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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及小組討論

研討會及小組討論

政 制 發 展 地 區 研 討 會 (香 港 島 )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

小 組 討 論 匯 報 要 點
第 五 組 : 鍾 沛 林 先 生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 大 部 分 嘉 賓 認 為 選 舉 委 員 會 人 數 應 該 增 加 。 有 嘉 賓 認 為 人 數 應 增 加 至 1 200, 每 個 界 別 分 別 增 加 100。 另 有 嘉 賓 建 議 增 至 3 000人 。

  • 嘉 賓 都 普 遍 認 為 選 委 會 應 有 多 些 人 參 與 , 並 須 達 至 均 衡 參 與 的 原 則 。

選 舉 委 員 會 組 成

  • 有 些 嘉 賓 建 議 把 分 區 委 員 會 委 員 納 入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界 別 分 組 。

  • 有 些 嘉 賓 建 議 增 加 界 別 分 組 , 例 如 中 資 企 業 、 護 士 、 婦 女 、 分 區 委 員 等 分 組 , 以 及 增 加 區 議 員 的 比 例 。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所 需 委 員 數 目

  • 有 嘉 賓 建 議 候 選 人 須 由 立 法 會 議 員 提 名 , 以 增 加 認 受 性 和 加 強 行 政 機 關 與 立 法 會 的 關 係 。

  • 有 嘉 賓 建 議 降 低 提 名 人 數 至 30至 50人 。

  • 有 嘉 賓 建 議 維 持 現 行 規 定 數 目 不 變 , 因 為 若 選 舉 委 員 人 數 增 加 , 就 算 維 持 現 行 提 名 人 數 不 變 ,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的 數 目 已 可 有 所 增 加 。

  • 有 嘉 賓 則 認 為 若 選 舉 委 員 人 數 增 加 , 可 考 慮 增 加 提 名 人 數 目 至 150。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選 民 範 圍 和 數 目

  • 有 嘉 賓 認 為 選 舉 委 員 應 該 由 所 有 合 資 格 的 選 民 按 人 口 分 布 比 例 選 出 。

其 他

  • 有 嘉 賓 建 議 落 實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的 時 間 表 必 須 與 落 實 普 選 立 法 會 的 時 間 表 同 步 , 否 則 會 造 成 憲 制 危 機 。

  • 有 嘉 賓 認 為 須 公 開 每 名 選 舉 委 員 就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的 選 擇 , 以 向 選 民 問 責 。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 有 嘉 賓 建 議 參 考 外 國 經 驗 按 人 口 比 例 訂 定 議 席 數 目 。 但 亦 有 嘉 賓 表 示 功 能 界 別 是 不 能 按 人 口 分 布 組 成 的 。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所 選 出 的 議 席 數 目

  • 有 嘉 賓 建 議 現 行 五 個 地 方 選 區 各 增 加 一 個 議 席 。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所 選 出 的 議 席 數 目

  • 有 嘉 賓 認 為 功 能 界 別 有 各 自 的 利 益 , 因 此 議 席 數 目 不 應 再 增 加 。

  • 有 嘉 賓 認 為 從 事 批 發 零 售 業 的 人 數 眾 多 , 因 此 應 有 更 多 議 席 代 表 。

立 法 會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有 嘉 賓 認 為 鑑 於 現 時 社 會 經 濟 的 轉 變 , 不 同 行 業 的 比 重 也 隨 著 改 變 , 例 如 從 事 物 流 業 的 人 數 增 加 , 須 有 更 多 的 議 席 或 一 個 獨 立 的 功 能 界 別 。

  • 有 嘉 賓 認 為 應 該 增 加 個 人 票 , 而 非 增 加 團 體 票 。

  • 有 嘉 賓 建 議 把 社 團 、 同 鄉 會 和 宗 親 會 納 入 功 能 界 別 。

有 關 立 法 會 議 員 國 籍 的 規 定

  • 有 些 嘉 賓 認 為 回 歸 後 , 持 外 國 國 籍 的 議 員 比 例 應 逐 步 減 少 , 最 終 目 標 是 所 有 議 員 均 為 中 國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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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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