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制 发 展 地 区 研 讨 会 ( 九 龙 )
(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
小 组 讨 论 汇 报 要 点
第 一 组 : 郑 锦 钟 先 生
行 政 长 官 产 生 办 法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人 数
- 大 多 数 嘉 宾 建 议 增 加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人 数 。 具 体 人 数 方 面 , 许 多 嘉 宾 建 议 应 增 至 1 600, 因 为 可 以 涵 盖 多 些 不 同 的 声 音 , 增 加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认 受 性 。 亦 有 嘉 宾 建 议 增 至 1 200或 2 000人 。
- 有 嘉 宾 认 为 如 果 一 次 过 增 加 太 多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人 数 , 未 必 合 乎 循 序 渐 进 的 原 则 。
选 举 委 员 会 组 成
- 嘉 宾 建 议 考 虑 增 加 一 些 新 的 界 别 , 特 别 是 地 区 组 织 以 及 在 政 府 注 册 了 的 地 区 服 务 团 体 , 以 扩 大 参 与 选 举 的 人 数 。
- 有 嘉 宾 建 议 可 以 增 加 曾 经 担 任 立 法 会 议 员 的 人 士 。
- 亦 有 意 见 表 示 , 希 望 增 加 一 些 区 议 员 或 者 是 增 选 委 员 。
提 名 行 政 长 官 候 选 人 所 需 委 员 数 目
- 有 些 嘉 宾 认 为 应 该 不 设 上 限 , 但 每 个 分 组 界 别 都 应 设 有 下 限 , 以 增 加 候 选 人 的 认 受 性 。 然 而 , 有 些 嘉 宾 建 议 应 以 150人 至 200人 为 上 限 , 以 鼓 励 竞 争 。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选 民 范 围 及 数 目
- 有 嘉 宾 表 示 普 罗 巿 民 不 太 清 楚 自 己 所 属 的 界 别 , 希 望 政 府 在 宣 传 方 面 可 以 多 做 功 夫 。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立 法 会 议 席 数 目
- 大 多 数 嘉 宾 都 认 为 需 要 增 加 立 法 会 议 席 。
- 有 嘉 宾 不 赞 成 增 加 议 席 , 因 为 如 果 议 席 太 多 的 时 候 , 可 能 会 降 低 效 率 , 亦 会 增 加 公 帑 支 出 。
- 但 总 的 来 说 , 没 有 嘉 宾 认 为 需 要 减 少 议 席 。
分 区 直 接 选 举 所 选 出 的 议 席 数 目
- 有 嘉 宾 建 议 增 加 至 35席 , 亦 有 建 议 增 加 至 40。
- 有 嘉 宾 认 为 地 区 直 选 议 席 要 视 乎 人 口 分 布 和 增 长 的 情 况 , 按 比 例 来 增 加 。
功 能 团 体 选 举 所 选 出 的 议 席 数 目
- 有 嘉 宾 建 议 增 加 至 35席 , 亦 有 建 议 增 加 至 40。
立 法 会 功 能 界 别 的 选 民 范 围 及 数 目
- 有 嘉 宾 认 为 现 在 愈 来 愈 多 香 港 人 到 内 地 工 作 , 中 小 企 人 士 则 要 到 内 地 投 资 , 需 要 有 功 能 组 别 议 席 照 顾 和 关 注 他 们 的 需 要 。
- 有 嘉 宾 认 为 选 民 范 围 应 扩 展 至 区 议 会 的 增 选 委 员 , 以 及 地 区 的 基 层 服 务 团 体 。
- 嘉 宾 对 一 人 是 否 可 以 有 两 票 , 意 见 并 不 一 致 。 有 些 嘉 宾 认 为 “ 一 人 两 票 ” 不 太 公 平 , 有 些 嘉 宾 则 认 为 可 以 由 选 民 来 决 定 在 功 能 团 体 或 地 区 直 选 中 投 票 。
有 关 立 法 会 议 员 国 籍 的 规 定
- 有 嘉 宾 表 示 基 本 法 对 议 员 的 国 籍 问 题 已 有 规 定 , 不 应 修 改 。
- 有 些 嘉 宾 认 为 长 远 来 说 , 应 该 取 消 拥 有 外 国 国 籍 和 外 国 居 留 权 的 人 士 参 选 立 法 会 的 资 格 , 才 有 利 于 落 实 “ 港 人 治 港 ” 。
其 他
- 有 些 嘉 宾 认 为 需 要 规 管 立 法 会 议 员 的 操 守 和 表 现 , 譬 如 他 们 出 席 率 低 的 时 候 , 可 以 扣 减 他 们 的 薪 金 。
- 有 意 见 认 为 市 民 年 满 十 八 岁 便 可 以 自 动 成 为 选 民 , 以 减 少 选 民 登 记 的 开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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