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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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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署理政制事务局局长致辞全文

  以下为署理政制事务局局长麦清雄今日(七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席上就梁耀忠议员提出修改《基本法》第45条及附件一的决议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今次是梁议员继去年一月后,第二次声称根据《基本法》第159条將修改《基本法》的决议案提上议程。我有责任就决议案的本质,重申政府的立场。我亦会就决议案的內容阐述政府的看法。

  《基本法》第159条第1款订明,《基本法》的修改权属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款则订明,《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区。香港特別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別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別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但《基本法》第159条並没有就具体运作机制作出规定。

  《基本法》是香港特区的宪制性法律,修改《基本法》是一件重大的事情,订定修改《基本法》的机制亦同样事关重大,这些事情都必须审慎处理。

  就制订修改《基本法》机制,政府与政制事务委员会做了不少工作。委员会亦举行了两次公开听証会。

  我相信各位议员都明白,制定修改《基本法》机制的问题涉及立法会、港区人大代表、行政长官三方面的互动关係,这些都不是单方面可自行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与各有关方面充分商討。

  至於涉及中央方面的问题,我们必须先諮询中央。例如港区人大代表如何履行《基本法》第159条所订明的职责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了解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否就港区人大代表履行《基本法》第159条的职责方面颁布更详尽的执行职务办法,或是港区人大代表方面会否自行订立议事规则等问题。我们现时所採取的工作程序是由特区政府研究、分析和广泛諮询,並与立法会及中央商討,然后提出建议方案,我们认为这是较为稳妥的做法。特区政府一方面和立法会就此共同努力,另一方面自1999年初就这课题与中央政府展开商討。

  我们明白个別议员希望特区政府能尽快制订一套修改《基本法》的机制。现时我们正处於和中央商討的阶段。中央政府的看法是,订定修改《基本法》机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必须慎重处理。中央政府已答允研究有关课题,並表示由於当中有不少问题涉及与全国人大有关的安排,须与全国人大方面一起研究。特区政府会继续跟进。

  当梁议员去年一月声称根据《基本法》第159条提出决议案时,政府已清楚表明立场。主席,请让我在此重申政府的立场,就是我们认为在现阶段尚未有经各有关方面商定的机制时,梁议员所提出的决议案只是他个人的建议。有关决议案从宪制的角度来看是不成熟的,不能被视为一个恰当地开展修改《基本法》程序的做法。

  主席,现在我会就决议案的內容阐述政府的看法。

  《基本法》对行政长官的產生办法和相关的原则已有清楚的规定。《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订明行政长官在特区通过选举或协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產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產生的目標。

  《基本法》附件一对行政长官的產生办法作了具体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基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產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並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香港特区的政制发展是一个关乎香港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课题。正如行政长官在去年的施政报告中指出,"《基本法》规定的政治体制,体现了尊重歷史、尊重现实的精神,並且確立了循序渐进的原则,让特区成立后,政治体制有十年时间巩固根基,可以透过实践累积经验,再走出下一步。三年多以来,社会上一直有不同的声音,有主张加快政改的,也有担心香港政治环境变化过於急剧的。政制发展十分重要,牵涉层面甚广,而且关乎全局,因此需要一个酝酿的过程,营造適当的条件和环境,通过实践来达至成熟的意见。"

  我们认为现时不是適当时机去討论更改行政长官的產生办法。我们的当前急务是全力爭取立法会通过《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草案》,为明年的行政长官选举订立本地立法基础。

  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將於2002年三月下旬举行,距今只有约九个月。我们希望立法会可在7月11日休会前通过《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草案》。由於时间紧迫,当主体法案获立法会通过后,我们会尽快完成草擬一连串的附属法例,就行政长官选举的细节,作出详细的规定。

  日后,我们必须考虑特区的实际情况,並根据《基本法》第45条循序渐进的原则和附件一的有关规定,检討特区的政治体制。我们定会给予社会人士充分机会发表意见。我们希望透过全面的討论,社会人士会对香港特区政治架构的未来发展提出成熟的意见,並取得共识。

  今天梁议员在未有经各有关方面商定的妥善机制之前,再次声称根据《基本法》第159条,把事前未经广泛諮询亦未经立法会研究的修改《基本法》的决议案提上议程,並要求立法会就此表决,这肯定不是一个妥善的做法。

  主席,基於刚才我提出的种种原因和考虑,政府反对梁耀忠议员今天的决议案。



二○○一年七月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