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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及小組討論

研討會及小組討論

政 制 發 展 地 區 研 討 會 ( 新 界 西 )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

小 組 討 論 匯 報 要 點
第 二 組 : 歐 陽 崇 勳 先 生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 嘉 賓 都 認 為 應 增 加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 使 選 舉 委 員 會 能 更 具 代 表 性 。

  • 具 體 數 目 方 面 , 有 些 建 議 增 加 四 分 一 或 五 分 一 , 有 些 建 議 增 至 一 千 二 百 人 , 亦 有 很 多 嘉 賓 沒 有 建 議 具 體 的 數 字 。 總 括 來 說 , 嘉 賓 認 為 應 按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和 基 於 一 個 公 平 的 標 準 來 增 加 人 數 。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 有 嘉 賓 指 出 現 時 選 舉 委 員 會 宗 教 界 界 別 分 組 中 的 六 名 回 教 委 員 , 並 不 一 定 代 表 少 數 族 裔 的 回 教 徒 。 因 此 建 議 將 該 六 個 委 員 席 位 的 其 中 三 個 分 配 予 少 數 族 裔 的 回 教 徒 代 表 , 或 額 外 增 加 席 位 予 少 數 族 裔 的 回 教 徒 代 表 。

  • 嘉 賓 建 議 將 非 官 守 太 平 紳 士 、 前 港 事 顧 問 、 新 界 鄉 議 局 議 員 、 全 體 區 議 會 議 員 以 及 全 體 分 區 委 員 會 成 員 納 入 選 舉 委 員 會 。

  • 有 嘉 賓 建 議 應 在 教 育 界 分 組 界 別 中 增 設 幼 兒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代 表 。

  • 有 意 見 認 為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 應 顧 及 各 個 界 別 的 代 表 性 。

提 名 候 選 人 所 需 委 員 數 目

  • 有 嘉 賓 認 為 無 論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多 寡 , 提 名 候 選 人 所 需 委 員 的 數 目 應 沿 用 現 時 約 八 分 一 的 比 例 。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選 民 範 圍 和 數 目

  • 有 嘉 賓 認 為 應 檢 討 現 有 的 選 民 劃 分 。

  • 有 嘉 賓 提 出 應 取 消 團 體 票 , 因 為 每 個 團 體 的 性 質 不 同 , 代 表 的 人 數 也 不 一 致 。

其 他

  • 有 嘉 賓 提 出 如 一 切 順 利 , 又 有 足 夠 時 間 籌 備 , 期 望 在 2017年 有 機 會 實 行 普 選 。

  • 有 嘉 賓 認 為 應 加 強 國 民 教 育 , 作 為 普 選 的 基 礎 。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立 法 會 的 議 席 數 目

  • 有 意 見 認 為 議 席 的 增 加 必 須 符 合 實 際 的 工 作 需 要 。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的 議 席 數 目

  • 有 嘉 賓 認 為 可 因 應 個 別 地 區 的 人 口 增 加 , 增 加 分 區 直 選 的 議 席 。

  • 有 嘉 賓 提 出 檢 視 選 區 地 域 的 劃 分 , 例 如 增 設 議 席 反 映 偏 遠 地 方 居 民 的 意 見 。

  • 有 嘉 賓 認 為 在 增 加 分 區 直 選 議 席 的 同 時 , 應 相 應 地 增 加 功 能 團 體 的 議 席 , 以 確 保 均 衡 性 。

功 能 團 體 議 席

  • 有 嘉 賓 認 為 功 能 團 體 的 釐 定 是 值 得 檢 討 和 關 注 的 , 舉 例 說 若 特 別 為 家 庭 主 婦 設 立 一 個 界 別 , 便 可 能 需 要 考 慮 是 否 同 樣 為 退 休 人 士 及 其 他 組 別 增 設 議 席 。

功 能 界 別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有 嘉 賓 提 議 取 消 團 體 票 。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國 籍 規 定

  • 嘉 賓 都 基 本 上 認 同 現 時 《 基 本 法 》 對 立 法 會 議 員 國 籍 的 規 定 。

  • 有 嘉 賓 認 為 日 後 應 逐 漸 取 消 容 許 擁 有 外 國 國 籍 的 人 士 參 選 立 法 會 的 規 定 , 但 也 有 意 見 認 為 只 要 立 法 會 議 員 是 在 香 港 居 住 , 願 意 為 香 港 人 服 務 , 便 不 用 對 他 們 設 有 國 籍 限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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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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