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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号报告

第五号报告

政 制 发 展 专 责 小 组 第 四 号 报 告
地 区 研 讨 会 ( 香 港 岛 )
(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

第 三 组 讨 论 汇 报 要 点
小 组 主 持 : 黎 达 生 先 生

行 政 长 官 产 生 办 法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人 数

  • 大 部 份 嘉 宾 赞 成 增 加 至 1 600人 。

选 举 委 员 会 组 成

  • 有 些 嘉 宾 认 为 如 果 选 举 委 员 会 人 数 增 加 , 各 行 业 的 委 员 人 数 应 适 量 增 加 。 有 嘉 宾 认 为 各 界 别 分 组 的 委 员 人 数 , 应 按 其 就 业 人 口 增 减 作 出 适 当 调 整 。

  • 大 部 份 嘉 宾 赞 成 增 加 区 议 员 代 表 。 有 嘉 宾 赞 成 加 入 全 体 区 议 员 , 因 为 他 们 是 民 意 代 表 。 但 有 嘉 宾 认 为 若 区 议 员 已 成 为 其 他 界 别 分 组 的 代 表 , 便 不 应 重 复 。

  • 有 些 嘉 宾 认 为 中 药 应 列 为 一 个 界 别 分 组 , 因 为 中 药 注 册 制 度 已 经 成 立 。

  • 有 嘉 宾 建 议 设 立 大 学 生 界 别 分 组 , 亦 有 嘉 宾 提 议 设 立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界 别 分 组 。

提 名 行 政 长 官 候 选 人 所 需 委 员 数 目

  • 嘉 宾 对 提 名 所 需 人 数 有 不 同 意 见 。 有 嘉 宾 赞 成 维 持 提 名 人 数 为 100人 , 亦 有 嘉 宾 认 为 应 予 以 降 低 。 有 嘉 宾 则 建 议 由 全 体 委 员 八 分 之 一 提 名 改 为 十 分 之 一 。

  • 嘉 宾 对 是 否 设 立 提 名 上 限 , 意 见 分 歧 。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选 民 范 围 及 数 目

  • 大 部 份 嘉 宾 认 为 应 以 注 册 制 度 或 认 可 制 度 作 为 选 民 划 分 的 基 础 。

  • 有 些 嘉 宾 认 为 应 维 持 团 体 票 而 非 改 用 个 人 票 。 有 些 嘉 宾 认 为 即 使 是 团 体 票 , 亦 应 由 团 体 内 部 选 出 代 表 投 票 。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立 法 会 议 席 数 目

  • 大 部 份 嘉 宾 建 议 增 加 至 70席 , 但 亦 有 嘉 宾 赞 成 维 持 60席 。

分 区 直 接 选 举 所 选 出 的 议 席 数 目

  • 大 部 份 嘉 宾 赞 成 增 加 至 35席 , 新 增 5席 按 人 口 比 例 分 配 予 各 区 。

功 能 界 别 选 举 所 选 出 的 议 席 数 目

  • 大 部 份 嘉 宾 赞 成 增 加 至 35席 , 主 要 的 理 据 是 让 更 多 专 业 人 士 参 与 立 法 会 , 以 作 平 衡 。

立 法 会 功 能 界 别 的 选 民 范 围 及 数 目

  • 嘉 宾 都 赞 成 扩 大 功 能 界 别 的 选 民 范 围 及 数 目 , 但 并 无 具 体 建 议 。

有 关 立 法 会 议 员 国 籍 的 规 定

  • 有 嘉 宾 认 为 全 部 议 员 都 必 须 是 中 国 籍 , 因 为 议 员 必 须 爱 国 爱 港 。 但 有 嘉 宾 赞 成 保 留 现 有 安 排 至 少 至 2008年 , 以 后 才 逐 步 减 少 可 持 非 中 国 籍 的 议 席 数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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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订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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