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应传媒查询《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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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新闻界查询特区政府曾就《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草案》与中央人民政府交换意见,政制事务局发言人今日(七月十日)说:
「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区是享有高度自治。《基本法》第十七条订明香港特別行政区享有立法权。《基本法》七十三条亦赋予香港特別行政区立法会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制定或修改法律。不过,《基本法》第十五条及四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须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故此我们需要与中央人民政府交换意见,以確保有关选举安排与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程序互相配合及衔接。具体来说,《条例草案》第3条第1款的(b)段列明行政长官的就任日期是依照中央人民政府在任命文书中所指明的日期,我们必须就这方面的问题,与中央人民政府交换意见。」
完
二○○一年七月十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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