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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号报告

第四号报告

前 言

为 了 广 泛 谘 询 社 会 各 界 对 政 制 发 展 专 责 小 组 (专 责 小 组 )第 三 号 报 告 中 阐 述 的 关 于 二 零 零 七 年 行 政 长 官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可 考 虑 予 以 修 改 的 地 方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专 责 小 组 透 过 中 央 政 策 组 和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举 办 了 六 次 研 讨 会 和 六 次 小 组 讨 论 , 共 邀 得 873位 来 自 不 同 界 别 的 嘉 宾 出 席 注 一 , 详 见 第 iii页 的 附 表

讨 论 形 式

2. 为 了 让 与 会 者 能 较 深 入 讨 论 有 关 课 题 和 交 流 意 见 , 在 研 讨 会 或 小 组 讨 论 会 进 行 时 , 他 们 被 编 在 不 同 小 组 , 进 行 分 组 讨 论 , 每 组 大 约 二 十 人 左 右 。 专 责 小 组 邀 请 一 些 社 会 人 士 和 学 者 义 务 担 任 各 组 的 嘉 宾 主 持 注 二 。 在 讨 论 进 行 时 , 记 录 员 将 各 嘉 宾 的 意 见 , 以 不 记 名 的 方 式 记 录 在 场 内 的 壁 报 板 上 , 供 与 会 者 即 时 参 阅 。

讨 论 要 点 汇 报

3. 在 讨 论 会 结 束 前 , 小 组 主 持 人 会 与 组 员 覆 核 记 录 所 得 的 意 见 , 作 为 该 组 总 结 讨 论 的 要 点 。 而 在 研 讨 会 和 青 年 小 组 讨 论 , 则 由 小 组 主 持 人 轮 流 向 大 会 及 所 有 与 会 者 汇 报 其 小 组 的 总 结 。

4. 由 于 时 间 所 限 , 各 研 讨 会 及 各 小 组 主 持 人 未 必 能 把 与 会 者 所 提 出 的 每 一 项 意 见 或 建 议 汇 报 , 因 此 , 他 们 都 鼓 励 与 会 者 在 会 后 以 书 面 形 式 把 补 充 意 见 或 其 他 建 议 交 予 专 责 小 组 参 考 。

5. 此 外 , 为 增 加 过 程 的 透 明 度 , 中 央 政 策 组 所 举 办 的 两 场 政 制 发 展 研 讨 会 、 政 制 发 展 青 年 小 组 讨 论 , 以 及 由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举 办 的 四 场 政 制 发 展 地 区 研 讨 会 , 专 责 小 组 都 作 出 安 排 , 让 记 者 采 访 小 组 主 持 人 向 大 会 汇 报 的 环 节 。

6. 所 有 研 讨 会 和 小 组 讨 论 的 讨 论 要 点 已 上 载 至 政 制 发 展 网 页 让 公 众 查 阅 。

附 表 : 政 制 发 展 研 讨 会 及 小 组 讨 论 出 席 人 数

日 期
(二 零 零 四 年 )
活 动 参 与 人 数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政 制 发 展 研 讨 会 108
六 月 十 一 日 政 制 发 展 研 讨 会 143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小 组 讨 论 29
七 月 十 四 日 地 区 研 讨 会 (新 界 西 ) 90
七 月 十 九 日 地 区 研 讨 会 (九 龙 ) 101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地 区 研 讨 会 (香 港 ) 120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焦 点 小 组 13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小 组 讨 论 37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地 区 研 讨 会 (新 界 东 ) 107
七 月 三 十 日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焦 点 小 组 16
八 月 十 一 日 青 年 小 组 讨 论 68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小 组 讨 论 41
共 : 873
注 一 : 详 见 政 制 发 展 专 责 小 组 第 四 号 报 告 第 二 章
注 二 : 两 场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焦 点 小 组 的 讨 论 由 民 政 事 务 专 员 主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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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订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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