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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号报告

第四号报告

前 言

二 零 零 四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 政 制 发 展 专 责 小 组 (专 责 小 组 )发 表 了 第 三 号 报 告 , 旨 在 就 二 零 零 七 年 行 政 长 官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可 考 虑 予 以 修 改 的 地 方 征 询 公 众 意 见 。 公 众 可 透 过 以 下 渠 道 提 交 意 见 :

  • 邮 递 至 政 制 发 展 专 责 小 组 秘 书 处 ;
  • 电 邮 ;
  • 传 真 (号 码 : 2523 3207); 或
  • 政 制 发 展 网 页。

2. 第 三 号 报 告 的 谘 询 期 限 原 定 于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届 满 。 专 责 小 组 于 八 月 期 间 应 社 会 要 求 , 把 谘 询 期 限 延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 后 因 应 一 些 立 法 会 议 员 的 具 体 要 求 , 进 一 步 把 谘 询 期 延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 谘 询 期 共 超 过 五 个 月 。

公 众 意 见 书

3. 截 至 谘 询 期 完 结 , 我 们 共 收 到 488份 公 众 人 士 和 团 体 就 二 零 零 七 年 行 政 长 官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的 意 见 书 , 当 中 有 118份 是 以 团 体 名 义 呈 交 。 除 当 事 人 要 求 保 密 外 , 所 有 意 见 书 的 副 本 现 载 列 于 本 报 告 附 录 一 , 编 印 次 序 是 尽 量 按 意 见 书 显 示 的 发 件 日 期 顺 序 排 列 。 另 有 15份 意 见 书 已 按 当 事 人 要 求 以 保 密 方 式 处 理 。

4. 此 外 , 我 们 收 到 43份 致 专 责 小 组 的 信 函 和 电 邮 , 我 们 认 为 有 关 内 容 属 于 第 三 号 报 告 或 政 制 发 展 议 题 以 外 的 范 畴 , 我 们 因 此 没 有 纳 入 此 报 告 附 录 一 。 我 们 已 把 有 关 意 见 书 副 本 存 放 在 湾 仔 柯 布 连 道 2号 地 下 湾 仔 民 政 事 务 处 的 谘 询 服 务 中 心 供 查 阅 。

政 制 发 展 互 联 网 网 页

5. 就 第 三 号 报 告 附 录 五 内 提 出 的 九 个 具 体 议 题 , 我 们 为 每 一 项 议 题 提 供 了 独 立 电 邮 回 覆 。 为 方 便 统 计 , 我 们 把 同 一 日 期 同 一 市 民 的 电 邮 回 覆 以 一 份 计 , 而 同 一 人 士 透 过 网 页 回 邮 于 不 同 日 期 交 来 的 回 覆 , 则 分 别 计 算 。

怀 疑 有 病 毒 的 电 邮 及 广 告

6. 在 谘 询 期 间 , 根 据 特 区 政 府 的 中 央 互 联 网 通 讯 闸 系 统 给 我 们 发 出 的 通 告 , 共 有 超 过 2000份 传 送 到 电 子 邮 箱 的 邮 件 为 广 告 电 邮 或 怀 疑 带 有 病 毒 。 这 些 邮 件 我 们 都 不 能 进 一 步 处 理 。 其 他 以 电 邮 方 式 交 来 的 意 见 书 如 载 有 商 业 广 告 字 句 的 话 , 我 们 都 已 把 它 们 删 除 , 意 见 书 的 原 文 内 容 则 完 整 地 刊 登 。

个 人 私 隐 的 处 理

7. 为 了 保 障 发 件 人 的 私 隐 , 我 们 在 编 印 所 收 到 的 电 子 邮 件 时 , 会 将 发 件 人 的 电 邮 邮 址 删 除 ; 发 件 人 的 其 他 个 人 资 料 , 例 如 住 址 、 身 分 证 号 码 和 电 话 号 码 , 若 有 提 供 的 话 , 也 已 被 删 除 。

8. 同 样 地 , 我 们 以 同 一 方 法 处 理 以 邮 递 或 传 真 方 式 交 来 的 意 见 书 , 把 有 关 的 个 人 资 料 , 包 括 回 邮 地 址 、 传 真 号 码 和 个 人 身 分 证 号 码 删 除 。

9. 如 当 事 人 要 求 以 不 具 名 方 式 表 达 意 见 , 我 们 也 按 其 意 愿 , 把 当 事 人 署 名 删 除 。 我 们 也 遇 到 有 部 份 意 见 书 在 交 来 时 , 未 有 提 供 有 效 的 回 邮 地 址 或 传 真 号 码 , 我 们 因 而 无 法 与 当 事 人 确 认 他 们 是 否 同 意 把 身 分 或 意 见 公 开 , 在 此 情 况 下 , 我 们 已 把 他 们 在 意 见 书 上 的 署 名 删 除 。

版 权 的 处 理

10. 有 些 交 来 专 责 小 组 的 意 见 书 附 有 剪 报 或 书 刊 剪 辑 。 由 于 这 些 稿 件 涉 及 版 权 问 题 , 除 非 致 函 者 能 出 示 该 稿 件 的 出 版 商 或 版 权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同 意 , 专 责 小 组 都 不 会 把 这 些 附 件 转 载 。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以 后 的 意 见 书

11. 我 们 在 本 报 告 附 录 一 内 载 列 了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或 之 前 的 意 见 书 。 十 月 十 五 日 以 后 我 们 另 外 收 到 420多 份 意 见 书 。 我 们 采 取 了 与 上 文 一 样 的 处 理 方 法 , 把 它 们 纳 入 本 附 录 一 的 补 充 以 供 参 考 。 此 外 有 35份 意 见 书 应 当 事 人 要 求 以 保 密 方 式 处 理 , 另 有 6份 意 见 书 的 内 容 我 们 认 为 属 于 第 三 号 报 告 或 政 制 发 展 以 外 的 范 畴 , 已 按 上 文 第 4段 方 式 处 理 。

12. 在 编 印 过 程 中 , 或 有 遗 漏 缺 失 之 处 , 如 有 需 要 , 我 们 将 于 日 后 作 出 适 当 更 正 。 不 便 之 处 , 望 各 界 见 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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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订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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