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事务局局长: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修订草案与人大常委会就新特首任期的解释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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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出席立法会会议后,会见传媒的谈话內容(中文部分):
局长:特区政府欢迎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五十三条作出解释。我们相信这对我们可以在七月十日如期和依法选出新的行政长官有帮助,也对我们处理行政长官选举(修订)(行政长官的任期)条例草案提供一个明確的法律和宪制的基础。我们明日接著开法案委员会会议,我们会继续向各位议员解释最新的发展,也希望爭取得到他们早日支持条例草案,以使我们可以接著做选举的安排,如期和依法选出新的行政长官。
记者:有议员说选举条例的修订超过释法的范围,这方面现在有明確决定,会否作出修订?
局长: 现在我们看到这个解释,与我们原先的理解是一致的,並无分別。我们提出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草案其实已经意识到,根据《基本法》五十三条、四十五条和附件一的解释,在特首出缺时,新选的特首只做余下的任期。我们现在做这个条例修订是建基於目前选举委员会五年任期的制度,直至这个制度受到修订,是不需要修订有关做余下任期的原则。所以,其实这个是「后法优於前法」的原则,我们一日维持五年一任的选举委员会制度,一日就继续维持这个特首出缺时,新选的特首只做余下的任期的规定。
记者:释法是否只適用於现在的选举制度,○七年之后选举制度改变了,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是否又要跟着改,释法內容已经...
局长:未必一定,其实一切视乎我们在○七年之后,为行政长官的选举安排是否保留五年一任的选举委员会制度。譬如我们现在的选举委员会制度是八百人的选举委员会五年一任。如果將来我们增加了委员人数,超过了八百人,但我们依然维持选举委员会五年一任,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依然会维持特首出缺时,新选的行政长官只做余下的任期。所以我们现在提出来的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修订草案是完全和《基本法》及(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是吻合的。
记者:这个讲法有什么基础?因为释法並没有清楚说明这一点,它只是说○七年前?
局长:它说现在这个安排是根据选举委员会五年一任的制度,我们选新的特首应该做余下任期。若果我们在二○○七年以后,行政长官的產生办法有所修订,出缺的时候所作的安排也须和新的选举制度吻合。但一日我们未做新的修订,一日我们现在提出的法例是继续有效,其实所有我们在香港做的法例基本上都是这样,是根据目前的政策和《基本法》的规定来立法,直至到宪法的基础有所改变,我们才需要相应地对本地法例作出修订,我希望大家明白。
还有一点我需要谈谈,大家记得在去年四月六日人大常委会作了一个解释,就是按照《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规定,如果在○七年,我们不对行政长官选举办法有所修订,或是二○○八年对立法会的组成有所修订,那么第二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办法和第三届立法会的组成办法在○七年、○八年之后继续有效。所以我们在这个阶段不会假设○七年或○八年的选举制度是会如何修订,我们需要在香港继续討论。特別说到行政长官选举的制度,如果我们將来转变委员人数或选民基础,但我们依然维持选举委员会五年一任的制度,特首出缺时,新的行政长官依然会做余下的任期。
记者:五十三条没有提到任何有关选举委员会的字眼,现在释法的是五十三条,即是说特首出缺的事宜,现在加了解释。如何將选举委员会任期的选举制度连接?
局长:因为《基本法》五十三条指明我们需要按照四十五条的规定来选新的行政长官,而四十五条的规定表明我们需要按照《基本法》附件一来做实际的选举,所以五十三条、四十五条和附件一需要一併来考虑和解释。
记者:局长,你刚才有关选委会的方面解释得很清楚,这是特区政府的解释,还是你有和中方、港澳办、人大常委会沟通过?
局长:我们在较早时候沟通,也理解到中央有关部门包括人大有关部门都是这样看选举委员会五年一任的制度。大家看今日的释法和声明,这个理解非常清楚。
记者:局长,有关鲍正钢......
局长:我刚才已经在大会说过,我们昨日关於接待连战主席及其访问团,我们的立场已经非常清晰,我们很希望今次连主席的访问,这个歷史之行满有成果。我们也会按照「钱七条」继续和台湾在港机构联繫,推动两岸关係的发展和港台之间的事务。
记者:宋楚瑜来港时的处理手法是否也一样?
局长:我们的立场已经非常清楚。
记者:会否要求鲍正钢澄清,你说他讲的说话不尽不实?
局长:我知道的事实,我有责任向公眾解释和向大家交代,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亦已经足够。
记者:局长,你是否会帮曾荫权助选?
局长:署理特首並未就是否参选的问题有决定,所以我们现在处理七月十日的选举,我们继续做好我们的准备工夫,希望条例草案可以在五月二十五日通过,我们继续努力做好向法案委员会的解释,亦会在六月初开始提名期的工作,然后六月中过后是拉票期。在此之间,我们欢迎任何符合资格的人士参选。多谢大家。
(请同时参阅英文谈话內容。)
完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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