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制 发 展 专 责 小 组
小 组 讨 论 会
( 二 零 零 四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
讨 论 要 点
小 组 主 持 : 吴 克 俭 先 生
行 政 长 官 产 生 办 法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人 数
- 有 些 嘉 宾 认 为 委 员 人 数 应 增 加 一 倍 、 或 五 至 十 倍 、 或 增 至 起 码 2 000人 , 从 而 让 更 多 人 参 与 选 举 行 政 长 官 , 以 提 高 选 举 的 认 受 性 , 及 避 免 选 举 委 员 会 太 容 易 受 到 操 控 。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 有 些 嘉 宾 认 为 选 举 委 员 会 应 包 括 以 直 选 产 生 的 选 举 委 员 会 委 员 。 其 中 有 嘉 宾 认 为 保 留 现 时 四 个 界 别 的 800名 委 员 , 另 加 800名 由 立 法 会 分 区 直 选 合 资 格 选 民 ( 或 至 少 由 全 港 纳 税 人 ) 选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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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宾 认 为 毋 须 另 设 选 举 选 出 选 举 委 员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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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宾 认 为 以 间 接 选 举 方 式 选 出 行 政 长 官 , 有 助 维 持 选 举 的 稳 定 性 。
提 名 行 政 长 官 候 选 人 所 需 委 员 数 目
- 有 些 嘉 宾 同 意 降 低 提 名 人 数 的 规 定 , 或 设 提 名 人 数 上 限 , 让 更 多 人 有 机 会 参 选 , 同 时 使 市 民 感 到 有 真 正 的 选 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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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宾 指 出 , 若 选 举 委 员 会 人 数 增 加 , 提 名 人 数 的 规 定 可 以 维 持 不 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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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宾 认 为 , 若 提 名 人 数 维 持 100人 , 其 中 80位 须 按 比 例 来 自 四 个 现 有 界 别 , 其 余 20位 则 来 自 新 增 的 直 选 委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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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宾 认 为 可 考 虑 候 选 人 须 由 立 法 会 议 员 提 名 , 以 增 加 认 受 性 , 并 有 助 改 善 行 政 /立 法 的 断 层 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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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宾 认 为 提 名 人 应 按 比 例 来 自 四 大 界 别 和 一 定 数 目 的 立 法 会 议 员 。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选 民 范 围 及 数 目
- 有 些 嘉 宾 认 为 须 扩 大 选 民 基 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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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些 嘉 宾 认 为 团 体 选 票 应 该 转 为 个 人 选 票 , 以 提 高 认 受 性 。 其 中 劳 工 界 和 福 利 界 应 增 加 个 人 选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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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宾 认 为 应 加 入 非 政 府 机 构 和 慈 善 团 体 。
其 他
- 有 嘉 宾 认 为 , 行 政 长 官 的 认 受 性 不 应 低 于 立 法 会 的 认 受 性 。 但 另 有 嘉 宾 指 出 , 若 行 政 长 官 和 立 法 会 的 认 受 性 同 时 增 加 , 会 产 生 两 个 权 力 中 心 及 引 致 冲 突 。 此 外 , 也 须 考 虑 中 央 属 意 巩 固 “ 行 政 主 导 ” 的 体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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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宾 认 为 可 考 虑 由 市 民 提 名 候 选 人 , 然 后 由 选 举 委 员 会 进 行 选 举 , 让 更 多 市 民 参 与 行 政 长 官 的 产 生 过 程 。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立 法 会 议 席 数 目
- 有 些 嘉 宾 同 意 增 加 议 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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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宾 认 为 多 一 些 议 席 可 以 吸 引 及 培 训 政 治 人 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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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 有 嘉 宾 认 为 , 议 席 数 目 须 与 未 来 的 政 制 衔 接 。
分 区 直 接 选 举 所 选 出 的 议 席 数 目
- 有 嘉 宾 赞 成 增 加 分 区 直 选 议 席 数 目 , 例 如 增 加 10席 ( 相 应 地 在 功 能 界 别 亦 增 加 10席 ) , 让 政 府 透 过 直 选 议 员 听 取 更 多 市 民 意 见 。
功 能 团 体 选 举 所 选 出 的 议 席 数 目
- 有 些 嘉 宾 认 为 , 不 应 该 增 加 功 能 团 体 议 席 , 因 为 这 样 与 最 终 达 至 普 选 的 目 标 有 矛 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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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 有 嘉 宾 支 持 增 加 功 能 团 体 议 席 , 例 如 增 加 10席 ( 相 应 地 在 分 区 直 选 亦 增 加 10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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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宾 认 为 若 要 增 加 功 能 界 别 , 须 以 扩 大 选 民 基 础 为 主 , 例 如 加 入 妇 女 界 或 青 年 界 , 又 或 仿 效 回 归 前 “ 新 九 组 ” 的 做 法 。
立 法 会 功 能 界 别 的 选 民 范 围 及 数 目
- 有 些 嘉 宾 都 赞 成 团 体 选 票 应 该 逐 渐 被 个 人 选 票 取 缔 。 这 符 合 公 平 原 则 , 亦 可 藉 此 慢 慢 演 变 成 普 选 。 例 如 让 劳 工 团 体 会 员 ( 约 20多 万 人 ) 投 个 人 票 , 便 可 大 大 增 加 选 民 基 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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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宾 认 为 , 可 规 定 候 选 人 来 自 功 能 界 别 , 但 选 民 基 础 可 进 一 步 扩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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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宾 认 为 , 选 民 只 可 选 择 在 功 能 组 别 或 分 区 直 选 投 票 , 以 确 保 均 衡 参 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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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宾 认 为 , 不 应 硬 将 不 同 行 业 合 并 为 一 个 界 别 , 例 如 体 育 、 演 艺 、 文 化 及 出 版 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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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宾 建 议 将 非 政 府 机 构 和 慈 善 团 体 纳 入 功 能 组 别 。
有 关 立 法 会 议 员 国 籍 的 规 定
- 有 嘉 宾 指 出 现 行 规 定 依 照 《 基 本 法 》 , 无 须 改 变 。
其 他
- 有 嘉 宾 指 出 , 在 现 行 制 度 下 , 议 员 只 代 表 个 别 集 团 的 利 益 , 缺 乏 宏 观 视 野 。 但 亦 有 嘉 宾 认 为 , 选 举 必 然 牵 涉 利 益 集 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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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宾 认 为 , 选 委 会 选 出 的 六 名 立 法 会 议 员 , 由 于 选 民 基 础 是 跨 阶 层 /界 别 , 因 此 比 较 宏 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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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宾 指 议 员 人 手 不 足 的 问 题 是 由 于 部 分 议 员 不 够 专 业 。 亦 有 嘉 宾 认 为 议 员 应 该 全 职 化 , 同 时 也 应 该 得 到 多 些 支 持 , 以 应 付 工 作 。
其 他 意 见
普 选
- 有 嘉 宾 指 不 明 白 “ 普 选 ” 指 怎 么 样 的 普 选 , 因 此 很 难 构 思 过 渡 的 选 举 方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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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宾 指 青 年 人 只 视 普 选 为 口 号 , 并 不 清 楚 它 的 实 质 意 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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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宾 认 为 普 选 的 条 件 仍 未 成 熟 , 也 缺 乏 政 治 人 才 。 但 大 多 数 嘉 宾 都 同 意 政 制 发 展 应 朝 向 最 终 达 致 普 选 的 目 标 。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功 能
- 有 嘉 宾 认 为 , 现 时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功 能 很 狭 窄 , 只 在 投 票 选 举 行 政 长 官 时 才 发 挥 功 能 , 委 员 和 其 选 民 亦 缺 乏 反 映 意 见 渠 道 。 建 议 政 府 可 以 多 利 用 选 举 委 员 会 协 助 推 行 政 策 。
管 治 班 子
- 有 嘉 宾 认 为 , 现 行 的 主 要 官 员 问 责 制 , 使 行 政 长 官 候 选 人 在 组 织 管 治 班 子 时 产 生 尴 尬 情 况 。
政 党 及 政 治 人 才 的 培 育
- 有 些 嘉 宾 认 为 政 党 有 助 培 训 政 治 人 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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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宾 认 为 政 府 应 让 更 多 政 党 人 才 及 社 会 精 英 进 入 建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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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宾 认 为 须 订 立 “ 政 党 法 ” , 以 配 合 政 制 发 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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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嘉 宾 认 为 政 治 人 才 须 在 立 法 会 中 培 训 。
政 制 发 展 时 间 表
- 有 些 嘉 宾 希 望 能 为 政 制 发 展 订 下 时 间 表 , 让 市 民 看 到 民 主 前 途 。
争 拗
- 有 嘉 宾 认 为 现 时 的 争 拗 没 有 意 义 , 应 以 保 持 香 港 经 济 繁 荣 为 依 归 。
民 主
- 有 嘉 宾 认 为 “ 民 主 ” 可 让 改 朝 换 代 时 顺 利 过 渡 , 但 过 程 中 必 然 牵 涉 既 得 利 益 者 。
区 议 会
- 有 嘉 宾 认 为 , 由 于 香 港 没 有 地 方 政 府 , 区 议 会 没 有 实 权 和 过 于 分 散 , 使 区 议 会 的 代 表 性 降 低 。 建 议 从 整 个 政 制 架 构 考 虑 改 善 , 例 如 合 并 若 干 区 议 会 。
非 政 府 机 构
- 有 嘉 宾 认 为 非 政 府 机 构 和 慈 善 团 体 较 非 政 治 化 , 是 社 会 上 一 股 稳 定 力 量 。 要 达 到 有 效 管 治 , 必 须 三 方 面 - 即 政 府 、 商 界 和 非 政 府 机 构 - 互 相 合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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