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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及小組討論

研討會及小組討論

政 制 發 展 地 區 研 討 會 (新 界 東 )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

小 組 討 論 匯 報 要 點
第 五 組 : 毛 潤 明 先 生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 大 多 數 嘉 賓 認 為 應 增 加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 亦 有 嘉 賓 建 議 可 增 加 至 2 500人 。

選 舉 委 員 會 組 成

  • 嘉 賓 都 認 為 應 將 區 議 員 納 入 選 舉 委 員 會 。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所 需 委 員 數 目

  • 大 多 數 嘉 賓 認 為 現 時 提 名 人 為 選 舉 委 員 會 總 人 數 八 分 之 一 的 比 例 可 維 持 不 變 。

  • 有 嘉 賓 提 議 每 位 委 員 可 提 名 多 於 一 名 候 選 人 。

  • 有 嘉 賓 提 議 提 名 人 數 不 設 上 限 , 但 有 嘉 賓 認 為 這 應 視 乎 每 位 委 員 可 否 提 名 超 過 一 人 。 若 每 位 委 員 可 以 提 名 超 過 一 人 , 就 不 用 設 提 名 人 數 的 上 限 。

  • 有 嘉 賓 認 為 應 放 寬 提 名 人 數 的 下 限 , 令 更 多 人 可 以 被 提 名 參 選 。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大 部 分 嘉 賓 認 為 應 擴 ?鴷 謗 d圍 和 增 加 選 民 數 目 。 有 嘉 賓 建 議 可 增 加 學 生 、 家 庭 主 婦 、 長 者 和 環 保 等 界 別 分 組 。

  • 有 嘉 賓 提 議 應 設 公 務 員 界 別 分 組 , 但 也 有 嘉 賓 認 為 公 務 員 應 保 持 政 治 中 立 。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 嘉 賓 都 認 為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可 略 為 增 加 , 以 免 對 立 法 會 的 運 作 造 成 太 大 影 響 。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所 選 出 的 議 席 數 目

  • 有 嘉 賓 認 為 功 能 團 體 有 一 定 的 作 用 , 所 以 不 應 取 消 功 能 團 體 議 席 。

立 法 會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嘉 賓 建 議 新 增 學 生 和 宗 親 會 等 界 別 , 或 可 將 宗 親 會 納 入 社 會 服 務 界 , 亦 有 嘉 賓 建 議 合 併 某 些 組 別 。

  • 大 部 分 嘉 賓 都 認 為 應 增 加 個 人 票 , 減 少 團 體 票 。

有 關 立 法 會 議 員 國 籍 的 規 定

  • 許 多 嘉 賓 認 為 現 時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規 定 合 理 , 但 不 應 指 定 哪 些 容 許 持 有 外 國 國 籍 議 員 參 選 的 界 別 。 亦 有 嘉 賓 覺 得 無 論 百 分 比 或 界 別 都 毋 須 限 制 。

其 他 意 見

行 政 立 法 關 係

  • 有 嘉 賓 認 為 行 政 長 官 可 有 政 治 聯 繫 或 應 鼓 勵 其 有 所 聯 繫 , 使 政 府 更 易 推 行 政 策 ; 但 有 嘉 賓 恐 怕 這 會 與 一 國 兩 制 原 則 有 矛 盾 。

  • 有 嘉 賓 認 為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薪 津 應 與 他 的 會 議 出 席 率 掛 ; 但 有 嘉 賓 認 為 議 員 的 工 作 不 單 是 出 席 會 議 , 還 要 處 理 其 他 市 民 未 必 留 意 的 工 作 。

  • 有 嘉 賓 認 為 若 立 法 會 議 員 加 入 行 政 會 議 , 可 改 善 行 政 立 法 關 係 ; 亦 有 嘉 賓 認 為 立 法 會 議 員 除 了 可 被 委 任 參 與 行 政 會 議 外 , 還 可 被 任 命 為 主 要 官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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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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