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政制事务局局长总结主要官员问责制动议辩论的发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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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政制事务局局长孙明扬今日(五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席上总结主要官员问责制的政府议案时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
昨天政务司司长及刚才律政司司长和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发言时,已经详细分析过政府在多个课题上的立场和理据,所以我不打算再重覆他们已经提过的各个要点。不过,在討论主要官员问责制的过程中,以及在昨天的辩论中,部份议员对於一些与问责制有关的安排表示关注。我会就着八个课题作出深入的解释,就着议员的发言作出回应,以及消解议员的疑虑。
(I)决策局的重组
昨天政务司司长向各位议员简介政府对原先就决策局的重组作出的修订后,大多数议员都欢迎政府的修订,但亦有部份议员持有不同意见,我想指出关於合併和重整这些政策范畴作为推行问责制其中一项措施,我们必须要控制新制度下局长的数目不至太多,以及確保每位主要官员的职权范围合理且易於管理,两者之间作出平衡。
有意见指出政府就决策局的重组,未经深思熟虑,政府內部亦未有作出討论。我必须指出,这完全与事实不符。行政长官多次与各司长及局长討论问责制的设置。有关决策局的重组,政府是经过仔细考虑研究才作出的。而我们今次所作出的修订,是考虑到小组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他们的关注。虽然时间紧迫,但政府所作的决定却绝不草率。
就议员对决策局重组的意见,我想重申以下两点:第一是有关决策局的重组,目的是为加强政策之间的协调,使政府的施政更加顺畅;第二是重组后的决策局会出现商人主导的局面这个说法,是毫无理据的。
(II) 行政长官的问责和行政长官的权力
有意见认为推行问责制后,行政长官无须接受问责,无须对市民大眾,这个说法是毫无根据,亦与事实不符。
其实,《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是特区政府的首长,他领导特区政府。而《基本法》规定特区政府须根据第六十四条对立法机关负责。现在如是,推行问责制后亦如是。
事实上,《基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长官须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香港特別行政区负责。这就是说,行政长官领导特区政府对香港特別行政区负责,对市民大眾负责。这又怎能说成是行政长官无须负责呢?
在昨天的辩论中,有议员担心推行问责制后,行政长官將会独揽大权,集权於一身。
关於这一点,行政长官早於四月十七日他自己在本会作出的介绍已清楚指出,行政长官所有权力已在《基本法》中清楚订明,引入问责制根本不会,也不能增加《基本法》赋予行政长官的权力。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需要领导全体公务员。按照《基本法》,行政长官可视乎他施政方面的需要,决定如何调配特区政府的权力。行政长官的权力,既由《基本法》全部赋予,根本不存在,也没有必要通过新的制度来加强其权力。而事实上,在即將推行的问责制之下,行政长官除了向三位司长放权之外,更进一步向十一位局长下放权力,令到问责制的局长在承担责任的同时,有充分的权力去制定、统筹和执行政策。
(III) 行政会议的职能、组成和运作
由於所有问责制主要官员会获委任为行政会议的成员,有部份人士认为行政会议以问责制主要官员佔大多数,而这些官员都是由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而任命,从属於行政长官,对行政长官负责,因此有部份议员担心,將来行政会议在处理对政府部门的上诉事宜上,可能出现利益衝突的情况。
有关行政会议处理上诉的事宜,刚才律政司司长已经详细阐明。
昨天辩论时,有议员认为日后行政会议大部份成员是问责制主要官员,听命於行政长官,改变了现时行政会议制衡行政机关的隱含机制。我必须再次在此郑重声明,这是毫无理据的说法。
《基本法》第五十四条清楚订明,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並非制衡行政长官或行政机关的机构,因此根本不存在任何制衡机制的问题。在问责制之下,行政会议的性质不变、角色不变,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IV) 宪制惯例的建立及发展
昨天,有议员希望我就着宪制惯例的建立,当立法会通过对个別官员的不信任动议,该名官员必须辞职,作出回应。
其实,我们已经多次重申,主要官员的任免安排在《基本法》已有明確的规定。《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清楚订明,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由行政长官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他们的职务。
行政长官在四月十七日的立法会会议上亦清楚答覆议员的提问。他指出假如在极端情况之下,立法会通过对某问责制官员的不信任动议,他会作出仔细考虑,分析导致这些局面的原因。
至於建立宪制惯例的问题,政府的立场是在不违反《基本法》和不违反行政主导这个前提之下,我们不排除日后或產生宪制惯例。但我们认为现时並没有必要急於建立宪制惯例。在《基本法》的框架之下,行政和立法机关扮演互相配合,互相制衡的角色。当立法会对於某位官员表示不信任,政府必须作出处理,化解矛盾,因为这会阻碍行政与立法彼此之间的合作关係。至於是否需要辞退有关官员,当然由行政长官作最后决定,但政府必会考虑立法会和市民大眾的反应,因为这对於特区政府的有效管治和威信有莫大的影响。我们认为,每个个別事件都有截然不同的背景和原因,因此不可一概而论,更加无须急於建立宪制惯例。
(V) 防止利益衝突
在眾多討论事项中,议员和公眾最关注其中事项之一,便是如何防止问责制主要官员出现利益衝突这个问题。
事实上,特区政府亦认为防止利益衝突极为重要。问责制主要官员作为政府高层的官员,必须保持高度的诚信,不得为自己或其他人谋取私利。为此,我们已特別订立措施,以防止利益衝突。主要来说,我们须就主要官员的投资和利益订定高透明度的申报制度,以方便公眾监察。我们也须確保主要官员不会利用担任公职在任內或离任后谋取个人利益。
我们订立这些措施的原则,是必须在公眾利益和个別官员自己的合理权益之间取得平衡。所订立的任何措施必须合理而相称。这些措施不应该过於严苛,令有机会成为主要官员的人士望而却步,不愿意接受提名出任问责制主要官员。
(i) 申报投资和利益
首先,我想先讲申报利益方面的规定。我们会在主要官员的聘用合约內订明问责制主要官员在就职前,必须申报他们的投资和利益。这包括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区任何公司或机构的投资、持有的股票、或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利益,以及在地產或房產的任何利益。申报的范围不单只包括以主要官员名义持有的投资和利益,还包括以主要官员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人士或公司名义持有,但实际是为主要官员斥资购买,或由主要官员拥有实际权益的投资和利益。
合约內容会清楚订明,如果主要官员的投资或利益跟他的公职可能有利益衝突时,行政长官会要求有关主要官员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任何利益衝突。
主要官员需要每年重新申报一次。期间,他须就任何涉及超过二十万元的投资作出申报。
上述的申报要求大致与现时適用於行政会议成员和高级公务员的规定相同。有关申报的资料会公开供公眾查阅。
(ii) 防止主要官员以权谋私
除了上述的申报投资和利益的规定外,我们会在聘用合约清楚订明主要官员不得利用其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另外,聘用合约亦会订明问责制主要官员不得披露政府內部的机密资料或者利用这些资料谋取私利。
以上的禁令在主要官员离职后仍然有效,以防止主要官员离职后利用在任时所取得的资料谋取私利。
(iii) 离任后的规限
至於离职后的活动,昨天政务司司长已经清楚讲明政府的安排和立场,我只想重申一点。我们订立这些规则的目的和原因,只是在於防止利益衝突和不妨碍主要官员的就业自由和个人发展之间取得平衡。一方面我们要防止主要官员作出有损公眾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確认这些前任主要官员都是有才干的人士,不应该过份规限他们离任后的活动,对於他们继续为社会作出贡献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此外,我们必须避免订立过份严苛的规限,令有兴趣出任问责制主要官员的人士望而却步。
(iv) 法例规限
除了合约条文之外,问责制主要官员亦必须遵守適用於他们的法例和规例。在这些法例和规例当中,议员和公眾比较关注的是《防止贿赂条例》及《官方机密条例》。在这两条条例之下,问责制主要官员同样受適用於公务员的各项规限所约束。主要官员如违反这些条例,会受到刑事制裁。
(VI) 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
除了在合约內订有条文,规限问责制主要官员在任和离任后的一些活动外,我们亦会订明一套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聘用合约会订明主要官员必须遵守守则內所载的规则和原则。这份守则已经在小组委员会会议內详细討论过,所以我今天不再重覆介绍。
在小组委员会討论期间,就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有部份议员提出应將守则公开,方便公眾监察。我们经过仔细考虑,採纳了议员的建议。为此,我们会於今年七月一日之前,將定稿的守则以一般公告的形式刊登宪报,让公眾查阅。另外,將来政府对於守则作出任何修改,也会用同样的方式刊登宪报。同时,我们亦会知会有关的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VII) 成为政党成员及参与政党活动的规定
我们並没有限制问责制主要官员成为政党或政治组织的成员,这是我们顾及他们自己的结社自由,所以主要官员可以参与政党活动。不过,鑑於问责制主要官员的身份特殊,他们自己考虑应否参与任何政党活动时,都必须遵照以下守则:
一. 所参与的活动不得与政府的事务及/或问责制主要官员的职责有任何衝突;
二. 不得对政府、行政长官或其他问责制主要官员造成尷尬;
三. 必须避免参与任何有碍问责制主要官员履行其职责的活动;
问责制主要官员不得签名支持或呼吁其他人士签名支持任何反对政府的行动或建议的公眾请愿行动。
为了回应部份议员的建议,我们会要求被邀考虑接受提名出任主要官员的人士向行长官申报是否属政党成员。若获任命为主要官员之后,他所申报的资料亦可供公眾查阅。问责制主要官员的守则亦將会有规定,政党成员身分有任何改动,是必须向行政长官申报,申报的资料亦可供公眾查阅。
另一方面,我们亦会在守则內订有条文,明確规定主要官员不得运用公帑或其他公共资源作为其他与政府无关的用途,包括进行政党或选区工作。
至於是否容许问责制主要官员参与香港境外的政党活动,政府的立场是他们有责任確保参与任何活动时,都必须遵守上述四项原则。他们亦必须紧记,他们上任时宣誓拥护效忠《基本法》,並且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区,他们不得作出任何与这个誓言有牴触的活动或者行为。
(VIII) 公眾諮询
在这两天的辩论中,有议员批评,政府推行主要官员问责制的时间过於仓卒,未有充份諮询公眾的意见。
其实自从行政长官在二○○○年的施政报告中表示会研究主要官员问责制,立法会议员、学者、传媒和社会各界人士都非常热烈討论这构思,並且表达了很多宝贵意见。在这段期间,我们就主要官员问责制与立法会议员和社会各界人士所作的交流和諮询从未间断。我们在制定主要官员问责制的內容之时,已经充份考虑並吸纳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各位议员亦可看到,较早前小组委员会所举办的两次公听会,总共有一百二十八个来自社会各界的团体或个人表达他们的意见,其中大部份支持政府推行问责制,並希望政府能尽快实施这个新制度,可以见到市民大眾对这个课题已经有相当的了解,並且期望新制度尽快推行,以便政府能好好地制定政策,回应社会的诉求。
(IX) 结语
最后,主席,正如我刚才所说,在超过差不多九个多小时的辩论后,政府和各位议员都各自发表了对推行主要官员问责制的意见。虽然大家在这个课题上的意见是不一致,但可以肯定的是,大家连续两天漫长的辩论,都是为了让香港得到更良好的管治,政府可以在更完善的制度下,制定更加切合社会需要的政策。
主席,香港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每个人都可以自己自由发表意见。亦因为这个优点,市民可以公开討论政府的政策,政府亦可以从媒体听取市民大眾的意见,集思广益。当然,每个人所持的观点不可能一样,而政府在作出决定时,更加必须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作出全盘考虑,以香港整体利益为依归。同样地,我希望各位议员亦能够本着这种精神,放低歧见,共同为香港市民的整体利益设想,支持政府推行主要官员问责制。
多谢主席。
完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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