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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及小组讨论

研讨会及小组讨论

政 制 发 展 专 责 小 组
小 组 讨 论 会
(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

讨 论 要 点
橙 组 : 陆 人 龙 博 士

行 政 长 官 产 生 办 法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人 数

  • 大 部 分 嘉 宾 赞 成 增 加 人 数 , 以 提 高 代 表 性 和 认 受 性 , 但 亦 有 嘉 宾 认 为 不 可 以 一 下 子 增 加 太 多 , 因 为 难 以 确 保 所 有 委 员 是 成 熟 的 。

  • 有 嘉 宾 建 议 把 现 时 四 个 界 别 的 人 数 各 增 加 一 倍 , 另 新 增 一 个 400人 的 界 别 , 合 共 2 000人 。 新 的 界 别 其 中 200人 来 自 青 年 、 学 生 界 , 其 余 200人 以 随 机 抽 样 方 式 选 出 。

  • 有 嘉 宾 提 议 以 随 机 抽 样 方 式 设 立 一 个 10万 至 100万 人 的 选 举 团 选 出 行 政 长 官 , 让 多 些 市 民 参 与 , 而 且 机 会 均 等 , 更 可 吸 纳 社 会 各 阶 层 。 但 亦 有 嘉 宾 觉 得 随 机 抽 样 不 公 平 。

  • 有 嘉 宾 觉 得 应 该 按 照 人 口 比 例 , 扩 大 选 举 委 员 会 以 不 超 过 香 港 的 人 口 百 分 之 五 或 3万 人 为 限 。

  • 有 嘉 宾 建 议 于 2007年 增 加 选 举 委 员 会 人 数 至 16万 人 , 然 后 按 循 序 渐 进 原 则 每 届 倍 增 人 数 , 至 2047年 达 到 400万 人 。

  • 其 他 建 议 包 括 增 加 选 举 委 员 会 委 员 至 1 600及 3 200人 等 。

  • 有 嘉 宾 建 议 参 考 淫 亵 物 品 审 裁 处 招 募 审 裁 员 的 方 式 , 让 有 意 成 为 选 举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人 士 自 行 报 名 , 然 后 由 政 府 拣 选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甄 选 , 既 可 让 更 多 人 士 参 与 , 亦 可 保 证 委 员 有 一 定 质 素 。

选 举 委 员 会 组 成

  • 大 部 分 嘉 宾 认 为 应 该 符 合 均 衡 参 与 原 则 , 所 以 要 增 加 界 别 和 界 别 分 组 , 让 现 时 未 有 被 包 括 在 选 举 委 员 会 内 的 行 业 选 出 他 们 的 代 表 , 例 如 护 卫 保 安 界 。

  • 有 嘉 宾 建 议 选 出 受 政 策 影 响 的 人 士 为 选 举 委 员 会 委 员 , 例 如 长 者 、 智 障 人 士 等 , 以 提 高 受 众 的 参 与 。 亦 有 嘉 宾 认 为 让 青 年 人 和 学 生 参 与 可 以 提 高 他 们 的 政 治 意 识 。

  • 有 嘉 宾 认 为 须 要 增 加 一 个 代 表 地 区 基 层 的 界 别 , 反 映 基 层 声 音 。

提 名 行 政 长 官 候 选 人 所 需 委 员 数 目

  • 有 部 分 嘉 宾 认 为 可 以 让 每 位 委 员 提 名 超 过 一 位 候 选 人 , 让 更 多 人 有 机 会 参 选 。

  • 有 嘉 宾 建 议 设 定 提 名 所 需 人 数 上 限 于 选 举 委 员 会 人 数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 确 保 有 超 过 一 位 候 选 人 参 选 。

  • 有 嘉 宾 建 议 提 名 所 需 人 数 为 选 举 委 员 会 人 数 的 百 分 之 五 。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选 民 范 围 及 数 目

  • 有 嘉 宾 认 为 选 举 委 员 会 委 员 须 代 表 相 关 行 业 内 的 所 有 从 业 员 。 但 亦 有 嘉 宾 担 心 若 太 多 相 关 行 业 包 括 在 同 一 界 别 分 组 , 会 对 组 别 内 人 数 相 对 较 少 的 行 业 不 公 平 。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立 法 会 议 席 数 目

  • 大 部 分 嘉 宾 赞 成 增 加 议 席 , 以 提 高 代 表 性 及 参 与 性 , 具 体 数 字 包 括 增 加 至 100席 及 120席 。

  • 有 些 嘉 宾 不 赞 成 增 加 议 席 , 认 为 会 影 响 议 事 效 率 , 并 且 使 政 制 发 展 方 案 更 难 获 得 三 分 之 二 立 法 会 议 员 通 过 。

功 能 团 体 选 举 所 选 出 的 议 席 数 目

  • 大 部 分 嘉 宾 支 持 保 留 或 增 加 功 能 团 体 议 席 , 以 符 合 均 衡 参 与 原 则 。 具 体 建 议 包 括 增 加 5席 及 增 加 一 倍 至 60席 。

  • 有 嘉 宾 提 出 即 使 日 后 因 实 行 全 面 普 选 而 取 消 功 能 团 体 议 席 , 也 应 该 以 另 一 种 机 制 确 保 均 衡 参 与 。

立 法 会 功 能 界 别 的 选 民 范 围 及 数 目

  • 有 嘉 宾 认 为 有 些 行 业 现 时 并 没 有 代 表 他 们 的 议 员 , 因 此 建 议 扩 大 功 能 团 体 选 民 基 础 , 让 所 有 相 关 行 业 的 从 业 员 也 可 参 与 选 出 代 表 所 属 界 别 的 议 员 。

  • 有 嘉 宾 则 担 心 若 把 所 有 相 关 行 业 的 从 业 员 归 纳 于 同 一 界 别 , 选 出 来 的 议 员 未 必 能 够 代 表 全 部 选 民 , 因 此 要 求 增 加 界 别 及 议 席 数 目 。

  • 有 嘉 宾 认 为 以 个 人 票 取 代 团 体 票 较 公 平 。

  • 有 嘉 宾 建 议 按 公 司 规 模 或 报 税 员 工 数 目 厘 定 个 别 公 司 可 投 多 少 票 。 但 也 有 嘉 宾 担 心 这 样 会 使 立 法 会 更 倾 向 工 商 界 。

  • 有 嘉 宾 认 为 若 选 民 选 择 在 功 能 组 别 投 票 , 便 不 可 在 地 区 直 选 投 票 。

有 关 立 法 会 议 员 国 籍 的 规 定

  • 有 些 嘉 宾 表 示 因 为 香 港 是 国 际 城 市 , 所 以 应 继 续 容 许 不 超 过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功 能 议 席 由 持 有 外 国 国 籍 人 士 出 任 , 毋 须 更 改 现 时 的 规 定 。 也 有 嘉 宾 建 议 将 比 例 降 低 至 百 分 之 十 。

其 他

  • 有 嘉 宾 希 望 地 区 直 选 和 功 能 团 体 选 举 产 生 的 议 席 分 别 增 加 至 60席 和 40席 , 以 增 加 直 选 成 份 , 并 且 建 议 取 消 立 法 会 分 组 点 票 的 规 定 。

  • 有 嘉 宾 希 望 人 大 常 委 会 在 九 月 立 法 会 选 举 后 检 讨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的 决 定 。

  • 有 嘉 宾 建 议 设 立 上 、 下 议 院 制 度 , 让 不 同 阶 层 人 士 参 与 制 定 法 例 及 政 策 。

  • 有 嘉 宾 建 议 政 府 增 加 对 议 员 的 资 助 , 使 议 员 能 够 负 起 更 多 工 作 。

  • 有 嘉 宾 认 为 应 改 变 立 法 会 的 功 能 , 使 议 员 更 负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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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订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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