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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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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人权事宜涉及政府多个工作范畴,不能单由一个决策局独力处理。因此,政府需有一个统筹机制来全盘评估本港落实人权公约的情况。一九九三年,政务科(即前民政事务局的前身)根据《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人权条例),为政府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法例检讨后,便肩负了统筹人权事宜的职责。上述检讨导致当局修订了约40项法律条文,使所有在人权条例生效前已制定的法例,都符合人权条例的要求。至于新制定的法例,亦一律须符合人权条例的规定。

人权事宜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政府总部架构重组后,拨归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负责统筹。

人权报告

适用于香港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共有十五条,其中七条订明要求缔约国提交报告,另外八条(见注)则没有这个规定。订明须提交报告的七条公约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此外,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联合国会员国的人权状况进行普遍定期审议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报告是中国提交的报告的一部分。

拟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报告的工作由民政及青年事务局负责,而《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儿童权利公约》相关报告的工作则由劳工及福利局负责。根据其余四条公约和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拟备的报告则由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负责统筹。在拟备报告前,政府通常会发表须提交报告的项目大纲并邀请公众提出意见。

有关人权报告的进一步资料请按参阅。

审议会

香港特区派遣代表团,以中国代表团成员身分出席联合国就本港各份报告而举行的审议会,惟《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审议会则属例外﹕香港代表团通过中央政府与联合国之间的特别安排,以香港特区政府代表的身分出席。在审议会上,香港代表团回答联合国有关委员会的提问。随后,相关政策局负责公布有关审议结论/审议报告。



注:在香港实施但没有规定须提交报告的公约包括:(一)《一九零四年制止贩卖白奴国际协定》;(二)《一九一零年制止贩卖白奴国际公约》和一九四九年有关协定和公约的修订议定书;(三)《一九二一年禁止贩卖妇女及儿童国际公约》;(四)《一九二六年禁奴公约》和一九五三年有关公约的修订议定书;(五)《一九五六年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六)《一九五二年妇女政治权利公约》;(七)《一九五四年有关无国籍人士地位公约》;及(八)《一九六二年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