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三题:中央驻港机构及其人员须遵守香港特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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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七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署理政制事务局局长麦清雄的书面答复:
问题:
《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中央各部门在香港特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法律。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哪些香港特区的法例及附属法例有明文规定对中央驻港机构及其人员具约束力;
(二) 为何香港特区成立至今已四年,行政机关在修订法例以订明对中央驻港机构有约束力的任务方面仍是毫无进展;及
(三) 有何措施消除社会人士普遍以为中央驻港机构及其人员无须遵守香港法律的印象?
答复:
主席女士:
香港是个法治社会,没有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中央驻港机构亦无例外。《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订明: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区的法律。」
《基本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订明:
「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区的法律。」
可见中央驻港机构及其人员必须遵守香港特区的法律。
就议员的提问,谨回复如下:
(一) 香港特区法律中的七百多条条例,可按是否有明文提述「政府」或「官方」分为以下四个类别-
(a) 十七条明文订明整条条例适用于特区政府,但没有订明适用于中央驻港机构;
(b) 三十六条明文提述「政府」;
(c) 五十三条明文提述「官方」的条例;及
(d) 其余约六百条条例并无条文订明适用于特区政府或中央驻港机构。这些条例规管的事情大多与特区政府及中央驻港机构无关。
上述五十三条明文提述「官方」的条例,至当前为止,当中有十八条条例全部或部分已作法律适应化更改,其中四条对「官方」的提述经适应化更改为「国家」,其余十四条中「官方」一词,则以「特区政府」代替。至于余下的条例,在诠释这些未经修订的条例或条文时,须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一章)中有关条文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是依照《回归法》的有关条文制订的。根据《回归法》有关条文的规定,「官方」一词须视乎情况诠释为「特区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机关」,后者包含中央驻港机构。因此,虽然有关的条例或条文未经修订,但并不会影响这些条例或条文现时的法律效力。
(二) 至于十七条明文订明适用于特区政府,但没有订明适用于中央驻港机构的条例,特区政府于一九九八年作复检后,认为基于政策考虑,其中十五条条例应修订至适用于中央驻港机构。特区政府其后向立法会表示,待十五条条例所需的法律修订方案备妥后,有关政策局和部门便会跟进有关的任务。
这十五条条例包含《仲裁条例》。特区政府曾于一九九九年向立法会提出《仲裁条例》的立法修订建议,当中包含适用条文的草拟本,建议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包括所有人和团体。但由于法案委员会认为有关的适用条文未臻完善,可能有更佳方法反映政策的用意,政府承诺继续研究合适的方案。特区政府现正加紧研究如何制定合适的和可因需要应用于其他条例的适用条文,并正谘询中央的意见。
至于其余的十四条条例,除需要制定一条适用条文,把条例扩展至适用于中央驻港机构外,也必须修订其他个别的相关条文。各政策局和部门正就有关条例加紧进行研究,并会优先处理有关的立法任务,以便配合一旦合适的适用条文备妥后,便可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三) 正如上文所述,《基本法》有关条文已清楚订明中央驻港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区的法律。香港特区法律中有多条法例现时已适用于中央驻港机构。事实上,社会人士都认同中央驻港机构及其人员一直严守香港特区的法律。
完
二○○一年七月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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