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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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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普选行政长官的候选人资格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卓人议员的提问和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口头答覆:

问题:

  关於行政长官普选的候选人资格,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中央当局现时是否认同由已故总理主理的《新华日报》,在一九四四年二月二日发表的社论的下述观点:选举权能否彻底地、充分地、有效地运用,与被选举权有没有不合理的限制和剥夺,具有不可分离的密切关係......真正的普选制,不仅选举权要「普通」、「平等」,而且被选举权也要「普通」、「平等」......如果事先限定一种被选举的资格,甚或由官方提出一定的候选人,那么纵使选举权没有被限制,也不过把选民做投票的工具罢了;

(二) 鑑於《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订明须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长官普选的候选人,政府有没有研究是否应按「普及」和「平等」的原则制订有关的被提名资格,而且不应基於任何人的出身、贫富、政治或其他信念,而对其被提名的资格作出差別对待或施加不合理的限制;及

(三) 鑑於策略发展委员会一些成员建议,提名委员会应按照中央当局的意愿筛选行政长官普选的候选人,政府有没有评估这做法是否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所订,须以民主程序提名候选人的规定?

答覆:

主席女士:

  就问题的第一部份,特区政治体制的宪制基础,是建基於《宪法》及《基本法》。中央当然会按照《基本法》所订明的有关原则处理香港的政制发展。

  就问题的第二和第三部份,行政长官普选的模式,必须符合《基本法》就特区政治体制的原则,以及相关条文规定。我们不会在《基本法》以外附加任何条件。

  至於提名方式如何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关於「民主程序」的规定,包括提名门槛的水平及提名委员会应如何运作,这些正是在特区政府於今年年中发表《政制发展绿皮书》后,社会须积极討论及达成共识的议题。



2007年6月2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