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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号报告

第五号报告

政 制 发 展 专 责 小 组 第 四 号 报 告
地 区 研 讨 会 ( 九 龙 )
(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

第 六 组 讨 论 汇 报 要 点
小 组 主 持 : 余 启 繁 先 生

行 政 长 官 产 生 办 法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人 数

  • 嘉 宾 都 同 意 增 至 1 600 人 , 因 为 这 个 规 模 比 较 合 理 。

选 举 委 员 会 组 成

  • 嘉 宾 都 希 望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可 以 尽 量 照 顾 到 社 会 不 同 阶 层 , 包 括 不 同 性 别 、 职 业 和 种 族 等 等 , 使 选 举 委 员 会 更 具 有 代 表 性 。

  • 嘉 宾 都 认 为 目 前 四 个 界 别 毋 须 改 变 , 但 希 望 可 以 加 入 新 的 界 别 分 组 。 有 嘉 宾 建 议 加 入 妇 女 界 , 亦 有 嘉 宾 提 议 加 入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代 表 等 。

  • 嘉 宾 都 建 议 可 考 虑 增 加 现 时 各 界 别 分 组 的 委 员 数 目 。 但 嘉 宾 亦 都 认 为 目 前 各 界 别 分 组 选 民 基 础 不 一 , 各 界 别 分 组 的 委 员 数 目 应 按 其 选 民 基 础 作 适 当 调 整 。

提 名 行 政 长 官 候 选 人 所 需 委 员 数 目

  • 嘉 宾 都 同 意 提 名 所 需 人 数 应 维 持 在 全 体 委 员 人 数 的 八 分 之 一 。 换 言 之 , 如 果 选 举 委 员 会 有 1 600 人 , 参 选 的 门 槛 便 是 200人 。 嘉 宾 亦 都 认 为 候 选 人 毋 须 在 四 个 界 别 都 得 到 支 持 。

  • 嘉 宾 都 并 不 同 意 设 置 提 名 上 限 , 因 为 某 人 可 能 是 众 望 所 归 , 没 有 必 要 限 制 他 可 以 得 到 的 提 名 数 目 。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选 民 范 围 及 数 目

  • 嘉 宾 原 则 上 都 同 意 扩 大 选 民 基 础 。

其 他

  • 嘉 宾 都 同 意 在 二 ○ ○ 七 年 的 行 政 长 官 选 举 中 , 有 政 党 背 景 的 候 选 人 当 选 后 必 须 退 党 , 以 保 持 中 立 。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立 法 会 议 席 数 目

  • 嘉 宾 都 不 同 意 扩 大 议 席 数 目 。 有 些 嘉 宾 认 为 增 加 议 席 只 会 浪 费 公 帑 。

立 法 会 功 能 界 别 的 选 民 范 围 及 数 目

  • 嘉 宾 都 建 议 扩 大 功 能 组 别 选 民 的 基 础 。

  • 有 些 嘉 宾 建 议 检 讨 现 时 功 能 组 别 的 组 成 , 通 过 重 组 、 合 并 或 分 拆 , 加 入 在 立 法 会 未 有 代 表 的 选 举 委 员 会 界 别 分 组 。 此 外 , 亦 可 考 虑 加 入 妇 女 、 少 数 民 族 等 新 组 别 。

有 关 立 法 会 议 员 国 籍 的 规 定

  • 嘉 宾 都 赞 成 继 续 保 留 现 行 规 定 , 并 由 选 民 决 定 一 个 非 中 国 籍 人 士 可 否 胜 任 立 法 会 的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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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订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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