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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及小组讨论

研讨会及小组讨论

政 制 发 展 地 区 研 讨 会 (新 界 东 )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

小 组 讨 论 汇 报 要 点
第 五 组 : 毛 润 明 先 生

行 政 长 官 产 生 办 法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人 数

  • 大 多 数 嘉 宾 认 为 应 增 加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人 数 , 亦 有 嘉 宾 建 议 可 增 加 至 2 500人 。

选 举 委 员 会 组 成

  • 嘉 宾 都 认 为 应 将 区 议 员 纳 入 选 举 委 员 会 。

提 名 行 政 长 官 候 选 人 所 需 委 员 数 目

  • 大 多 数 嘉 宾 认 为 现 时 提 名 人 为 选 举 委 员 会 总 人 数 八 分 之 一 的 比 例 可 维 持 不 变 。

  • 有 嘉 宾 提 议 每 位 委 员 可 提 名 多 于 一 名 候 选 人 。

  • 有 嘉 宾 提 议 提 名 人 数 不 设 上 限 , 但 有 嘉 宾 认 为 这 应 视 乎 每 位 委 员 可 否 提 名 超 过 一 人 。 若 每 位 委 员 可 以 提 名 超 过 一 人 , 就 不 用 设 提 名 人 数 的 上 限 。

  • 有 嘉 宾 认 为 应 放 宽 提 名 人 数 的 下 限 , 令 更 多 人 可 以 被 提 名 参 选 。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选 民 范 围 及 数 目

  • 大 部 分 嘉 宾 认 为 应 扩 阔? 谤 d围 和 增 加 选 民 数 目 。 有 嘉 宾 建 议 可 增 加 学 生 、 家 庭 主 妇 、 长 者 和 环 保 等 界 别 分 组 。

  • 有 嘉 宾 提 议 应 设 公 务 员 界 别 分 组 , 但 也 有 嘉 宾 认 为 公 务 员 应 保 持 政 治 中 立 。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立 法 会 议 席 数 目

  • 嘉 宾 都 认 为 立 法 会 议 席 数 目 可 略 为 增 加 , 以 免 对 立 法 会 的 运 作 造 成 太 大 影 响 。

功 能 团 体 选 举 所 选 出 的 议 席 数 目

  • 有 嘉 宾 认 为 功 能 团 体 有 一 定 的 作 用 , 所 以 不 应 取 消 功 能 团 体 议 席 。

立 法 会 功 能 界 别 的 选 民 范 围 及 数 目

  • 嘉 宾 建 议 新 增 学 生 和 宗 亲 会 等 界 别 , 或 可 将 宗 亲 会 纳 入 社 会 服 务 界 , 亦 有 嘉 宾 建 议 合 并 某 些 组 别 。

  • 大 部 分 嘉 宾 都 认 为 应 增 加 个 人 票 , 减 少 团 体 票 。

有 关 立 法 会 议 员 国 籍 的 规 定

  • 许 多 嘉 宾 认 为 现 时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规 定 合 理 , 但 不 应 指 定 哪 些 容 许 持 有 外 国 国 籍 议 员 参 选 的 界 别 。 亦 有 嘉 宾 觉 得 无 论 百 分 比 或 界 别 都 毋 须 限 制 。

其 他 意 见

行 政 立 法 关 系

  • 有 嘉 宾 认 为 行 政 长 官 可 有 政 治 联 系 或 应 鼓 励 其 有 所 联 系 , 使 政 府 更 易 推 行 政 策 ; 但 有 嘉 宾 恐 怕 这 会 与 一 国 两 制 原 则 有 矛 盾 。

  • 有 嘉 宾 认 为 立 法 会 议 员 的 薪 津 应 与 他 的 会 议 出 席 率 挂 钩; 但 有 嘉 宾 认 为 议 员 的 工 作 不 单 是 出 席 会 议 , 还 要 处 理 其 他 市 民 未 必 留 意 的 工 作 。

  • 有 嘉 宾 认 为 若 立 法 会 议 员 加 入 行 政 会 议 , 可 改 善 行 政 立 法 关 系 ; 亦 有 嘉 宾 认 为 立 法 会 议 员 除 了 可 被 委 任 参 与 行 政 会 议 外 , 还 可 被 任 命 为 主 要 官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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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订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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