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制 发 展 专 责 小 组 第 四 号 报 告
地 区 研 讨 会 ( 新 界 东 )
(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
第 二 组 讨 论 汇 报 要 点
小 组 主 持 : 李 孟 正 先 生
行 政 长 官 产 生 办 法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人 数
- 有 嘉 宾 建 议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人 数 不 可 增 加 太 多 , 可 考 虑 增 加 至 1 200人 , 亦 有 嘉 宾 认 为 应 维 持 800人 不 变 。
选 举 委 员 会 组 成
- 有 些 嘉 宾 认 为 可 加 入 一 定 比 例 的 民 选 区 议 员 , 如 将 区 议 员 的 议 席 数 目 由 目 前 的 42席 增 加 三 至 四 倍 , 但 不 应 包 括 委 任 的 区 议 员 。
- 有 嘉 宾 认 为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应 按 经 济 转 型 作 调 整 , 特 别 是 因 应 工 商 业 、 金 融 和 中 小 企 的 发 展 而 增 加 该 些 界 别 分 组 的 委 员 数 目 。 亦 有 嘉 宾 意 见 认 为 组 成 不 应 作 出 大 变 , 以 免 引 起 争 拗 。
提 名 行 政 长 官 候 选 人 所 需 委 员 数 目
- 有 嘉 宾 认 为 提 名 所 需 委 员 数 目 应 维 持 在 全 体 委 员 的 八 份 之 一 的 比 例 不 变 。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选 民 范 围 及 数 目
- 有 嘉 宾 认 为 要 因 应 社 会 转 型 而 调 整 选 民 范 围 。 具 体 可 考 虑 增 加 金 融 业 、 工 商 、 中 小 企 界 别 分 组 的 选 民 。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立 法 会 议 席 数 目
- 有 嘉 宾 认 为 可 维 持 60席 不 变 , 亦 有 嘉 宾 认 为 可 增 至 70席 。
- 有 嘉 宾 希 望 了 解 立 法 会 设 立 60个 议 席 的 理 据 , 从 而 考 虑 有 否 需 要 按 照 社 会 转 变 作 出 适 当 的 调 整 。
分 区 直 接 选 举 所 选 出 的 议 席 数 目
- 有 嘉 宾 建 议 增 加 5席 。
- 有 嘉 宾 建 议 全 港 只 划 作 一 个 大 选 区 , 选 出 所 有 直 选 议 员 。 但 亦 有 嘉 宾 认 为 应 维 持 目 前 将 全 港 划 为 五 大 选 区 的 安 排 , 因 为 选 民 会 对 候 选 人 有 更 多 认 识 , 候 选 人 也 可 更 贴 近 选 区 内 的 民 意 。
立 法 会 功 能 界 别 的 选 民 范 围 及 数 目
- 有 嘉 宾 认 为 选 民 范 围 不 应 只 包 括 专 业 人 士 , 亦 应 加 入 界 别 内 的 资 深 从 业 员 , 例 如 教 育 界 内 的 非 教 学 人 员 、 法 律 界 的 文 职 人 员 、 师 爷 等 。
有 关 立 法 会 议 员 国 籍 的 规 定
- 大 多 数 嘉 宾 赞 成 维 持 现 有 规 定 不 变 , 以 显 示 香 港 是 一 个 国 际 都 会 和 有 容 乃 大 的 精 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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