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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及小组讨论

研讨会及小组讨论

政 制 发 展 专 责 小 组
小 组 讨 论 会
( 二 零 零 四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

讨 论 要 点
小 组 主 持 : 周 永 新 教 授

行 政 长 官 产 生 办 法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人 数

  • 有 嘉 宾 认 为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人 数 可 以 酌 量 增 加 。

  • 有 些 嘉 宾 赞 成 扩 大 选 举 委 员 会 人 数 。

  • 有 嘉 宾 认 为 在 地 区 随 机 抽 取 800人 加 入 选 举 委 员 会 , 使 选 举 委 员 会 总 人 数 增 至 约 2 000人 。 然 而 , 有 些 嘉 宾 不 同 意 随 机 抽 签 。

  • 有 嘉 宾 认 为 不 应 只 是 满 足 市 民 的 需 求 而 增 加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人 数 , 要 考 虑 最 终 的 政 制 发 展 路 向 。

  • 有 嘉 宾 建 议 以 第 四 分 组 界 别 为 基 础 , 若 第 四 组 可 以 增 至 700人 , 其 他 分 组 也 增 至 700人 。

  • 有 嘉 宾 认 为 长 远 来 说 , 可 以 将 扩 大 后 的 选 举 委 员 会 变 成 提 名 委 员 会 。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增 加 区 议 员

  • 有 嘉 宾 提 议 四 个 分 组 维 持 不 变 , 另 加 入 全 体 区 议 员 。

  • 有 嘉 宾 指 选 举 委 员 会 内 区 议 员 的 数 目 较 少 , 应 该 增 加 。

  • 有 嘉 宾 认 为 加 入 区 议 员 是 次 佳 选 择 ( second best) , 可 以 增 加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授 权 ( mandate)。

  • 有 些 嘉 宾 不 赞 成 加 入 区 议 员 , 因 为 区 议 会 选 举 时 选 民 只 考 虑 选 出 代 表 处 理 地 区 事 务 , 与 拣 选 选 举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要 求 不 同 。

  • 也 有 嘉 宾 认 为 目 前 不 赞 成 选 举 委 员 会 加 入 区 议 员 , 因 为 在 上 次 选 举 中 他 们 并 无 得 到 选 民 授 权 ( mandate), 但 长 远 而 言 可 以 将 区 议 员 加 入 选 举 委 员 会 。 有 嘉 宾 指 出 当 年 选 举 委 员 会 亦 是 在 没 有 选 民 的 授 权 ( mandate)下 , 负 起 选 举 行 政 长 官 的 工 作 。 同 样 道 理 , 加 入 区 议 员 选 举 行 政 长 官 并 无 问 题 。

  • 有 嘉 宾 认 为 将 区 议 员 加 入 选 举 委 员 会 前 应 作 全 面 评 估 。

  • 有 嘉 宾 建 议 在 地 区 选 600人 , 再 选 出 一 些 选 举 委 员 会 成 员 。

界 别 划 分

  • 有 嘉 宾 认 为 分 组 界 别 应 该 重 组 。

  • 有 嘉 宾 认 为 现 时 的 界 别 未 能 反 映 香 港 大 社 会 的 政 策 偏 好 。

  • 有 嘉 宾 建 议 新 增 “ 家 庭 主 妇 ” 分 组 。

  • 有 嘉 宾 表 示 现 行 四 个 组 别 不 能 达 到 “ 均 衡 参 与 ” 的 目 的 , 因 为 专 业 界 别 以 个 人 为 参 与 单 位 , 非 专 业 界 别 则 以 团 体 为 参 与 单 位 。

  • 有 嘉 宾 认 为 要 考 虑 不 少 香 港 人 在 国 内 工 作 的 因 素 , 例 如 劳 工 界 、 工 商 界 、 中 小 企 等 。

提 名 行 政 长 官 候 选 人 所 需 委 员 数 目

  • 有 嘉 宾 建 议 把 提 名 需 要 100人 的 要 求 放 松 , 例 如 调 低 比 例 。

  • 有 嘉 宾 认 为 若 选 举 委 员 会 总 人 数 增 加 , 可 减 少 提 名 所 需 委 员 的 数 目 。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选 民 范 围 和 数 目

  • 有 嘉 宾 认 为 选 民 范 围 可 以 扩 大 。

  • 有 嘉 宾 认 为 选 民 基 数 可 以 增 加 , 代 表 多 些 人 的 意 见 。

  • 有 嘉 宾 认 为 可 以 考 虑 透 过 加 入 区 议 员 成 为 选 举 委 员 会 成 员 , 以 扩 大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选 民 基 础 。

  • 有 嘉 宾 认 为 现 行 团 体 票 的 安 排 并 不 妥 当 。

  • 有 些 嘉 宾 建 议 减 少 团 体 票 , 尽 量 增 加 个 人 票 。

  • 有 嘉 宾 认 为 非 专 业 界 也 可 以 改 为 个 人 投 票 , 但 亦 有 不 同 意 见 。

其 他

原 则

  • 有 嘉 宾 认 为 要 以 “ 稳 定 ” 为 原 则 , 否 则 会 影 响 投 资 者 。

  • 有 嘉 宾 提 及 政 制 发 展 要 考 虑 国 家 的 前 景 。

  • 有 嘉 宾 认 为 制 度 的 设 计 要 能 解 决 现 有 问 题 。

  • 有 嘉 宾 认 为 要 保 持 均 衡 参 与 , 不 一 定 要 取 消 功 能 组 别 。

  • 有 嘉 宾 认 为 要 增 加 行 政 长 官 的 授 权 ( mandate) 。

远 景 和 普 选 时 间 表

  • 有 嘉 宾 认 为 要 有 远 象 、 计 划 , 例 如 普 选 的 时 间 、 方 式 , 然 后 向 后 规 划 ( work backward) , 进 行 部 署 , 建 立 选 举 文 化 。

  • 有 些 嘉 宾 认 为 应 有 政 制 发 展 时 间 表 。

  • 有 些 嘉 宾 认 为 应 要 讨 论 香 港 未 来 的 政 治 发 展 目 标 。

  • 有 嘉 宾 不 赞 成 有 时 间 表 , 因 为 社 会 变 化 太 快 , 而 且 整 体 社 会 教 育 需 要 时 间 。

  • 有 嘉 宾 认 为 目 前 讨 论 时 间 表 不 切 实 际 。

普 选

  • 有 嘉 宾 提 出 普 选 行 政 长 官 有 急 切 性 , 因 为 要 改 善 施 政 , 增 加 认 受 性 。

  • 有 嘉 宾 认 为 虽 然 普 选 不 能 解 决 所 有 问 题 , 但 可 以 改 善 认 受 性 。

  • 有 嘉 宾 表 示 希 望 最 终 普 选 , 但 先 要 处 理 好 07/08选 举 。

  • 有 嘉 宾 建 议 07/08 年 的 选 举 尽 量 增 加 民 主 元 素 , 扩 大 民 意 参 与 , 提 高 行 政 长 官 的 认 受 性 。

  • 有 嘉 宾 认 为 加 强 国 民 教 育 , 市 民 对 国 家 认 同 , 才 推 行 普 选 。

  • 有 嘉 宾 认 为 “ 一 人 一 票 ” 不 等 于 普 选 。

配 套

  • 有 嘉 宾 认 为 要 有 配 套 措 施 , 例 如 培 养 政 治 人 才 。 政 府 和 社 会 要 创 造 条 件 。

  • 有 嘉 宾 建 议 加 强 区 议 会 功 能 , 因 为 要 培 养 政 治 人 才 而 且 由 区 议 会 到 立 法 会 之 间 有 政 治 断 层 。

其 他

  • 有 嘉 宾 赞 成 “ 一 人 多 票 ” , 因 为 可 以 代 表 不 同 界 别 利 益 。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立 法 会 议 席 数 目

  • 有 些 嘉 宾 赞 成 增 加 议 席 数 目 , 因 为 立 法 会 工 作 量 太 多 , 亦 需 提 升 议 员 质 素 。

  • 有 嘉 宾 提 出 香 港 有 七 百 万 人 口 , 立 法 会 只 有 60席 是 否 足 够 。

  • 有 嘉 宾 反 对 增 加 议 席 , 因 为 人 大 常 委 会 有 规 定 功 能 议 席 和 直 选 议 席 的 比 率 维 持 在 50:50。 增 加 了 新 的 功 能 组 别 , 日 后 难 以 取 消 。

分 区 直 接 选 举 所 选 出 的 议 席 数 目

  • 有 嘉 宾 提 议 由 30席 增 至 40席 , 各 区 议 席 按 人 口 比 例 相 应 增 加 , 这 可 以 令 政 党 成 熟 , 培 养 更 多 政 治 人 才 。

  • 有 嘉 宾 指 现 时 直 选 议 员 不 足 。

  • 有 嘉 宾 认 为 增 加 议 席 , 符 合 民 主 远 景 。

功 能 界 别 的 议 席 数 目

  • 有 嘉 宾 建 议 由 30 席 增 至 40 席 , 平 均 地 分 给 上 、 中 、 下 层 。

  • 有 嘉 宾 认 为 新 增 加 的 组 别 要 关 注 内 地 发 展 。

  • 有 嘉 宾 不 赞 成 增 加 功 能 界 别 议 席 , 因 为 增 加 什 么 新 的 界 别 会 有 很 多 争 拗 。

功 能 界 别 选 民 范 围 及 数 目

  • 有 嘉 宾 认 为 要 检 讨 现 时 的 功 能 组 别 划 分 , 因 为 社 会 不 断 地 在 转 变 。

其 他

  • 有 嘉 宾 赞 成 “ 一 人 两 票 ” , 既 可 反 映 地 区 利 益 , 也 可 反 映 行 业 利 益 。

  • 有 嘉 宾 认 为 功 能 界 别 只 是 过 渡 安 排 , 因 为 《 基 本 法 》 规 定 最 终 有 普 选 , 而 且 功 能 团 体 太 代 表 界 别 利 益 , 不 利 妥 协 政 治 , 亦 不 能 促 进 议 会 全 职 化 和 政 治 专 业 化 。 过 渡 时 间 愈 长 , 现 时 的 政 治 问 题 拖 延 得 愈 久 。

  • 有 嘉 宾 提 议 检 讨 区 议 会 职 能 , 可 以 如 何 与 立 法 会 衔 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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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订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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