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内容的开始

第五号报告

第五号报告

前 言

第 四 号 报 告 公 众 谘 询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 政 制 发 展 专 责 小 组 (专 责 小 组 )发 表 了 第 四 号 报 告 , 归 纳 了 社 会 人 士 对 如 何 修 改 二 零 零 七 年 行 政 长 官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并 进 一 步 征 询 公 众 的 意 见 。 公 众 可 透 过 以 下 渠 道 提 交 意 见 :

  • 邮 递 至 政 制 发 展 专 责 小 组 秘 书 处 ;
  • 电 邮 ; 或
  • 传 真 (号 码 : 2523 3207)。

2. 第 四 号 报 告 的 谘 询 期 原 定 于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结 束 , 及 后 专 责 小 组 把 谘 询 期 延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 让 社 会 人 士 能 更 充 分 讨 论 有 关 议 题 。 整 个 谘 询 期 共 达 五 个 半 月 。

公 众 意 见 书

3. 截 至 谘 询 期 完 结 , 我 们 共 收 到 460份 公 众 人 士 和 团 体 就 二 零 零 七 年 行 政 长 官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的 意 见 书 , 当 中 有 191份 是 以 团 体 名 义 呈 交 。 除 当 事 人 要 求 保 密 外 , 所 有 意 见 书 的 副 本 现 载 列 于 本 报 告 附 录 一 , 编 印 次 序 是 尽 量 按 意 见 书 显 示 的 发 件 日 期 顺 序 排 列 。 另 有 27份 意 见 书 已 按 当 事 人 要 求 以 保 密 方 式 处 理 。

4. 此 外 , 我 们 收 到 147份 有 关 行 政 长 官 补 选 或 新 的 行 政 长 官 的 任 期 的 意 见 书 。 除 当 事 人 要 求 保 密 外 , 我 们 已 把 有 关 意 见 书 副 本 存 放 在 湾 仔 柯 布 连 道 2号 地 下 湾 仔 民 政 事 务 处 的 谘 询 服 务 中 心 供 公 众 查 阅 。

5. 我 们 另 收 到 133份 信 函 和 电 邮 , 我 们 认 为 有 关 内 容 属 于 第 四 号 报 告 或 政 制 发 展 议 题 以 外 的 范 畴 , 因 此 没 有 纳 入 此 报 告 附 录 一 。 我 们 已 把 有 关 意 见 书 副 本 存 放 在 湾 仔 柯 布 连 道 2号 地 下 湾 仔 民 政 事 务 处 的 谘 询 服 务 中 心 供 公 众 查 阅 。

未 能 进 一 步 处 理 的 传 真 和 电 邮

6. 在 谘 询 期 间 收 到 属 于 广 告 性 质 的 传 真 , 我 们 不 作 进 一 步 处 理 。 此 外 , 根 据 特 区 政 府 的 中 央 互 联 网 通 讯 闸 系 统 给 我 们 发 出 的 通 告 , 共 有 超 过 500份 传 送 到 专 责 小 组 电 子 邮 箱 的 邮 件 为 垃 圾 电 邮 或 怀 疑 带 有 病 毒 。 这 些 邮 件 我 们 都 未 有 进 一 步 处 理 。

意 见 书 内 的 广 告 字 句

7. 以 电 邮 方 式 交 来 的 意 见 书 , 如 载 有 商 业 广 告 字 句 , 我 们 都 已 把 它 们 删 除 , 意 见 书 的 原 文 内 容 则 完 整 地 刊 登 。

个 人 私 隐 的 处 理

8. 为 了 保 障 发 件 人 的 私 隐 , 我 们 在 编 印 收 到 的 电 子 邮 件 时 , 会 将 发 件 人 的 电 邮 邮 址 删 除 ; 发 件 人 的 其 他 个 人 资 料 , 例 如 住 址 、 身 分 证 号 码 和 电 话 号 码 , 若 有 提 供 的 话 , 也 已 被 删 除 。

9. 同 样 地 , 我 们 以 同 一 方 法 处 理 以 邮 递 或 传 真 方 式 交 来 的 意 见 书 , 把 有 关 的 个 人 资 料 , 包 括 回 邮 地 址 、 传 真 号 码 和 个 人 身 分 证 号 码 删 除 。

10. 如 当 事 人 要 求 以 不 具 名 方 式 表 达 意 见 , 我 们 也 按 其 意 愿 , 把 当 事 人 的 署 名 删 除 。 我 们 遇 到 有 部 份 意 见 书 在 交 来 时 , 未 有 提 供 有 效 的 回 邮 地 址 或 传 真 号 码 , 我 们 因 而 无 法 与 当 事 人 确 认 他 们 是 否 同 意 把 身 分 或 意 见 公 开 。 在 此 情 况 下 , 我 们 亦 会 删 除 他 们 在 意 见 书 上 的 署 名 。

版 权 的 处 理

11. 有 些 交 来 专 责 小 组 的 意 见 书 附 有 剪 报 或 书 刊 剪 辑 。 由 于 这 些 稿 件 涉 及 版 权 问 题 , 除 非 致 函 者 能 出 示 该 稿 件 的 出 版 商 或 版 权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同 意 , 专 责 小 组 都 不 会 把 这 些 附 件 转 载 。

二 零 零 五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后 的 意 见 书

12. 我 们 在 本 报 告 附 录 一 内 载 列 了 二 零 零 五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的 意 见 书 。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后 , 我 们 另 外 收 到 74份 意 见 书 。 由 于 我 们 是 在 谘 询 期 完 结 后 才 收 到 这 些 意 见 书 , 按 照 一 贯 的 做 法 , 有 关 意 见 书 不 会 被 纳 入 本 报 告 的 意 见 归 纳 内 。 我 们 采 取 了 与 上 文 一 样 的 处 理 方 法 , 把 它 们 纳 入 本 附 录 一 的 补 充 以 供 参 考 。 此 外 , 有 两 份 意 见 书 已 按 当 事 人 要 求 以 保 密 方 式 处 理 , 另 有 85份 意 见 书 的 内 容 我 们 认 为 属 于 第 四 号 报 告 或 政 制 发 展 以 外 的 范 畴 , 已 按 上 文 第 5段 方 式 处 理 。

直 接 听 取 社 会 各 界 的 意 见

13. 为 了 直 接 听 取 社 会 各 界 对 如 何 修 改 二 零 零 七 年 行 政 长 官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的 意 见 , 在 一 月 至 三 月 期 间 , 专 责 小 组 透 过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举 办 了 两 场 公 开 论 坛 , 让 全 港 市 民 参 加 ; 及 四 场 地 区 研 讨 会 , 邀 请 了 社 会 各 界 人 士 参 与 。 六 场 活 动 参 加 总 人 数 超 过 730人 ; 详 情 见 第 7页 的 附 表 。

14. 此 外 , 政 制 事 务 局 局 长 及 其 代 表 出 席 了 十 八 个 区 议 会 会 议 , 直 接 听 取 区 议 员 就 政 制 发 展 发 表 的 意 见 。

公 开 论 坛

15. 两 场 公 开 论 坛 都 是 公 开 让 全 港 市 民 报 名 参 加 的 。 专 责 小 组 在 每 场 公 开 论 坛 举 行 前 个 多 星 期 , 刋 登 报 纸 广 告 及 在 电 台 宣 传 , 并 同 时 在 政 制 发 展 网 页 张 贴 通 告 。

16. 为 公 平 起 见 , 公 开 论 坛 的 主 持 人 会 用 抽 签 的 方 式 决 定 参 加 者 的 发 言 先 后 次 序 。 每 位 发 言 的 参 加 者 可 以 在 发 言 时 间 内 就 第 四 号 报 告 的 内 容 发 表 意 见 。

17. 由 于 时 间 所 限 , 未 必 所 有 参 加 者 都 能 有 机 会 发 言 。 因 此 , 主 持 人 都 鼓 励 参 加 者 以 书 面 形 式 把 补 充 意 见 或 其 他 建 议 直 接 交 予 专 责 小 组 参 考 。

18. 此 外 , 为 确 保 过 程 的 透 明 度 , 专 责 小 组 作 出 安 排 , 让 传 媒 采 访 整 个 公 开 论 坛 的 过 程 ; 而 两 场 公 开 论 坛 的 录 影 片 段 亦 已 上 载 至 政 制 发 展 网 页 让 公 众 参 阅 。

地 区 研 讨 会

19. 为 了 让 与 会 者 能 较 深 入 讨 论 有 关 课 题 和 交 流 意 见 , 参 加 地 区 研 讨 会 的 与 会 者 被 编 在 不 同 小 组 , 进 行 分 组 讨 论 , 每 组 大 约 十 五 人 左 右 。 专 责 小 组 邀 请 一 些 社 会 人 士 义 务 担 任 各 组 的 嘉 宾 主 持 。 在 讨 论 进 行 时 , 记 录 员 将 各 嘉 宾 的 意 见 , 以 不 记 名 的 方 式 记 录 在 场 内 的 壁 报 板 上 , 供 与 会 者 即 时 参 阅 。

20. 在 研 讨 会 结 束 前 , 小 组 主 持 人 会 与 组 员 覆 核 记 录 所 得 的 意 见 , 作 为 该 组 总 结 讨 论 的 要 点 , 然 后 由 小 组 主 持 人 轮 流 向 大 会 及 所 有 与 会 者 汇 报 其 小 组 的 总 结 。

21. 由 于 时 间 所 限 , 各 小 组 主 持 人 未 必 能 把 与 会 者 所 提 出 的 每 一 项 意 见 或 建 议 汇 报 , 因 此 , 他 们 都 鼓 励 与 会 者 以 书 面 形 式 把 补 充 意 见 或 其 他 建 议 直 接 交 予 专 责 小 组 参 考 。

22. 此 外 , 为 增 加 过 程 的 透 明 度 , 专 责 小 组 作 出 安 排 , 让 记 者 采 访 小 组 主 持 人 向 大 会 汇 报 的 环 节 。 我 们 已 把 有 关 汇 报 环 节 的 片 段 , 以 及 小 组 讨 论 要 点 上 载 至 政 制 发 展 网 页 让 公 众 参 阅 。

23. 所 有 地 区 研 讨 会 的 小 组 讨 论 要 点 现 载 列 于 本 报 告 附 录 二

区 议 会 会 议

24. 政 制 事 务 局 局 长 及 其 代 表 出 席 了 十 八 个 区 议 会 会 议 , 直 接 听 取 区 议 员 就 政 制 发 展 发 表 的 意 见 。 有 关 的 区 议 会 会 议 记 录 , 在 征 得 相 关 区 议 会 的 同 意 后 , 已 上 载 至 政 制 发 展 网 页 供 公 众 参 阅 , 并 现 刋 载 于 本 报 告 附 录 三 。 所 有 会 议 记 录 由 有 关 区 区 议 会 秘 书 处 撰 写 , 并 获 该 区 议 会 确 认 。

25. 在 编 印 过 程 中 , 或 有 遗 漏 缺 失 之 处 , 如 有 需 要 , 我 们 将 于 日 后 作 出 适 当 更 正 。 不 便 之 处 , 望 各 界 见 谅 。

附 表 : 政 制 发 展 公 开 论 坛 及 地 区 研 讨 会 资 料

日 期
(二 零 零 五 年 )
活 动 参 与 人 数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第 一 场 公 开 论 坛 162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地 区 研 讨 会 (新 界 东 ) 78
三 月 三 日 第 二 场 公 开 论 坛 234
三 月 五 日 地 区 研 讨 会 (新 界 西 ) 103
三 月 十 九 日 地 区 研 讨 会 (香 港 ) 76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地 区 研 讨 会 (九 龙 ) 79
共 : 732

上页
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订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无障碍网页嘉许计划WCAG 2.0 AAValid HTML 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