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四题:在立法机关设立「两院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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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立法会会议李柱铭议员的提问和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答复:
问题:
政府的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在其第五号报告中指出,该小组在其第四号报告的谘询期间,接获关于功能团体未来路向的意见,包含建议在香港特区(简称「香港特区」)立法机关设立「两院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有否评估在香港特区立法机关设立「两院制」会不会违反《基本法》的规定;若会,理据是甚么;若不会,原因是甚么?
答复:
主席女士:
就李柱铭议员的提问,我们有以下的回应。
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第五号报告书当中提及关于立法会两院制这议题,是反映我们在第四号报告的谘询期间收到的意见之一。这些意见表示应详细研究功能团体的未来路向,包含实行立法会两院制的可能性。
策略发展委员会辖下的管治及政治发展委员会已着手研究有关普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问题。当中会研究的课题包含立法会的最终普选模式。
在讨论有关普选立法会的问题时,我们须要研究最终达至普选时的选举模式,我们也要研究到时立法会应如何组成。任何有关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更改,包含日后与普选立法会有关的方案,我们都会根据《基本法》附件二所订明的程序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四月的《解释》作出处理。我们也会确保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演变是符合《基本法》第68条,包含最终目标是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
完
2005年12月2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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