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六题:市民投诉遭恐吓在选举中投票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六日)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书面答复:

问题:

  最近有市民致电电台节目和议员办事处,声称有本地人士和内地官员或有影响力人士向他们施加压力或承诺提供金钱利益,企图威迫利诱他们在九月的立法会选举中投票给某政党的候选人。有市民更指他们被要求在投票时拍下自己的选票,以证明其投票决定。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接获此类投诉;若有,投诉的详情;

(二)有否评估选民会否因这些事件而感到困扰,甚至对选举的公正性失去信心;若评估结果为有此情况,有何措施挽回选民的信心,并帮助措施的详情;若评估结果为没有此种情况,理据为何;及

(三)曾就上述涉及内地官员或人士的指控向哪些内地单位作出搜索,以及收到什么具体的回应?

答复:

主席女士:

  就刘慧卿议员的问题,我们的整体答复如下:

  政府致力确保所有在香港举行的公共选举均公开、诚实及公平地进行。就此,我们订立了一套完善的选举法例,以规管选举的进行。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任何人如提供、索取或接受利益以诱使另一人投票予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或对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胁迫手段以诱使该人投票予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七年。

  截至六月十五日,廉政公署共接获五宗各类与二○○四年立法会选举有关的投诉。廉政公署现正依法处理有关个案,会按需要接触有关人士。由于调查的任务仍在进行中,因此不能透露个案详情。

  我们留意到近日有传媒报导有人涉嫌施用胁迫手段试图影响选民的投票行为。一如以往,选举管理委员会会与廉政公署紧密协作,确保九月举行的立法会选举诚实廉洁,及不会受任何非法或舞弊行为影响。最近议员在审议立法会选举附属法例的小组委员会会议上,向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提出了进一步保障选票保密性的建议。选管会经考虑后,初步建议在即将举行的立法会选举采取以下措施:

  (1)向所有选民发出指示,不论他们的流动电话有否配备摄像功能,在投票站内均必须关上;
  
  (2)拆除投票间前面的布帘,以便投票站任务人员、候选人及监察投票代理人可观察到选民在投票间的一般行为。同时会视乎个别投票站的布局而在投票间以外适当距离的地面上划上黄线,当有选民在投票间填划选票时,其他选民不得进入或停留在黄线范围内,以防选民的投票选择受他人观察;
  
  (3)在向选民发出选票时,投票站任务人员会提醒选民不可在投票站内使用流动电话/摄像机或拍照;及

  (4)在投票站张贴更多显眼的标记,提醒选民不可在投票站内使用流动电话/摄像机或拍照。

  政府会继续与小组委员会讨论上述各项措施的运行安排。

  此外,选管会建议所有登记选民人数少于二百名的小投票站的选票,在选举完结后需送往一个大点票站,与大点票站的选票混合,然后才进行点票。选管会现正考虑议员提出,将界定小投票站的登记选民人数由现时的二百名进一步增加的建议。选管会亦会考虑提高在投票站内使用流动电话/摄像机或拍照的刑罚。我们会与小组委员会继续跟进有关建议。

  政府亦会进行宣传,提高公众对保障投票保密的各项安排及法则的认识,以及让公众更了解对付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的各项措施,包含《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有关条文。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