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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及小組討論

研討會及小組討論

政 制 發 展 地 區 研 討 會 (新 界 東 )
(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

小 組 討 論 匯 報 要 點
第 一 組 : 關 廉 豪 先 生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 嘉 賓 都 贊 成 增 加 選 舉 委 員 會 成 員 數 目 。 較 多 嘉 賓 支 持 增 加 至 1 600人 , 亦 有 部 分 嘉 賓 建 議 增 加 至 2 400人 。

選 舉 委 員 會 組 成

  • 大 多 數 嘉 賓 認 為 , 選 舉 委 員 會 須 要 提 高 代 表 性 , 並 建 議 增 加 婦 女 、 學 生 , 專 業 人 士 、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互 助 委 員 會 、 能 源 界 , 以 及 娛 樂 演 藝 等 界 別 分 組 。

  • 有 嘉 賓 建 議 政 務 署 多 做 調 查 , 以 確 定 具 代 表 性 的 團 體 。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所 需 委 員 數 目

  • 大 多 數 嘉 賓 同 意 維 持 現 時 提 名 人 為 選 舉 委 員 總 人 數 八 分 之 一 的 比 例 ; 若 選 舉 委 員 會 人 數 增 加 , 提 名 人 數 亦 按 比 例 提 高 。

  • 亦 有 嘉 賓 覺 得 , 不 論 選 舉 委 員 會 人 數 多 少 , 提 名 人 數 也 應 該 固 定 於 100人 , 因 為 不 容 易 爭 取 到 提 名 人 支 持 。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 嘉 賓 都 同 意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需 要 增 加 , 具 體 數 目 介 乎 60至 70席 , 亦 有 嘉 賓 建 議 增 加 至 80席 。

  • 有 嘉 賓 認 為 ,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應 該 按 人 口 增 長 的 比 例 增 加 。

立 法 會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嘉 賓 建 議 增 加 的 界 別 包 括 婦 女 、 教 育 、 學 生 、 區 議 會 , 以 及 鄉 事 委 員 會 。

有 關 立 法 會 議 員 國 籍 的 規 定

  • 大 多 數 嘉 賓 認 為 , 應 該 減 少 持 有 外 國 國 籍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數 目 至 百 分 之 十 。 亦 有 嘉 賓 覺 得 , 保 留 1至 2位 持 有 外 國 國 籍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已 經 足 夠 。

  • 有 嘉 賓 指 , 到 了 實 行 普 選 的 時 候 , 所 有 立 法 會 議 員 均 應 該 為 中 國 籍 人 士 。

其 他

  • 有 嘉 賓 建 議 , 立 法 會 選 舉 應 該 由 現 時 的 「 比 例 代 表 制 」 改 為 「 單 議 席 單 票 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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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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