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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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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13条订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双边协议
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多边国际协议
领馆及官方认可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