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2004年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修订)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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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动议修订《2004年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修订)规例》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
我谨动议修订《2004年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修订)规例》(下称《修订规例》),修订內容一如议程所印载。
《修订规例》是於二○○四年五月十九日提交立法会省览,隨后由已经成立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审议。现在小组委员会已经完成相关的审议工作。
《修订规例》由选举管理委员会(下称「选管会」)制定,主要目的有三个:
(一)就地方选区的分散点票安排作出规定;
(二)令现有处理问题选票的程序更完善;以及
(三)刪除有关选举委员会的一切提述,以反映第三届和及后立法会整体组成的转变。
《修订规例》也同时就另外两条与立法会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作出同样修订。
在审议《修订规例》时,小组委员会討论的主要范围,围绕选票保密性和分散点票安排这两方面的问题,並且就《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下称《规例》)的相关条文提出意见。
选票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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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委员会留意到早前传媒报导有人涉嫌施用胁迫手段试图影响选民的投票意向,因此对选票的保密性表示关注。有委员建议选管会应该採取进一步措施,防止选民在投票站內利用配备摄影功能的流动电话拍摄选票。
特区政府致力维持选举的公平、公开、公正。现行法例已经明確禁止任何与选举有关的舞弊行为。《规例》第45(1)条亦订明,任何人如果违反投票站主任的指示,在投票站內使用流动电话、传呼机或任何其他器材进行电子通讯,即属违法。此外,《规例》第45(2)条亦规定任何人在没有明示准许的情况下均不能在投票站內拍摄。一如既往,选管会会与廉政公署紧密合作,確保九月份的立法会选举公平廉洁。
为了回应小组委员会的关注,我们建议提高《规例》第45(2)条的刑罚,以增加阻嚇性。现时任何人如违反《规例》第45(2)条的规定,即在没有明示准许的情况下在投票站內拍影片、拍摄、录音或录影,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五千元或监禁三个月。在考虑过委员会的建议后,我们建议把触犯第45(2)条的监禁刑期由三个月增加至六个月。我们亦建议同时將《规例》中保障选票保密的条文(即第96条)的监禁刑期由三个月增加至六个月。至於《规例》第45(1)条有关在投票站內使用电话或其他器材作为电子通讯的刑罚,则不会作出任何更改,仍然维持罚款五千元或监禁三个月。
选管会会採取行政措施鼓励选民在投票站內关掉电话。投票站人员在向选民发出选票时,会劝喻选民把流动电话关上。此外,投票站內会张贴更多显眼的標示提醒选民必须关掉流动电话。
为配合上述措施的实施,选管会会拆除投票间前面的布帘,以方便投票站工作人员、候选人及其代理人监察选民在投票间的一般行为。投票间外的地上会划上黄线,当有选民在投票间填划选票时,其他选民不能够进入或停留在黄线范围內。一般情况下,黄线会划在投票间以外最少一米的地面上,如投票站的布局容许的话,我们会把距离拉阔至二米。
政府会继续宣传,提高公眾对保障选票保密的各项安排及法则的认识,確保公眾更加了解对付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的各项措施,包括《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有关条文。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任何人如果提供、索取或接受利益以诱使另一人投票予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或对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胁迫手段以诱使该人投票予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七年。
分散点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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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组委员会会议上,有少数委员对分散点算地方选区选票的新安排,可能令他人容易得悉个別投票站的选民选择表示关注,但大部分委员支持该项建议。虽然选管会不认为选票保密性会因为分散点票安排而受到损害,不过,鑑於有一部分委员的关注,选管会同意將用以界定「小投票站」的登记选民人数设定由二百名提高至五百名。所有登记选民人数少於五百名的小投票站的选票须运送到一个大点票站,与大点票站的选票混合,然后才进行点票。估计九月份立法会选举中,登记选民人数少於五百人的投票站约有十七个。选管会认为將十七个小投票站的投票箱送往大点票站所涉及的运作问题是可以应付得到的。
其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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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出的议案也包括了其他方面的修订,例如改善地方选区重新点票的安排,以及一些技术上的修订。
我在动议提出建议修订,已经获得小组委员会的支持。我谨此衷心感谢小组委员会副主席黄宏发议员以及其他委员在审议期间所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亦希望藉此机会,感谢小组委员会主席许长青议员在过去一年,带领小组的工作,亦趁此机会,祝愿他早日康復。
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我提出的修订。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完
二○○四年七月九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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