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早(十二月九日)在政府总部大堂就法院就有关在囚人士投票权的裁决,回应新闻界的谈话全文: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大家今早要求我就在囚人士的问题表达一下政府最新的想法。多年以来的立法会选举,都是按照立法会通过的法例来办事。其他的选举亦如是。昨天高等法院作出了一个判决,是按照《基本法》及人权法確立在囚人士的投票权利。政府方面现时正在研究判决,一方面我们希望法院能够暂缓执行有关判决,以致在未来一段日子的相关选举,例如如果有补选的情况出现时,依然可以按照现有的法律来处理这些选举。另一方面,我们是要研究如果要执行这些判决,相关的选举法例需要如何变更。
法院方面表达了一个立场,认为如果要划一条新的界线,要有合理的平衡来限制在囚人士的投票权,是应该由政府与立法会经过社会上的公眾諮询,然后才作最后决定。所以在未来的一段时间我们会仔细研究这判决,以及看看法院最后就我们申请暂缓执行一事如何作决定,我们才会定出一个最后的方案处理这问题。在此期间,我重申二○○八年第四届立法会选举的结果是合法及有效的。
记者:会否考虑提出上诉?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我们需要待法院就我们暂缓执行的申请作出判决后,才会就整件事定最后的方案。当然,任何决定都会按照香港的《基本法》、人权法及相关的法例来行事。
记者:要待立法会议员提出司法覆核,当局才看看是否让囚犯有投票权,这是否代表政府的反应比较慢?会否令人觉得政府在歧视囚犯的基本人权,例如投票权?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就人权条例的实施,过去十多年香港社会在很多方面都有討论及爭议,往往要待法庭有了判决,法律才会清晰。就选举安排方面,关於在囚人士是否有投票权,我们在歷届立法会选举前都有討论,而在立法的过程中,大家都提出过正反两面的意见,然后才进行立法。我们一向都是按照法例举行公平、公开、公正的选举。
记者:想理解一下要暂缓至何时?又为何要暂缓而不可以让囚犯尽快取得投票权?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因为法院昨日亦有提出,如果我们要再次釐定一些合理的限制,以限制在囚人士的投票权,是需要由立法会及政府去判断及作决定。所以在我们有新的法例之前,我们依然要保留现有的安排,因为在此期间可能会有补选的情况出现。不过,(就暂缓执行)我们是先要向法院申请,由法院作出一个判决。我们当然会尊重法院的判决,而我们作任何的方案或决定都会是依法办事,是会依照《基本法》、人权法及其他法律办事的。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英文部分。)
完
2008年12月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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