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制 發 展 地 區 研 討 會 ( 新 界 東 )
(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
小 組 討 論 報 要 點
第 六 組 : 張 達 良 先 生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 嘉 賓 大 致 同 意 按 民 主 步 伐 邁 向 全 民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 並 認 為 擴 大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是 自 然 的 發 展 。
選 舉 委 員 會 組 成
- 有 嘉 賓 建 議 選 舉 委 員 會 全 部 委 員 由 民 選 組 織 , 包 括 立 法 會 議 員 、 區 議 會 及 地 區 性 組 織 , 所 產 生 的 代 表 所 組 成 , 儘 管 人 數 可 能 因 此 而 減 少 , 界 別 亦 會 減 少 , 但 委 員 會 將 變 得 更 有 民 意 基 礎 。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所 需 的 委 員 數 目 。
- 嘉 賓 主 流 意 見 認 為 應 就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的 委 員 人 數 設 立 上 限 及 下 限 , 下 限 是 委 員 會 人 數 的 百 分 之 五 , 上 限 是 百 分 之 十 。
- 但 有 嘉 賓 認 為 不 應 設 立 上 限 , 原 因 是 這 樣 會 阻 礙 公 平 選 舉 , 使 候 選 人 不 能 以 高 支 持 度 的 姿 態 參 選 。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絕 大 部 分 嘉 賓 認 為 應 把 全 體 區 議 員 , 以 及 民 選 組 織 所 推 選 的 人 士 , 例 如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或 社 區 街 坊 組 織 的 主 席 , 都 納 入 在 選 民 基 礎 內 , 因 為 這 些 人 士 主 要 都 有 民 意 基 礎 。
- 有 嘉 賓 提 議 納 入 公 務 員 , 因 為 公 務 員 是 一 個 龐 大 的 組 織 , 應 該 在 選 委 會 界 別 內 有 代 表 , 而 公 務 員 代 表 應 加 入 在 第 四 個 界 別 。
- 有 些 嘉 賓 建 議 以 個 人 票 取 代 團 體 票 , 以 擴 選 民 基 礎 。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 嘉 賓 較 傾 向 維 持 議 席 數 目 不 變 , 因 為 增 加 議 席 可 能 會 加 重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所 選 出 的 議 席 數 目
- 小 組 主 流 意 見 認 為 功 能 組 別 議 席 應 該 再 增 加 , 但 直 選 議 席 可 維 持 不 變 , 原 因 是 功 能 界 別 才 能 代 表 業 界 人 士 的 意 見 。
立 法 會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有 嘉 賓 建 議 加 入 娛 樂 服 務 界 、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界 及 互 委 會 界 別 。
- 有 嘉 賓 建 議 考 慮 將 來 把 功 能 界 別 演 化 為 普 選 的 界 別 , 以 邁 向 全 體 議 員 由 普 選 產 生 的 目 標 。
有 關 立 法 會 議 員 國 籍 的 規 定
- 嘉 賓 都 傾 向 立 法 會 議 員 需 為 中 國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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