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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号报告

第五号报告

政 制 发 展 专 责 小 组 第 四 号 报 告
地 区 研 讨 会 ( 九 龙 )
(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

第 一 组 讨 论 汇 报 要 点
小 组 主 持 : 郑 锦 钟 先 生

行 政 长 官 产 生 办 法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人 数

  • 大 多 数 嘉 宾 支 持 将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人 数 倍 增 至 1600人 , 以 容 许 更 多 人 士 参 与 , 及 令 委 员 会 所 代 表 的 意 见 较 为 中 肯 。

  • 有 嘉 宾 希 望 可 以 尽 快 实 行 普 选 , 但 亦 有 嘉 宾 认 为 应 先 行 完 善 现 时 的 制 度 , 不 应 贸 然 普 选 。

选 举 委 员 会 组 成

  • 大 多 数 嘉 宾 赞 成 应 该 吸 纳 更 多 不 同 界 别 人 士 , 特 别 是 中 产 阶 层 及 地 区 基 层 团 体 ( 如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 互 助 委 员 会 、 街 坊 会 等 ) 的 代 表 。

  • 大 多 数 嘉 宾 赞 成 增 加 区 议 会 代 表 , 但 就 具 体 的 数 目 并 无 共 识 。 有 嘉 宾 认 为 不 应 该 纳 入 委 任 区 议 员 , 因 为 这 与 最 终 普 选 的 目 标 不 符 。

提 名 行 政 长 官 候 选 人 所 需 委 员 数 目

  • 大 多 数 嘉 宾 认 为 提 名 所 需 的 人 数 , 应 为 选 举 委 员 会 全 体 人 数 的 约 八 分 之 一 至 十 分 之 一 , 以 增 加 认 受 性 , 亦 可 鼓 励 多 些 人 士 参 选 。 有 嘉 宾 认 为 应 维 持 100人 , 因 为 这 个 比 例 合 适 。

  • 有 嘉 宾 提 出 应 增 设 提 名 人 数 上 限 , 以 免 一 个 候 选 人 得 到 过 多 提 名 而 自 动 当 选 ; 但 亦 有 嘉 宾 认 为 毋 须 设 置 上 限 。

  • 嘉 宾 对 于 是 否 需 要 在 四 个 界 别 中 都 须 要 得 到 提 名 没 有 共 识 。 有 嘉 宾 认 为 毋 须 有 这 样 的 要 求 , 因 为 每 个 界 别 本 身 都 已 经 具 有 广 泛 代 表 性 。 但 也 有 嘉 宾 认 为 , 如 果 候 选 人 能 在 每 个 界 别 都 取 得 一 定 的 提 名 , 可 加 强 其 认 受 性 。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选 民 范 围 及 数 目

  • 大 多 数 嘉 宾 赞 成 以 个 人 票 取 代 团 体 票 , 因 为 团 体 未 必 能 够 代 表 属 下 的 会 员 。 但 有 嘉 宾 反 对 , 因 为 如 果 过 急 地 实 行 个 人 票 , 并 不 符 合 循 序 渐 进 的 原 则 , 也 可 能 会 出 现 其 他 问 题 。

  • 有 嘉 宾 希 望 团 体 投 票 人 在 投 票 前 , 与 所 代 表 团 体 的 董 事 会 或 理 事 会 进 行 讨 论 和 取 得 共 识 。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立 法 会 议 席 数 目

  • 大 多 数 嘉 宾 不 赞 成 扩 大 议 席 数 目 , 因 为 功 能 组 别 和 比 例 代 表 制 都 不 合 乎 普 选 的 大 原 则 , 而 且 增 加 议 席 会 阻 慢 议 事 效 率 。 他 们 亦 不 希 望 分 区 直 选 议 席 和 功 能 议 席 以 一 比 一 的 比 例 增 加 。

分 区 直 接 选 举 所 选 出 的 议 席 数 目

  • 嘉 宾 都 同 意 分 区 直 选 议 席 毋 须 增 加 。 但 如 有 需 要 , 议 席 应 该 根 据 人 口 比 例 增 加 。

功 能 界 别 选 举 所 选 出 的 议 席 数 目

  • 嘉 宾 都 认 为 毋 须 增 加 功 能 界 别 议 席 , 因 为 这 违 背 最 终 普 选 的 目 标 。

立 法 会 功 能 界 别 的 选 民 范 围 及 数 目

  • 有 嘉 宾 提 出 应 检 讨 是 否 需 要 新 增 界 别 , 或 将 个 别 功 能 界 别 分 拆 、 合 并 , 以 纳 入 一 些 新 兴 行 业 。

  • 有 嘉 宾 建 议 考 虑 取 消 一 些 选 民 数 目 较 少 的 界 别 。

  • 有 嘉 宾 建 议 保 险 界 应 该 纳 入 业 界 从 业 员 , 以 扩 大 选 民 基 础 。

  • 有 嘉 宾 提 出 增 加 基 层 代 表 的 议 席 , 例 如 大 厦 管 理 。

有 关 立 法 会 议 员 国 籍 的 规 定

  • 大 多 数 嘉 宾 赞 成 继 续 保 留 现 行 安 排 , 因 为 这 是 《 基 本 法 》 所 容 许 的 , 而 且 香 港 是 一 个 国 际 大 城 市 , 这 样 的 规 定 有 助 吸 纳 有 志 服 务 香 港 的 人 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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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订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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