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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及小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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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制 发 展 研 讨 会
( 二 零 零 四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

小 组 讨 论 汇 报 要 点
绿 组 : 陈 家 强 教 授

行 政 长 官 产 生 办 法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人 数

  • 大 多 数 嘉 宾 赞 同 增 加 选 举 委 员 会 人 数 。 有 些 认 为 增 加 至 1 200人 , 亦 有 建 议 增 加 至 3 000人 。 亦 有 许 多 嘉 宾 认 为 人 数 多 寡 并 不 重 要 。

  • 嘉 宾 都 认 同 增 加 选 举 委 员 会 代 表 性 更 为 重 要 。

  • 有 嘉 宾 附 和 上 次 研 讨 会 有 建 议 以 抽 签 方 法 , 随 机 抽 出 一 些 登 记 选 民 加 入 选 举 委 员 会 。

选 举 委 员 会 组 成

  • 许 多 嘉 宾 提 议 在 现 有 四 个 界 别 以 外 , 增 加 一 个 通 过 地 区 选 举 或 由 区 议 员 选 出 新 的 界 别 , 这 样 改 动 较 少 , 亦 可 以 很 快 地 增 加 选 民 的 基 数 和 增 强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代 表 性 。

提 名 行 政 长 官 候 选 人 所 需 委 员 数 目

  • 有 嘉 宾 认 为 提 名 候 选 人 所 需 委 员 的 数 目 不 应 设 上 限 。

  • 有 嘉 宾 提 出 用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法 来 提 名 行 政 长 官 候 选 人 。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选 民 范 围 及 数 目

  • 有 些 嘉 宾 认 为 现 时 团 体 和 公 司 代 表 票 太 多 , 建 议 增 加 个 人 票 。

其 他

  • 有 些 嘉 宾 认 为 行 政 长 官 可 以 保 留 其 政 治 联 系 。 如 果 行 政 长 官 有 政 党 背 景 , 可 以 促 进 香 港 的 政 党 政 治 的 发 展 。 政 党 政 治 不 是 可 怖 的 事 情 , 而 是 政 治 常 规 化 的 一 个 合 理 发 展 。

  • 有 嘉 宾 提 议 应 实 行 内 阁 制 , 行 政 长 官 候 选 人 应 该 在 竞 选 时 把 整 个 或 部 分 内 阁 成 员 的 名 单 公 开 , 让 市 民 知 道 他 的 选 举 政 纲 和 班 子 。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立 法 会 议 席 数 目

  • 许 多 嘉 宾 表 示 应 该 增 加 议 席 , 但 亦 有 嘉 宾 指 出 人 多 未 必 一 定 好 , 太 多 可 能 反 而 拖 慢 立 法 会 的 工 作 进 度 。

分 区 直 接 选 举 所 选 出 的 议 席 数 目

  • 有 嘉 宾 建 议 缩 小 立 法 会 直 选 的 选 区 , 使 某 些 选 区 可 以 增 加 地 方 色 彩 。 但 亦 有 不 同 意 见 指 缩 小 选 区 可 能 使 政 党 过 于 关 心 地 方 政 治 而 非 香 港 的 长 远 利 益 。

  • 有 嘉 宾 建 议 举 行 不 分 区 直 选 , 以 吸 引 多 些 具 全 港 性 知 名 的 人 士 参 政 。

立 法 会 功 能 界 别 的 选 民 范 围 及 数 目

  • 许 多 嘉 宾 都 提 出 功 能 组 别 的 界 定 应 有 科 学 性 , 要 反 映 现 在 的 经 济 状 况 , 以 及 反 映 公 平 参 与 。

  • 有 些 嘉 宾 认 为 现 时 功 能 界 别 的 选 举 方 式 侧 重 团 体 成 员 或 商 会 成 员 , 既 不 公 平 , 也 影 响 功 能 团 体 的 认 受 性 , 因 此 选 民 基 础 应 适 当 地 扩 阔 。

有 关 立 法 会 议 员 国 籍 的 规 定

  • 有 些 嘉 宾 认 为 拥 有 外 国 国 籍 或 居 留 权 议 员 的 数 目 上 限 应 随 立 法 会 议 席 总 数 增 加 , 但 有 些 则 认 为 按 《 基 本 法 》 规 定 , 不 需 要 因 为 扩 大 立 法 会 议 席 而 增 加 拥 有 外 国 居 留 权 议 员 的 数 目 上 限 。

其 他 意 见

普 选

  • 嘉 宾 就 普 选 是 否 等 同 “ 一 人 一 票 ” , 有 相 当 的 讨 论 。

第 三 号 报 告

  • 许 多 嘉 宾 指 出 专 责 小 组 第 三 号 报 告 给 社 会 一 个 框 架 、 一 个 原 则 , 就 是 最 后 可 以 达 到 普 选 。 正 面 的 看 , 可 以 透 过 增 加 功 能 组 别 和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代 表 性 , 迈 向 全 面 普 选 的 目 标 。

时 间 表

  • 有 些 嘉 宾 认 为 , 如 果 要 讨 论 第 三 号 报 告 , 应 先 要 有 一 个 时 间 表 , 让 大 家 知 道 落 实 普 选 的 时 间 。

  • 有 些 嘉 宾 则 指 现 在 讨 论 只 是 对 现 行 制 度 作 修 修 补 补 , 不 会 有 很 多 事 情 可 以 做 ; 亦 有 些 意 见 认 为 在 现 时 的 政 治 气 氛 下 , 不 如 搁 置 讨 论 , 留 待 政 治 气 氛 较 好 时 才 再 考 虑 政 制 发 展 的 问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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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订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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