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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号报告

第五号报告

政 制 发 展 专 责 小 组 第 四 号 报 告
地 区 研 讨 会 ( 新 界 西 )
(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五 日 )

第 二 组 讨 论 汇 报 要 点
小 组 主 持 : 曾 其 巩 先 生

行 政 长 官 产 生 办 法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人 数

  • 嘉 宾 建 议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人 数 增 加 至 1 200人 , 以 加 强 代 表 性 , 避 免 被 指 为 小 圈 子 选 举 。

  • 有 嘉 宾 认 为 具 体 委 员 人 数 并 不 重 要 , 最 重 要 的 是 选 举 的 准 则 。

选 举 委 员 会 组 成

  • 嘉 宾 认 为 为 了 要 达 致 最 终 普 选 ,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民 意 基 础 必 须 扩 大 。

  • 有 些 嘉 宾 认 为 除 了 可 加 入 立 法 会 或 民 选 区 议 员 外 , 亦 可 加 入 互 助 委 员 会 和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等 代 表 。 但 嘉 宾 认 为 应 只 纳 入 部 份 ( 例 如 30%) 而 非 所 有 民 选 区 议 员 。

  • 许 多 嘉 宾 建 议 增 加 中 产 界 别 代 表 。

  • 有 嘉 宾 认 为 应 检 讨 各 界 别 分 组 的 委 员 数 目 。

提 名 行 政 长 官 候 选 人 所 需 委 员 数 目

  • 嘉 宾 认 为 如 果 委 员 数 目 维 持 不 变 , 现 时 100个 委 员 提 名 已 足 够 ; 若 委 员 数 目 增 至 1 200人 , 则 提 名 人 数 要 相 应 增 加 , 可 以 维 持 八 分 一 的 比 例 。

  • 有 嘉 宾 认 为 候 选 人 不 一 定 要 得 到 跨 界 别 的 支 持 。

  • 嘉 宾 同 意 应 设 立 提 名 人 数 上 限 , 让 更 多 人 有 机 会 参 选 , 建 议 的 上 限 为 委 员 总 人 数 的 四 分 之 一 。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选 民 范 围 及 数 目

  • 嘉 宾 支 持 扩 大 选 民 范 围 , 使 各 界 人 士 都 能 参 与 选 举 , 但 不 用 增 加 新 的 界 别 分 组 , 只 要 提 高 界 别 的 包 容 性 便 可 。

其 他

  • 嘉 宾 认 为 现 阶 段 订 立 普 选 时 间 表 的 时 机 尚 未 成 熟 。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立 法 会 议 席 数 目

  • 嘉 宾 认 为 现 时 60个 议 席 经 已 足 够 。

分 区 直 接 选 举 所 选 出 的 议 席 数 目

  • 嘉 宾 都 认 为 无 需 增 加 分 区 直 选 议 席 。 但 如 果 增 加 分 区 直 选 议 席 , 功 能 组 别 议 席 亦 应 相 应 增 加 。

功 能 组 别 的 选 民 范 围 及 数 目

  • 嘉 宾 认 为 应 检 讨 现 行 功 能 组 别 议 席 的 界 别 划 分 , 纳 入 现 时 被 遗 漏 的 界 别 , 以 达 到 不 新 增 界 别 , 但 增 加 包 容 性 。 如 果 随 便 增 加 新 的 功 能 界 别 , 可 能 会 导 致 更 多 社 会 纷 争 。

  • 嘉 宾 提 出 不 应 将 现 行 的 界 别 重 组 或 分 拆 , 而 是 应 该 增 加 界 别 的 选 民 基 础 , 因 为 检 视 现 在 各 界 别 的 选 民 范 围 , 已 可 以 达 到 增 加 被 遗 漏 界 别 的 目 的 。

  • 嘉 宾 担 心 将 团 体 票 改 为 个 人 票 的 话 , 可 能 会 令 选 举 更 混 乱 , 必 须 慎 重 考 虑 。

有 关 立 法 会 议 员 国 籍 的 规 定

  • 许 多 嘉 宾 认 为 应 该 只 有 中 国 籍 人 士 才 可 担 任 立 法 会 议 员 。

其 他

  • 嘉 宾 认 为 如 增 加 立 法 会 议 席 数 目 , 应 先 检 讨 区 议 会 的 功 能 和 表 现 , 因 为 民 选 区 议 员 代 表 很 可 能 会 成 为 一 个 新 界 别 。

  • 有 嘉 宾 建 议 区 议 会 及 立 法 会 都 应 有 罢 免 制 度 , 以 便 社 会 作 出 监 察 , 从 而 加 强 管 治 质 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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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订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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