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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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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事务局局长今早论坛的发言

  以下是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出席由香港发展论坛举办的「两年或五年 – 新行政长官任期爭议」公开论坛时,在会上的发言(只有中文):

主席:

  首先我欢迎香港发展论坛请了那么多嘉宾来就这个大家都关心的议题作討论。討论基本上是平和的,虽然间中有少少激烈,但我觉得这是完全反映香港社会的自由、开放,我多谢大家,亦都多谢各位嘉宾坦诚表达意见。

  对朱国斌(副)教授的发言,我简单回应。我很赞成的是我们处理行政长官选举的问题,一定要按照《基本法》和香港法律的原则,按照国家宪法。

  对於邵善波的发言,我有多一些回应。第一、阿邵说话通常比较精采。你提及美国布殊总统和佛罗里达州的这个个案,虽然近日多了人关心,但是那个问题是显示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机关大家可以有个互动,这是宪制最重要的原则。但是在美国发生的事与在香港现时我们处理的事不同,因为我们现在是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原先已经有的一套理念,跟美国的真人真事的个案不同。

  如回到《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便要覆述、回忆过去这两、三个星期发生的事情。开始有人揣测董先生是否离职,(人们)第一个反应是,如果是真的,新选的行政长官做五年便扼杀了零七、零八年的检討,拖慢民主进程。民主派的朋友有这样讲过。当事情比较清楚时,我们向外表达的是做剩余任期的两年,他们便说我们是违反《基本法》。

  上星期三立法会休会辩论上我说过,民主派议员似要特区政府左行又不能,右行又不可以,是否要告诉我们条条路都是「此路不通」?如果这是你们的心魔、政治立场,我都是尊重的。如果在香港为公眾服务,大家要表达一套立场,是绝对可以的。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我们要办妥这件事,亦会按《基本法》本身的原则办妥。

  我跟邵善波不同,与其讲政治,我寧愿说回政策。我的政策很简单,如果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一定是按法理原则去办事。

  我认为《基本法》第46条是讲一个「位」,行政长官的职位,一任五年。第53条是说明选出一个新的人,这个人入了这个「位」便做剩余任期,是一个很简单、大家也会明白的道理。而我们都是回到法律。

  汤家驊议员、其他几位讲者都讲过中国宪法,提及中国內地的宪法专家说的话。我都特別看看国家宪法第84条,我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所以,第84条与国家宪法的理念,跟我们《基本法》的设计都很相近,先有人代理,后做补选,现在我们根据《基本法》第53条,希望推动的就是这个,都是回到法律上。

  我们现时推动的修订条例草案都是建基於律政司司长做的法律研究,这法律意见亦得到人大法工委发表声明表示认同,所以完全有法理依据。

  今日胡汉清大律师再提起,有某些朋友经常讲的,如果有人大释法,法治已死。我都是读法律的,我跟胡汉清大律师一样,如果有朝一日香港的法治制度受到摧残,我都不会再做。

  过去七年半,每一次发生这些重大问题,我都有参与。九九年就居留权人大释法、去年就零七、零八年的事宜,我有参与,今年要讲的是新特首的选举,我亦参与其中。但是,过去七年半我清楚看到,香港的普通法制完全没有受到丝毫亏损。第一,因为《基本法》实施后我们成立了终审法院。香港整个司法制度很完备,九七前香港的上诉案件要交到英国的枢密院,但是回归后成立了终审法院,我们自己可以根据《基本法》授权的司法制度,可以完全在香港处理所有案件。这完全都是在普通法下处理的案件,包括合约仲裁、地权分配、婚姻问题,每一日都在处理,何来法治制度受到亏损?但是我知道对这一套制度有质疑的人,他们不会单谈普通日日数以千计、数以万计发生的案件,他们会说其他,说是否人大如果释法,会衝击我们的法治制度。

  让我谈一谈居留权的个案。在居留权的个案,九九年一月底终审法院作出判决,纵使人大其后作出释法,也没有影响终审法院原有的判决。我们当时根据终审法院的判决,容许了几千位申请居留权人士留港,可以做永久性居民。及后过了一段时间,我们亦再次容许更多人士留港做永久性居民。所以道理是什么?是人大常委按照国家宪法、《基本法》可以行使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与香港终审法院和其他法院根据《基本法》授权下行使的司法权是完全没有相互之间的矛盾,是可以共存的。

  现在我们如果回看,人大常委作的解释,是为香港解决重大问题,回归前解决了一个,即是香港市民移民后在外国回来是否可以继续拥有外国居留权?我们国家的国籍法,本来对这方面的规定,是不方便香港人去做的,但是有见及香港的歷史背景,人大常委做了一套释法,容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国籍的居民,可以保留中国籍之余,亦能拥有外国的旅游证件。所以,在国籍法、居留权的问题上,我相信香港社会和市民是看到人大常委做这个释法是为香港解决问题。这释法的权力亦正正是香港宪政体制、香港法例的一部分。香港终审法院亦都完全认同。所以,终审法院在九九年初作出澄清,表明会以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依归,不能亦不会对此表示质疑。所以我不希望再次听到有任何人讲,人大常委的行动会衝击香港的法治。这是不可能的。人大常委会本身就是我们宪政体制的一部分。

  最后,汤家驊议员、胡汉清大律师大家都是读法律的。读法律的人有一个技巧、technique,便是会將一个立论建基於一套假设。假设上再设假设,在上面建一个塔,但是我想讲的是,如果这些假设不「稳阵」,塔是会倒塌的。所以汤家驊议员,我认为我们不可以说,假设在香港可以任意逮捕某些人是违反《基本法》,却没有违反香港的法例。这是不切实际、与事实不符的假设。大家可以就这类问题继续討论,作为议员、学者、大律师、研究中心、政府同事的,我们有一个共同责任,便是在落实「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过程中,令內地的法律制度和香港的普通法制度磨合,但是在这过程中,磨合后依然是充分、完全保留我们的普通法制。这不单是我提出来的一个理想,《基本法》本身已经说明,我们的普通法制,是要保留的。这些问题全都有爭议性的,不会单是因为今日我们討论过,或是上个星期在立法会討论过便完结,依然会在未来几个月,我们知道跟大家要充分表达意见。

  世事无绝对,没有问题发生后是解决不了的。所以我们提出草案,我们希望爭取到大家的支持,但是我很尊重正反两方面。香港社会便是如此,多些討论、真理愈辩愈明,只要到头来基於《基本法》而行,一定行得通的。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