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会 会 议 席 上
政 制 事 务 局 局 长 动 议 二 读
《 区 议 会 条 例 草 案 》

致 辞 全 文


主 席 :

我 谨 动 议 二 读 《 区 议 会 条 例 草 案 》 。

2.区 议 会 的 未 来 发 展 是 区 域 组 织 检 讨 重 要 的 一 环。 过 去 一 年 中, 我 们 就 这 个 课 题 广 泛 谘 询 了 社 会 各 界 人 士。 经 过 仔 细 考 虑 公 众 的 意 见 后, 政 府 决 定 采 纳 下 述 的 各 项 措 施, 重 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首 届 区 议 会-

  1. 保 留 现 有 的 区 议 会 架 构。 即 维 持 十 八 个 区 议 会 及 现 有 区 界。

  2. 加 强 未 来 区 议 会 在 地 方 行 政 的 职 能。 尤 其 是 对 食 物 及 环 境 卫 生 事 务 提 供 意 见, 以 及 在 地 区 层 面 推 动 康 乐 文 化 活 动 方 面, 区 议 会 将 会 担 当 更 重 要 的 角 色。 为 了 配 合 这 个 发 展, 政 府 会 给 予 区 议 会 更 多 的 支 援 ;

  3. 更 改 区 议 会 的 英 文 名 称, 把 "District Boards" 改 为 "District Councils"; 及

  4.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年 底 举 行 首 届 特 区 区 议 会 (District Council) 选 举。 以 每 17,000 人 设 一 议 席 的 比 例 为 基 础, 重 新 厘 定 民 选 议 席 的 数 目。

3.今 日 提 交 的 《区 议 会 条 例 草 案》 旨 在 订 定 区 议 会 的 设 立、 组 成、 职 能 和 有 关 的 选 举 程 序, 内 容 参 照 旧 有 的 《区 议 会 条 例》 和 《选 举 规 定 条 例》, 可 称 是 二 合 为 一。 我 们 选 择 了 用 一 条 法 例, 因 为 这 样 会 使 草 案 内 容 更 为 全 面 及 清 晰 ; 有 助 议 员 集 中 审 议 有 关 区 议 会 的 条 文, 这 处 理 手 法 与 《立 法 会 条 例》 相 似。

4.条 例 草 案 共 分 11 部:

    第 一 部生 效 日 期 及 释 义 ;
    第 二 - 四 部地 方 行 政 区 的 宣 布、 区 议 会 的 设 立 及 议 员 的 组 成 ;
    第 五 部区 议 会 民 选 议 员 的 选 举 程 序 ;
    第 六 部区 议 会 的 职 能 及 程 序 ;
    第 七 - 十 部选 举 事 务 主 任 的 职 责 、 订 立 规 例 的 权 力 及 杂 项 ; 及
    第 十 一 部废 除 《临 时 区 议 会 条 例》 及 其 他 法 例 的 相 应 修 订。

5.有 关 区 议 会 的 设 立, 主 要 的 条 文 包 括-

  1.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将 设 立 18 个 地 方 行 政 区, 区 界 大 致 维 持 不 变。 而 由 2000 年 1 月 1 日 起, 每 个 地 方 行 政 区 将 设 立 一 个 区 议 会 (District Council), 以 取 代 回 归 过 渡 的 临 时 区 议 会。

  2. 区 议 会 将 由 三 个 类 别 的 议 员 组 成, 即 民 选 议 员、 当 然 议 员 和 委 任 议 员。 而 首 届 的 议 员 人 数 有 民 选 议 员 390席, 委 任 议 员 102 席 及 当 然 议 员 27 席, 合 共 519 席。

  3. 民 选 及 委 任 议 员 由 2000 年 1 月 1 日 起 计, 任 期 为 4 年。

  4. 区 议 会 的 主 要 职 能 是 对 影 响 有 关 区 内 居 民 的 事 宜, 包 括 与 食 物 及 环 境 卫 生 服 务 有 关 的 事 宜,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见。

  5. 每 个 区 议 会 增 设 副 主 席 一 名, 协 助 主 席 的 工 作。

  6. 将 会 议 的 法 定 人 数 定 为 议 员 人 数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往 区 议 会 的 法 定 人 数 是 三 分 之 一。

6.民 选 议 席 的 计 算 是 以 人 口 每 17 000 人 设 一 民 选 议 席 , 这 比 例 与 1994 的 区 议 会 选 举 相 若。 但 由 于 人 口 增 加, 民 选 议 员 将 由 以 往 的 346 席 加 至 390 席。 至 于 委 任 议 员, 比 例 是 全 体 区 议 员 人 数 (包 括 当 然 议 员) 的 五 份 一。 有 关 个 别 区 议 会 民 选 及 委 任 议 员 的 人 数, 各 位 可 以 参 看 法 例 草 案 之 附 表 3。

7.有 关 委 任 议 员, 我 们 清 楚 明 暸 不 同 议 员 对 此 是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及 考 虑。 我 们 在 进 行 区 域 组 织 检 讨 谘 询 期 间, 收 到 社 会 各 界 对 委 任 议 席 的 不 同 意 见, 其 中 有 不 少 人 士 都 要 求 保 留 适 当 比 例 的 委 任 议 席, 以 便 一 些 热 心 地 区 事 务、 有 才 能 和 经 验, 却 无 意 循 选 举 途 径 服 务 社 会 的 人 士 加 入 区 议 会, 得 以 兼 顾 区 内 各 阶 层 利 益 的 功 能, 提 升 区 议 会 的 议 事 质 素。 这 对 区 议 会 的 运 作 及 巿 民 都 有 好 处, 尤 其 在 下 届 区 议 会 职 能 和 角 色 加 强 之 后, 许 多 关 乎 民 生 事 务 如 食 物 及 环 境 卫 生 的 谘 询 工 作 都 会 落 在 各 区 的 区 议 会 上。 以 往, 区 议 会 的 委 任 议 席 比 例 约 是 全 体 议 员 的 三 分 一, 我 们 现 在 建 议 恢 复 委 任 议 席, 用 五 分 一 作 为 比 例, 应 该 是 合 理 和 可 以 接 受 的。

8.至 于 在 新 界 的 地 方 行 政 区 由 27 个 乡 事 委 员 会 主 席 出 任 为 当 然 议 员, 我 们 认 为 是 一 项 一 向 以 来 行 之 有 效 的 安 排, 应 予 延 续。 此 举 可 以 确 保 原 居 民 的 利 益 和 意 见 在 区 议 会 上 继 续 得 到 充 分 反 映。

9.我 们 在 条 例 草 案 中 建 议 加 强 区 议 会 在 食 物 及 环 境 卫 生 服 务 的 谘 询 角 色。 我 们 亦 会 透 过 行 政 安 排 委 任 更 多 区 议 员 加 入 各 个 与 民 生 有 关 的 谘 询 委 员 会, 以 及 邀 请 区 议 会 主 席 正 式 加 入 地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我 们 更 期 望 区 议 会 在 地 区 层 面 的 事 宜, 例 如 改 善 大 厦 管 理、 防 火 意 识、 地 区 环 境、 交 通 运 输、 社 区 建 设, 促 进 康 乐 文 化 活 动 等, 可 以 更 积 极 地 承 担 更 多 的 工 作。 为 了 作 出 相 应 的 配 合, 政 府 会 考 虑 增 加 支 援, 让 议 员 和 各 区 民 政 事 务 处 可 以 更 有 效 地 落 实 地 区 的 改 善 工 作。 政 务 司 司 长 亦 已 要 求 政 策 局 及 每 个 部 门 主 管 认 真 加 强 与 区 议 会 的 沟 通 和 合 作, 同 时 以 积 极、 诚 恳、 开 放 的 态 度 向 区 议 会 解 释 政 策 、 作 出 汇 报 和 进 行 谘 询, 以 及 答 复 议 员 的 问 题。

10.有 关 区 议 会 选 举 安 排 , 载 于 条 例 草 案 的 条 文 是 参 照 现 有 《立 法 会 条 例》 的 有 关 条 例 及 以 往 的 《选 举 规 定 条 例》, 目 的 是 要 确 保 选 举 能 够 在 公 平、 公 开, 公 正 和 廉 洁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主 要 的 选 举 条 文 包 括 下 行 安 排 -

  1. 区 议 会 的 选 民 资 格 和 立 法 会 的 选 民 资 格 一 样, 即 必 须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年 满 十 八 岁 及 通 常 在 港 居 住。 因 此, 所 有 已 经 登 记 成 为 立 法 会 地 方 选 区 选 民 的 人 士, 将 会 自 动 成 为 区 议 会 的 选 民 ;

  2. 由 于 本 条 例 草 案 尚 有 待 审 议, 而 区 议 会 选 区 的 划 分 亦 要 在 本 条 例 草 案 通 过 后 才 可 以 进 行, 所 以 选 举 事 务 处 未 能 赶 及 在 明 年 初 根 据 《立 法 会 条 例》 所 发 表 的 「正 式 选 民 登 记 册」 中, 显 示 各 登 记 选 民 所 属 的 区 议 会 选 区。 因 此, 选 举 事 务 处 会 在 区 议 会 选 举 前 两 个 月 发 表 一 份 重 整 的 选 民 登 记 册 显 示 每 名 登 记 选 民 所 属 的 区 议 会 选 区 ;

  3. 区 议 会 的 参 选 资 格 和 立 法 会 的 参 选 资 格 一 样, 即 候 选 人 必 须 是 已 登 记 选 民、 年 满 二 十 一 岁 和 过 往 三 年 通 常 在 港 居 住 ;

  4. 每 个 选 区 将 选 出 一 名 民 选 议 员, 而 任 何 人 士 只 能 在 一 个 选 区 参 选 ; 每 名 选 民 只 可 投 一 票, 我 们 并 且 会 采 用 「得 票 最 多 者 当 选」 投 票 制, 由 选 民 从 候 选 人 中 选 出 该 区 的 民 选 议 员 ;

  5. 和 立 法 会 选 举 一 样, 如 对 选 举 结 果 有 质 疑, 有 关 人 士 可 向 法 庭 提 出 选 举 呈 请 ;

  6. 「选 举 管 理 委 员 会」 会 根 据 草 案 规 定 每 个 行 政 区 内 民 选 议 席 的 数 目, 并 按 照 约 17 000 人 的 「标 准 人 口 基 准」 划 定 各 个 选 区 的 分 界, 向 行 政 长 官 提 交 建 议 前 , 「选 管 会」 必 须 就 其 初 步 建 议 征 询 公 众 意 见。

11.最 后 , 我 恳 请 各 位 议 员 从 速 审 议 这 草 案, 事 关 在 主 体 法 案 通 过 后, 还 须 完 成 多 项 重 要 的 准 备 工 作, 才 可 以 如 期 在 1999 年 年 底 举 行 区 议 会 选 举, 选 出 新 的 一 届 区 议 员 来 接 替 1999 年 12 月 底 任 期 届 满 的 现 任 临 时 区 议 会 议 员。 这 些 工 作 必 需 等 待 主 体 法 案 通 过 之 后 才 能 展 开, 其 中 包 括 提 交 选 区 划 分 建 议 和 制 定 如 规 限 选 举 费 用、 按 金 及 选 举 程 序 等 等 的 附 属 法 例, 都 必 须 于 明 年 七 月 中 立 法 会 休 会 前 完 成。 此 外 尚 有 其 他 事 项 如 选 民 登 记 册 的 刊 登、 各 选 区 候 选 人 的 提 名 及 竞 选 活 动 的 展 开 等 都 要 及 早 安 排, 否 则 会 对 特 区 第 一 届 区 议 会 选 举 构 成 严 重 的 延 误。 政 府 会 尽 量 与 各 位 议 员 合 作 , 务 求 能 在 明 年 2 月 中 (即 农 历 年 前)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 为 特 区 第 一 届 的 区 议 会 选 举 提 供 所 需 的 法 律 基 础。 多 谢 各 位。



政 制 事 务 局
政 府 总 部
1998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