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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及小组讨论

研讨会及小组讨论

政 制 发 展 地 区 研 讨 会 ( 新 界 西 )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

小 组 讨 论 汇 报 要 点
第 二 组 : 欧 阳 崇 勋 先 生

行 政 长 官 产 生 办 法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人 数

  • 嘉 宾 都 认 为 应 增 加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人 数 , 使 选 举 委 员 会 能 更 具 代 表 性 。

  • 具 体 数 目 方 面 , 有 些 建 议 增 加 四 分 一 或 五 分 一 , 有 些 建 议 增 至 一 千 二 百 人 , 亦 有 很 多 嘉 宾 没 有 建 议 具 体 的 数 字 。 总 括 来 说 , 嘉 宾 认 为 应 按 循 序 渐 进 的 原 则 和 基 于 一 个 公 平 的 标 准 来 增 加 人 数 。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 有 嘉 宾 指 出 现 时 选 举 委 员 会 宗 教 界 界 别 分 组 中 的 六 名 回 教 委 员 , 并 不 一 定 代 表 少 数 族 裔 的 回 教 徒 。 因 此 建 议 将 该 六 个 委 员 席 位 的 其 中 三 个 分 配 予 少 数 族 裔 的 回 教 徒 代 表 , 或 额 外 增 加 席 位 予 少 数 族 裔 的 回 教 徒 代 表 。

  • 嘉 宾 建 议 将 非 官 守 太 平 绅 士 、 前 港 事 顾 问 、 新 界 乡 议 局 议 员 、 全 体 区 议 会 议 员 以 及 全 体 分 区 委 员 会 成 员 纳 入 选 举 委 员 会 。

  • 有 嘉 宾 建 议 应 在 教 育 界 分 组 界 别 中 增 设 幼 儿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代 表 。

  • 有 意 见 认 为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 应 顾 及 各 个 界 别 的 代 表 性 。

提 名 候 选 人 所 需 委 员 数 目

  • 有 嘉 宾 认 为 无 论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人 数 多 寡 , 提 名 候 选 人 所 需 委 员 的 数 目 应 沿 用 现 时 约 八 分 一 的 比 例 。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选 民 范 围 和 数 目

  • 有 嘉 宾 认 为 应 检 讨 现 有 的 选 民 划 分 。

  • 有 嘉 宾 提 出 应 取 消 团 体 票 , 因 为 每 个 团 体 的 性 质 不 同 , 代 表 的 人 数 也 不 一 致 。

其 他

  • 有 嘉 宾 提 出 如 一 切 顺 利 , 又 有 足 够 时 间 筹 备 , 期 望 在 2017年 有 机 会 实 行 普 选 。

  • 有 嘉 宾 认 为 应 加 强 国 民 教 育 , 作 为 普 选 的 基 础 。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立 法 会 的 议 席 数 目

  • 有 意 见 认 为 议 席 的 增 加 必 须 符 合 实 际 的 工 作 需 要 。

分 区 直 接 选 举 的 议 席 数 目

  • 有 嘉 宾 认 为 可 因 应 个 别 地 区 的 人 口 增 加 , 增 加 分 区 直 选 的 议 席 。

  • 有 嘉 宾 提 出 检 视 选 区 地 域 的 划 分 , 例 如 增 设 议 席 反 映 偏 远 地 方 居 民 的 意 见 。

  • 有 嘉 宾 认 为 在 增 加 分 区 直 选 议 席 的 同 时 , 应 相 应 地 增 加 功 能 团 体 的 议 席 , 以 确 保 均 衡 性 。

功 能 团 体 议 席

  • 有 嘉 宾 认 为 功 能 团 体 的 厘 定 是 值 得 检 讨 和 关 注 的 , 举 例 说 若 特 别 为 家 庭 主 妇 设 立 一 个 界 别 , 便 可 能 需 要 考 虑 是 否 同 样 为 退 休 人 士 及 其 他 组 别 增 设 议 席 。

功 能 界 别 选 民 范 围 及 数 目

  • 有 嘉 宾 提 议 取 消 团 体 票 。

立 法 会 议 员 的 国 籍 规 定

  • 嘉 宾 都 基 本 上 认 同 现 时 《 基 本 法 》 对 立 法 会 议 员 国 籍 的 规 定 。

  • 有 嘉 宾 认 为 日 后 应 逐 渐 取 消 容 许 拥 有 外 国 国 籍 的 人 士 参 选 立 法 会 的 规 定 , 但 也 有 意 见 认 为 只 要 立 法 会 议 员 是 在 香 港 居 住 , 愿 意 为 香 港 人 服 务 , 便 不 用 对 他 们 设 有 国 籍 限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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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订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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