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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号报告

第五号报告

政 制 发 展 专 责 小 组 第 四 号 报 告
地 区 研 讨 会 ( 香 港 岛 )
(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

第 二 组 讨 论 汇 报 要 点
小 组 主 持 : 许 天 福 先 生

行 政 长 官 产 生 办 法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人 数

  • 许 多 嘉 宾 建 议 选 举 委 员 会 委 员 人 数 增 至 1 200 - 1 600人 , 其 中 较 多 嘉 宾 建 议 增 至 1 600人 。 亦 有 嘉 宾 建 议 增 至 3 000至 4 000人 。

选 举 委 员 会 组 成

  • 许 多 嘉 宾 认 为 应 增 加 区 议 员 代 表 , 因 为 民 选 区 议 员 是 由 市 民 选 出 。 有 嘉 宾 认 为 不 应 纳 入 委 任 区 议 员 , 因 为 他 们 没 有 代 表 性 。

  • 有 嘉 宾 认 为 要 增 加 地 区 代 表 , 建 议 考 虑 从 十 八 区 每 区 选 出 代 表 , 例 如 由 地 区 的 康 乐 会 、 地 区 商 会 和 法 团 组 织 等 互 选 代 表 。

  • 有 嘉 宾 建 议 增 加 妇 女 界 别 分 组 , 并 可 在 十 八 区 选 出 各 区 的 妇 女 团 体 代 表 。

  • 有 嘉 宾 建 议 把 所 有 分 区 委 员 会 正 、 副 主 席 纳 入 选 举 委 员 会 。 然 而 , 有 嘉 宾 指 出 增 加 分 区 委 员 会 正 、 副 主 席 可 能 会 有 技 术 上 困 难 , 因 为 分 区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任 期 是 两 年 一 任 , 换 届 后 又 要 重 选 正 、 副 主 席 , 未 必 能 配 合 2007年 选 举 委 员 会 组 成 的 时 间 。

提 名 行 政 长 官 候 选 人 所 需 委 员 数 目

  • 大 多 数 嘉 宾 同 意 将 所 需 提 名 人 数 比 例 降 低 。 有 嘉 宾 认 为 如 选 举 委 员 会 扩 大 至 1 600人 , 可 维 持 100人 的 提 名 要 求 , 实 际 上 则 提 名 的 门 槛 会 降 至 选 举 委 员 会 全 体 人 数 的 十 六 分 之 一 。

  • 有 嘉 宾 认 为 所 需 提 名 人 数 不 应 太 高 , 以 免 窒 碍 有 志 之 士 参 选 。

  • 有 嘉 宾 建 议 候 选 人 只 需 得 到 一 位 提 名 人 、 一 位 和 议 人 的 支 持 便 可 ; 但 有 嘉 宾 认 为 若 提 名 人 数 下 限 设 得 太 低 时 , 可 能 令 选 举 变 得 儿 戏 , 或 有 人 会 乘 机 利 用 选 举 作 宣 传 。 为 了 保 持 选 举 的 严 肃 性 , 应 设 定 一 个 较 高 但 较 现 时 八 分 一 为 低 的 比 例 。

  • 有 嘉 宾 建 议 设 立 提 名 人 数 上 限 , 例 如 三 十 至 四 十 人 , 以 防 有 一 位 候 选 人 因 获 得 太 多 提 名 而 令 其 他 人 无 法 参 选 。

其 他

  • 大 多 数 嘉 宾 都 认 为 行 政 长 官 的 代 表 性 及 认 受 性 应 有 所 增 强 。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立 法 会 议 席 数 目

  • 大 多 数 嘉 宾 认 为 可 适 量 增 加 立 法 会 议 席 数 目 。

  • 有 嘉 宾 认 为 60个 议 席 经 已 足 够 。

分 区 直 接 选 举 所 选 出 的 议 席 数 目

  • 许 多 嘉 宾 建 议 增 加 5至 10席 , 当 中 较 多 嘉 宾 支 持 增 加 5席 。

立 法 会 功 能 界 别 所 选 出 的 议 席 数 目

  • 嘉 宾 认 为 如 分 区 直 接 选 举 议 席 增 加 , 功 能 组 别 的 议 席 应 相 应 增 加 5席 。

  • 有 嘉 宾 建 议 新 增 5席 分 配 予 中 资 企 业 、 物 流 、 中 医 、 妇 女 和 中 小 企 。 建 议 新 增 中 资 企 业 组 别 的 理 由 是 因 为 现 时 有 很 多 中 资 机 构 在 香 港 投 资 ; 而 建 议 增 加 妇 女 界 是 因 为 该 界 别 人 数 众 多 。

  • 有 嘉 宾 认 为 应 该 由 现 时 的 功 能 组 别 去 决 定 如 何 选 出 他 们 的 代 表 。

有 关 立 法 会 议 员 国 籍 的 规 定

  • 嘉 宾 都 认 为 立 法 会 议 员 必 须 持 有 中 国 国 籍 , 以 示 他 们 对 香 港 有 承 担 。

  • 有 些 嘉 宾 认 为 立 法 会 选 举 候 选 人 必 须 在 选 举 前 一 段 时 间 已 拥 有 中 国 籍 。 有 嘉 宾 认 为 候 选 人 应 在 选 举 前 四 年 已 放 弃 外 国 国 籍 , 但 亦 有 嘉 宾 考 虑 到 现 在 距 离 2008年 选 举 所 余 下 的 时 间 不 多 , 如 果 限 制 太 严 苛 , 可 能 会 扼 杀 有 志 之 士 的 参 选 机 会 , 所 以 建 议 候 选 人 只 须 在 选 举 前 两 年 放 弃 外 国 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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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订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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