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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及小组讨论

研讨会及小组讨论

政 制 发 展 专 责 小 组
小 组 讨 论 会
(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

讨 论 要 点
小 组 主 持 : 陈 章 明 教 授

行 政 长 官 产 生 办 法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人 数

  • 有 些 嘉 宾 建 议 增 加 人 数 , 具 体 数 字 由 1 200、 1 600、 10 000 至 20 000不 等 。


  • 有 嘉 宾 觉 得 , 人 数 越 多 越 好 。 但 有 嘉 宾 表 示 , 人 数 应 该 循 序 渐 进 地 增 加 。


  • 也 有 嘉 宾 表 示 人 数 并 不 重 要 , 多 不 一 定 好 , 应 该 关 注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产 生 办 法 。

选 举 委 员 会 组 成

  • 有 嘉 宾 指 , 现 时 四 个 界 别 的 划 分 方 式 可 以 接 受 , 但 须 增 加 组 别 , 例 如 增 加 第 三 界 别 中 的 基 层 代 表 。


  • 有 嘉 宾 建 议 以 年 龄 划 分 , 由 每 个 年 龄 组 别 选 出 代 表 。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选 民 范 围 及 数 目

  • 嘉 宾 建 议 增 加 的 界 别 分 组 包 括 区 议 会 、 分 区 委 员 会 、 街 坊 会 、 妇 女 团 体 、 学 生 , 以 及 工 业 界 (第 三 组 别 )等 。 有 嘉 宾 则 指 区 议 会 委 任 议 员 缺 乏 代 表 性 , 不 应 该 被 纳 入 选 举 委 员 会 。


  • 有 嘉 宾 认 为 , 增 加 界 别 分 组 并 不 能 够 提 高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认 受 性 , 只 有 普 选 才 可 以 提 高 行 政 长 官 的 认 受 性 。


  • 有 嘉 宾 觉 得 , 选 举 委 员 会 委 员 应 该 由 各 有 关 界 别 的 全 部 选 民 选 出 。


  • 也 有 嘉 宾 认 为 ,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选 民 应 该 包 括 不 同 阶 层 人 士 。

其 他

  • 有 嘉 宾 认 为 , 选 举 委 员 会 委 员 投 票 时 须 以 选 民 的 意 愿 为 依 归 。


  • 有 嘉 宾 指 出 , 任 何 修 改 方 案 均 须 与 最 终 达 致 普 选 的 目 标 相 符 。


  • 有 嘉 宾 建 议 , 选 举 委 员 会 日 后 可 以 变 为 行 政 长 官 选 举 的 “ 提 名 委 员 会 ” 。


  • 有 嘉 宾 强 调 , 行 政 长 官 的 认 受 性 不 应 该 低 于 立 法 会 。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立 法 会 议 席 数 目

  • 部 分 嘉 宾 赞 成 增 加 10个 议 席 , 即 分 区 直 选 与 功 能 组 别 选 举 各 加 5席 。 也 有 嘉 宾 认 为 , 现 时 立 法 会 的 议 席 数 目 已 足 够 。

功 能 团 体 选 举 所 选 出 的 议 席 数 目

  • 有 嘉 宾 认 为 , 功 能 团 体 议 席 不 可 以 增 加 , 也 不 可 以 渐 减 , 而 是 应 该 一 次 过 取 消 。 但 亦 有 嘉 宾 指 , 即 使 实 行 普 选 也 可 以 保 留 功 能 团 体 议 席 。


  • 不 赞 成 增 加 功 能 团 体 议 席 的 嘉 宾 则 指 , 由 于 行 业 众 多 , 不 可 能 把 所 有 行 业 都 包 括 在 内 。

立 法 会 功 能 界 别 的 选 民 范 围 及 数 目

  • 有 嘉 宾 建 议 扩 大 功 能 团 体 , 包 括 上 市 和 非 上 市 中 资 机 构 , 以 及 物 流 运 输 界 , 并 且 分 拆 演 艺 、 体 育 、 文 化 和 出 版 界 。 也 有 嘉 宾 认 为 工 业 界 应 该 增 加 分 组 。


  • 有 嘉 宾 认 为 , 功 能 团 体 可 以 把 专 业 观 点 带 进 立 法 会 。 并 且 认 为 , 短 期 目 标 是 扩 大 功 能 团 体 以 达 到 均 衡 参 与 , 建 议 加 入 车 主 、 业 主 , 以 及 专 上 学 生 联 会 。 中 期 方 面 , 建 议 参 考 其 他 国 家 做 法 , 及 考 虑 陪 审 团 或 纳 税 人 优 先 有 投 票 权 。 嘉 宾 并 强 调 , 为 确 保 均 衡 参 与 , 功 能 团 体 内 的 少 数 声 音 也 应 该 得 到 尊 重 。


  • 有 嘉 宾 不 赞 成 加 入 学 生 界 别 , 因 为 学 生 并 非 一 个 专 业 , 兼 且 他 们 的 流 动 性 大 。

有 关 立 法 会 议 员 国 籍 的 规 定

  • 嘉 宾 都 表 示 , 现 时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规 定 可 以 接 受 , 无 须 更 改 。

其 他

  • 许 多 嘉 宾 赞 成 “ 一 人 两 票 ” , 即 每 位 市 民 均 可 以 在 地 区 直 接 选 举 和 功 能 组 别 选 举 中 投 票 。 有 嘉 宾 更 认 为 , “ 一 人 两 票 ” 可 以 提 高 选 举 制 度 的 公 平 性 。


  • 有 嘉 宾 认 为 , 在 维 持 地 区 直 选 议 席 和 功 能 团 体 议 席 比 例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改 善 选 举 制 度 的 方 法 包 括 : 一 、 让 所 有 功 能 界 别 从 业 员 参 与 投 票 ; 二 、 让 每 位 市 民 有 两 票 ; 三 、 让 地 区 直 选 以 “ 多 议 席 多 票 制 ” 进 行 。 但 亦 有 嘉 宾 指 , 如 团 体 票 变 为 个 人 票 , 则 投 票 权 可 以 扩 展 至 公 司 董 事 , 但 不 应 该 包 括 公 司 雇 员 , 因 为 雇 员 已 经 被 纳 入 于 其 他 基 层 界 别 。

其 他 意 见

政 制 发 展 时 间 表 及 普 选 条 件

  • 有 些 嘉 宾 要 求 中 央 及 特 区 政 府 订 定 政 改 时 间 表 或 进 程 表 , 并 且 具 体 列 明 普 选 所 需 的 客 观 条 件 及 指 标 , 以 确 立 政 制 发 展 方 向 。


  • 有 嘉 宾 则 指 政 府 对 市 民 的 认 识 和 信 心 不 足 , 因 此 没 法 为 普 选 所 需 的 条 件 订 定 指 标 。


  • 有 嘉 宾 要 求 政 府 为 普 选 条 件 定 下 基 准 , 并 以 教 育 配 合 发 展 , 以 达 到 有 关 基 准 程 序 。 但 有 嘉 宾 提 出 反 对 , 认 为 市 民 不 应 透 过 考 试 才 可 以 获 得 公 民 权 利 。

行 政 主 导

  • 有 嘉 宾 指 , 在 现 时 的 选 举 机 制 下 , 政 府 已 很 难 实 施 “ 行 政 主 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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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订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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