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九题:选举行政长官及普选全体立法会议员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日)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书面答复:

问题:

  行政会议召集人最近数次出席电台节目时表示,中央当局拥有任命行政长官的实质权力;因此,行政长官普选模式的设计必须确保当选人是中央当局愿意任命的;否则便会产生宪制危机。他又表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比普选立法会全体议员问题更复杂和困难。亦有报道指出,中央当局希望日后就行政长官普选与香港作「事前的沟通」,而提名委员会作出的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须为「整体性提名」,因为这些安排可确保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是中央当局乐于任命的人士。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评估有多大机会出现由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不获中央当局任命,因而引发宪制危机的情况,以及有何方法处理该情况;

(二) 策略发展委员会(「策发会」)属下的管治及政治发展委员会有否讨论「事前的沟通」和「整体性提名」的安排,以及有否评估这些安排是否符合《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及

(三) 鉴于策发会不少委员建议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即先处理较易解决的行政长官普选事宜,然后才处理普选立法会全体议员的事宜,当局会否按这建议行事;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女士:

(一)及(二)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普选行政长官需要经过三个阶段:

(1)须由一个具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

(2)候选人获提名后由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及

(3)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须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策发会及社会需要进一步讨论的主要议题有两方面:

(1)如何成立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例如提名委员会的人数应有多少,及它的组成如何能代表不同界别和阶层;

(2)如何经过民主程序提名,例如提名门槛的水平及提名委员会应如何运作。

  策发会将在六月二十一日的会议上进一步讨论这些议题。特区政府的立场是,行政长官普选的模式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不会在《基本法》以外附加任何条件。中央及特区政府均会按照《基本法》办事。

(三)不少策发会委员认为可考虑循「先易后难」的方向推动政制发展,先落实行政长官普选,立法会普选随后。就这问题,特区政府并未有既定立场。

  特区政府当然希望社会各界能就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两个普选办法都能达至共识,但客观的事实是,就行政长官普选须处理的问题没有那么复杂,主要是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及提名机制。但就立法会普选而言,对如何处理功能界别,策发会及社会不同界别仍然存在重大分歧,社会可能难以在短期内达成共识。

  虽然如此,特区政府在今年年中发表的《政制发展绿皮书》,将载行所有不同党派、团体和人士提出有关行政长官及立法会普选(并符合《基本法》)的方案,让香港社会及市民能就相关议题有进一步及充分的讨论。


2007年6月20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