關 基 準 程 序 。 但 有 嘉 賓 提 出 反 對 , 認 為 市 民 不 應 透 過 考 試 才 可 以 獲 得 公 民 權 利 。
行 政 主 導
- 有 嘉 賓 指 , 在 現 時 的 選 舉 機 制 下 , 政 府 已 很 難 實 施 「 行 政 主 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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