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制 发 展 专 责 小 组 第 四 号 报 告
地 区 研 讨 会 ( 九 龙 )
(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
第 四 组 讨 论 汇 报 要 点
小 组 主 持 : 林 兆 秀 先 生
行 政 长 官 产 生 办 法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人 数
- 嘉 宾 都 赞 成 增 加 选 举 委 员 会 委 员 人 数 , 以 提 高 行 政 长 官 的 代 表 性 。 大 多 数 嘉 宾 赞 成 增 加 人 数 至 1 600人 。
- 有 嘉 宾 指 出 , 无 论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人 数 多 寡 , 都 要 有 理 据 支 持 。
选 举 委 员 会 组 成
- 嘉 宾 建 议 增 加 的 界 别 分 组 包 括 有 妇 女 、 家 长 、 业 主 委 员 会 、 分 区 委 员 会 、 互 助 委 员 会 等 。
- 嘉 宾 亦 都 建 议 增 加 区 议 员 代 表 , 但 大 多 数 嘉 宾 不 赞 成 把 全 部 区 议 员 纳 入 选 举 委 员 会 之 中 。
提 名 行 政 长 官 候 选 人 所 需 委 员 数 目
- 嘉 宾 都 同 意 若 选 举 委 员 会 人 数 增 加 , 提 名 人 数 亦 应 相 应 提 高 。 大 多 数 嘉 宾 支 持 提 名 人 数 维 持 选 举 委 员 会 全 体 人 数 八 分 一 的 比 例 。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立 法 会 议 席 数 目
- 嘉 宾 都 赞 成 不 论 增 加 或 减 少 议 席 数 目 , 分 区 直 选 和 功 能 界 别 的 议 席 数 目 也 应 该 维 持 平 衡 和 对 等 。
- 有 些 嘉 宾 认 为 不 应 该 增 加 议 席 , 以 免 增 加 政 府 开 支 。 有 嘉 宾 提 议 可 以 增 加 议 席 , 但 要 维 持 开 支 不 变 。
分 区 直 接 选 举 所 选 出 的 议 席 数 目
- 有 嘉 宾 建 议 增 加 四 个 分 区 直 选 议 席 , 分 别 在 九 龙 东 、 新 界 东 、 新 界 西 和 香 港 岛 各 增 加 一 席 。
功 能 界 别 选 举 所 选 出 的 议 席 数 目
- 有 嘉 宾 建 议 增 加 中 医 、 中 药 、 中 资 企 业 和 小 型 厂 商 四 个 功 能 界 别 议 席 。
有 关 立 法 会 议 员 国 籍 的 规 定
- 大 多 数 嘉 宾 认 为 应 该 逐 步 取 消 现 时 的 规 定 , 不 再 让 拥 有 外 国 国 籍 的 人 士 出 任 议 员 , 因 为 这 些 持 外 国 籍 的 议 员 离 开 香 港 后 , 会 较 容 易 做 出 不 负 责 任 的 举 动 。
- 有 嘉 宾 觉 得 可 保 留 现 时 的 规 定 , 并 指 出 约 每 13万 香 港 市 民 便 有 一 位 中 国 籍 立 法 会 议 员 , 因 此 可 以 按 相 同 的 比 例 厘 定 可 持 外 国 国 籍 议 员 的 数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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