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六题:出差公费所赚取的飞行奖赏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一日)立法会会议上刘慧*议员的提问及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书面答复:

问题:

《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守则》")订明,"到外地公干的主要官员无责任向航空公司申领飞行奖赏。然而,如果有关奖赏已获认领,并存入主要官员的飞行哩数帐户,则有关主要官员应向所属决策局/部门报告有关奖赏事宜,以便在日后公干中计划这些奖赏的可能用途。出差公费所赚取的飞行奖赏,必须优先在下一次公干中使用。"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 为何到外地公干的主要官员无责任向航空公司申领飞行奖赏;有否评估
这做法是否浪费公帑;

(二) 自七月一日实施问责制以来,每位主要官员每次到外地公干的往返日期、地点及机票费用为何;他们有否向当局报告每次行程赚取的飞行哩数,以及因而获得的飞行奖赏;及

(三) 各主要官员有否依据《守则》的规定,在公干中使用先前以出差公费赚取的飞行奖赏;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女士:

根据《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到外地公干的主要官员无责任向航空公司申领飞行奖赏。然而,如果有关奖赏已获认领,并存入主要官员的飞行哩数帐户,则有关主要官员应向所属决策局/部门报告有关奖赏事宜,以便在日后公干中计划这些奖赏的可能用途。同样的规定也适用于公务员。

(一) 到外地公干的主要官员无责任向航空公司申领飞行奖赏,主要原因有三:(i)飞行奖赏计划一般都需要累积相当多的飞行哩数,才可以换取奖赏;(ii)主要官员每次公干所选乘的航空公司未必一样;及(iii)飞行奖赏计划下所能提供的机票有一定的限制,未必能配合主要官员公干的行程安排及需要。有需要经常到外地公干的问责制主要官员已参加了飞行奖赏计划,赚取了飞行哩数。

(二) 各问责制主要官员于本年七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间飞往外地公干的往返日期、地点及机票费用,及所赚取的飞行哩数载于附件

(三) 财政司司长今日前往南京公干的来回机票,是以他先前以出差公费赚取的飞行哩数换取的。此外,本年七月一日以来,并没有其他主要官员利用先前以出差公费赚取的飞行哩数换取奖赏;到当前为止他们所赚取的飞行哩数暂时未能换取适合有关公干行程安排及需要的机票。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