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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号报告

第五号报告

政 制 发 展 专 责 小 组 第 四 号 报 告
地 区 研 讨 会 ( 新 界 东 )
(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

第 一 组 讨 论 汇 报 要 点
小 组 主 持 : 关 廉 豪 先 生

行 政 长 官 产 生 办 法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人 数

  • 嘉 宾 都 同 意 增 加 选 举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数 目 , 而 且 都 同 意 增 加 至 1 600人 甚 至 1 800人 。

选 举 委 员 会 组 成

  • 嘉 宾 都 同 意 区 议 员 应 成 为 选 举 委 员 。 有 些 嘉 宾 则 认 为 民 选 议 员 较 有 代 表 性 , 应 给 予 他 们 多 些 尊 重 。
  • 有 嘉 宾 认 为 选 举 委 员 会 应 加 入 地 区 人 士 , 例 如 街 坊 会 、 乡 事 委 员 会 的 代 表 等 。

提 名 行 政 长 官 候 选 人 所 需 委 员 数 目

  • 嘉 宾 都 同 意 提 名 所 需 人 数 维 持 在 选 举 委 员 会 总 人 数 的 八 分 之 一 , 因 为 这 是 合 适 的 数 目 , 但 上 限 不 应 超 过 二 分 一 , 否 则 便 会 令 其 他 人 不 能 参 加 选 举 。
  • 嘉 宾 都 认 为 候 选 人 的 提 名 人 须 来 自 不 同 界 别 。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选 民 范 围 及 数 目

  • 大 多 数 嘉 宾 认 为 每 人 应 只 可 投 一 票 , 而 且 不 应 让 团 体 多 投 一 票 。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立 法 会 议 席 数 目

  • 嘉 宾 都 认 为 随 着 人 口 增 长 , 议 席 亦 应 适 当 地 增 加 , 但 亦 不 能 一 下 子 大 幅 增 加 , 应 慢 慢 地 、 循 序 渐 进 地 按 人 口 比 例 调 整 。

分 区 直 接 选 举 所 选 出 的 议 席 数 目

  • 嘉 宾 认 为 分 区 直 选 的 议 席 应 予 以 增 加 , 因 为 地 区 和 全 港 的 人 口 都 有 所 增 长 。

功 能 团 体 选 举 所 选 出 的 议 席 数 目

  • 嘉 宾 都 同 意 功 能 组 别 的 议 席 亦 应 增 加 , 但 有 嘉 宾 认 为 不 应 增 加 太 多 。

立 法 会 功 能 界 别 的 选 民 范 围 及 数 目

  • 嘉 宾 都 同 意 功 能 界 别 内 的 选 民 要 有 认 受 性 。 至 于 应 是 哪 些 界 别 , 则 留 待 有 关 部 门 考 虑 。
  • 有 嘉 宾 认 为 一 些 新 兴 行 业 , 也 应 受 到 尊 重 。

有 关 立 法 会 议 员 国 籍 的 规 定

  • 大 部 份 嘉 宾 认 为 应 保 留 现 行 有 关 国 籍 的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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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订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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