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发言人在回应立法会议员余若薇今日(一月六日)在香港电台「给香港的信」中的言论时表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香港落实普选订下明確的时间表,回应了巿民对按照《基本法》达至普选目標的诉求,为香港政制发展迈出了最关键的一步。
发言人说:「有关决定亦规定二○一二年的两个选举办法可作出適当修改,使特区的选举制度可在二○一二年进一步民主化,为二○一七年及二○二○年分別达至行政长官及立法会普选铺路。有了普选时间表,现在特区需要致力为普选模式和路线图收窄分歧,凝聚共识。」
他续说:「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完全符合《基本法》有关规定及二○○四年四月人大常委会《解释》內所规定的有关修改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產生办法的程序。」
至於如何为普选行政长官成立提名委员会、如何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以及普选立法会时如何处理功能组別等问题,发言人说,深信在未来十多年,特区有充裕的时间与空间討论这些议题。
他说:「普选的建议会符合『普及』及『平等』的原则。就这些重要议题作出决策时,立法会內各党派及独立议员將能充份参与討论及决定。特区政府会在適当时候提案,並会尽最大努力寻求与各党派及议员达成共识。」
发言人强调:「正如行政长官在其提交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所表明,订立行政长官及立法会普选时间表,有助推动最终解决落实普选的相关问题。」
「虽然在二○一二年维持地区直选与功能界別议席各佔一半的比例,我们依然有空间考虑增加立法会选举的民主成份,在二○○五年我们亦曾为二○○八年第四届立法会组成提出过相关方案,获得六成市民支持。我们会小心考虑就二○一二年当提出甚么建议。」
至於余若薇提到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適用於香港的问题,发言人重申香港的政制发展须达至普选的最终目標是源於《基本法》而非《公约》。
他说:「这是由於当《公约》於一九七六年被引申至香港时,英国政府作出了保留条文,保留不实施《公约》第二十五条(丑)款的权利。在特区成立后,根据一九九七年中央政府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照会以及《基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保留条文在香港特区继续有效。但是,中央在一九九○年订定《基本法》时,回应了香港社会的意见,採纳了达至普选为最终目標。」
发言人补充:「我们知悉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对此项保留条文的意见。特区政府尊重该委员会,但並不接受亦不同意委员会有权决定该条文的地位。」
完
2008年1月6日(星期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