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辩论《二○○六年区议会(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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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十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二○○六年区议会(修订)条例草案》提出动议二读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二○○六年区议会(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通过修订《区议会条例》,为推行区议会选举候选人的财政资助计划订定法律基础。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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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更多有志服务香港社会的候选人参与公共选举,并创造一个有利于政党、政团及独立候选人参选的环境,我们首次在二○○四年立法会选举为候选人设立财政资助计划。这项计划备受候选人和不同政党所欢迎。在二○○四年立法会选举中,选举事务处共接获四十七份由候选人所提交的资助申请,发给的资助总额共一千四百万元。
有政治团体和政党要求把财政资助计划扩大至区议会选举。就此,我们在今年四月向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提交建议,为区议会选举候选人设立财政资助计划。委员会成员普遍支持这项建议。随后,我们在二○○六年四月至七月「区议会角色、职能及组成的检讨」的公众谘询期间,就有关建议征询公众。建议得到广泛的支持。
我们考虑过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及公众的意见后,拟备了财政资助计划的细节,并相应地草拟了今次的《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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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向议员介绍《条例草案》的主要条文。
(一)候选人可获得的资助
《条例草案》建议,就有竞逐的区议会选区而言,当选或获取百分之五或以上有效选票的候选人,可获得的资助额为每票十元,并以候选人的申报选举开支的百分之五十为上限。至于自动当选的候选人,计算资助额的方程序是将有关选区的登记选民数目的一半乘以十元,并以候选人所申报选举开支的百分之五十为上限。
上述的方程序,大致上与现时立法会选举候选人财政资助计划所采用的方程序相同。唯一的分别,是现行立法会选举候选人财政资助计划,我们亦规定每名候选人可获得的资助,不能高于其申报选举开支与申报选举捐赠之间的差额。
在与立法会事务委员会讨论的过程中,以及在区议会检讨的公众谘询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如果在计算候选人可获得的资助时,要从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中扣除其选举捐赠,将会减低候选人向政党或其他人士争取捐赠和赞助的意愿。因此,有建议认为政府在计算可得的资助时,不应考虑候选人所接受的选举捐赠。
在政府方面,我们经仔细考虑后,决定接纳有关提议,今后不会把候选人接受的选举捐赠纳入计算区议会选举候选人财政资助额的公式当中。《条例草案》亦会就着立法会选举候选人财政资助计划作出类似的修订。倘若日后候选人得到的财政资助加上选举捐赠的总和,多于其选举开支,则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剩余」财政资助,可被候选人用于其日后的政治或居民小区任务,也可用作一般开支,作为对他在参选时所付出的一种象征性肯定。长远而言,这个安排应有助香港政治团体及政党的发展,并能鼓励独立候选人士参选。
(二)审计规定
现行立法会选举候选人的财政资助计划当中规定,每位申请人须提交选举开支与捐赠帐目的核数师报告。审计费用由立法会选举候选人自行承担,并不算作选举开支。
由于区议会选举选区与立法会选举选区的选民人数有相当大的差别,因此每位区议会选举候选人所得的资助亦会远较每位立法会选举候选人为少。根据二○○三年区议会选举的实际数字,平均一位候选人可能获得的财政资助约为一万元。如强制申领财政资助的区议会选举候选人提交审计报告,单是审计开支可能达数千元,将占候选人所得资助的一大部份,并且因而削弱该财政资助计划的目的。
有见及此,我们建议无需要求申领财政资助计划的区议会选举候选人就其选举开支帐目向选举事务处提交核数师报告。与此同时,为确保公帑用得其所,选举事务处会尽力查核申请人提交的选举申报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有需要,选举事务处将要求申请人提交进一步数据。对于有需要作更深入审查的个案,选举事务处会把该等个案转交外聘的专业审计事务所作进一步查核。有关核数的支出,将由选举事务处承担。总选举事务主任信纳申请人提交的申报书正确无误地行明其招致的所有选举开支后,才会批示向有关申请人支付资助款项。
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希望各位议员支持及尽快通过《条例草案》,以便选管会能及早制定有关规例,订明资助计划的详细运作程序,并且令计划可赶及在二○○七年年底区议会选举时实施。
多谢主席女士。
完
2006年12月2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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