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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及小組討論

研討會及小組討論

政 制 發 展 地 區 研 討 會 ( 九 龍 )
(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

小 組 討 論 匯 報 要 點
第 六 組 : 余 啟 繁 先 生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 大 部 分 嘉 賓 都 同 意 為 了 增 加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代 表 性 , 委 員 數 目 應 有 所 增 加 。 至 於 人 數 方 面 , 嘉 賓 建 議 由 1200人 至 2000人 不 等 。

選 舉 委 員 會 組 成

  • 有 些 嘉 賓 認 為 應 增 加 界 別 的 數 目 , 從 而 擴 大 選 民 人 數 。


  • 有 些 嘉 賓 建 議 增 加 代 表 地 區 性 團 體 ( 例 如 街 坊 福 利 會 和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的 分 組 界 別 , 以 反 映 一 般 市 民 的 意 見 。


  • 有 嘉 賓 認 為 應 該 以 每 個 界 別 的 選 民 人 數 按 比 例 調 整 有 關 的 委 員 數 目 。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所 需 委 員 數 目

  • 有 些 嘉 賓 認 為 提 名 人 數 目 可 維 持 不 變 。 若 選 舉 委 員 人 數 增 加 至 1600, 亦 可 考 慮 增 加 提 名 人 數 至 200。


  • 大 部 分 嘉 賓 認 為 沒 有 需 要 就 提 名 人 數 設 立 上 限 。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有 些 嘉 賓 建 議 可 因 應 社 會 的 需 要 增 加 其 他 分 組 界 別 , 例 如 中 醫 、 街 坊 福 利 會 , 以 及 全 體 區 議 員 等 。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 大 部 分 嘉 賓 同 意 應 增 加 立 法 會 的 議 席 數 目 。


  • 有 嘉 賓 認 為 可 考 慮 增 加 3個 功 能 界 別 議 席 ; 相 對 地 , 分 區 直 選 議 席 亦 須 增 加 3個 , 議 席 總 數 為 66。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和 功 能 界 別 選 舉 所 選 出 的 議 席 數 目

  • 嘉 賓 沒 有 特 別 提 出 分 區 直 選 議 席 數 目 方 面 應 增 加 多 少 。 只 有 嘉 賓 在 建 議 增 加 功 能 界 別 議 席 時 , 提 及 分 區 直 選 議 席 數 目 亦 須 相 對 地 增 加 。

立 法 會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範 圍 和 數 目

  • 有 嘉 賓 建 議 考 慮 因 應 社 會 需 求 和 各 界 別 代 表 人 數 , 檢 討 現 時 功 能 界 別 的 劃 分 。


  • 有 些 嘉 賓 建 議 增 加 其 他 功 能 界 別 , 例 如 中 醫 、 物 業 管 理 、 保 安 護  等 界 別 。

有 關 立 法 會 議 員 國 籍 的 規 定

  • 大 部 分 嘉 賓 同 意 廢 除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議 員 可 持 外 國 國 籍 或 外 國 居 留 權 的 規 定 。 他 們 認 為 立 法 會 議 員 應 為 中 國 籍 人 士 。 有 嘉 賓 認 為 容 許 擁 有 雙 重 國 籍 的 人 士 擔 任 立 法 會 議 員 並 不 適 合 。


  • 有 嘉 賓 認 為 , 雖 然 最 終 所 有 立 法 會 議 員 都 應 為 中 國 籍 人 士 , 但 鑑 於 香 港 的 特 殊 環 境 , 應 以 「 循 序 漸 進 」 的 步 伐 取 消 該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規 定 。

其 他

  • 有 些 嘉 賓 建 議 設 立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監 管 機 制 , 例 如 規 定 立 法 會 議 員 須 達 到 若 干 的 會 議 出 席 率 。


  • 有 嘉 賓 建 議 增 加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薪 津 , 並 保 證 若 未 能 在 下 一 屆 當 選 時 , 仍 享 有 一 定 的 生 活 水 平 , 以 鼓 勵 議 員 全 職 投 入 議 會 的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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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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