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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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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表《有关在囚人士投票权的諮询文件》

  政府今日(二月九日)发表了《有关在囚人士投票权的諮询文件》,就放宽在囚人士投票权限制的政策方案,以及为在囚人士和遭羈押但未被定罪人士(遭羈押人士)行使投票权所制定的实务安排,进行公眾諮询。諮询期將於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结束。

  高等法院於二○○八年十二月八日就三宗司法覆核个案作出判决,裁定现行《立法会条例》中在囚人士丧失登记成为选民及投票的资格的条文违宪。法庭亦认为应作出安排,令遭羈押人士於羈押期间,可以在投票日当日投票。基於有关判决,当局有必要就放宽对该等限制制订政策方案,並为在囚人士和遭羈押人士行使投票权制定实务安排。

  政府在諮询文件中建议移除在囚人士丧失登记成为选民的权利的现有规定。

  有关放宽对在囚人士投票权的限制,政府提出以下建议政策方案:

(a)方案一,是移除就以下人士丧失投票权的现行规定:

(i)被判处死刑或监禁但既未服该刑(或替代刑罚)而亦未获赦免的人士;及

(ii)因服刑而受监禁的人士。

  容许在囚人士投票,可让他们与社会有更紧密的联繫,有助他们在出狱后成为更有公民意识的市民。但亦有意见认为,应禁制重犯投票,以防止罪恶,及提高公民责任及对法治的尊重。

(b)方案二,是取消长期服刑(例如十年或以上)的在囚人士的投票资格,这是在维持立法机构持正不阿和保留干犯较轻罪行人士的投票权之间取得平衡。刑期长短会被用作区分严重罪行和较轻微罪行的准则。然而,亦有意见认为,不能简单地以刑期长短来界定罪行的严重性。

(c)方案三,是取消长期服刑(例如十年或以上)的在囚人士的投票资格,但准许在囚人士在刑期最后几年(例如最后五年)恢復投票权。让在囚人士在刑期將满时投票可加强其公民意识,亦方便他们融入社会,协助在囚人士更生。可是,由於方案亦是以刑期长短为依归,可能同样有意见关注丧失投票权的准则可能不一定合適。

  政府亦在諮询文件列出有关为在囚人士和遭羈押人士行使投票权所制订的建议实务安排,包括有关合资格成为选民的在囚人士登记地址、候选人的拉票活动及在囚人士的投票及点票安排等。

  市民可於今日稍后时间到各区民政事务处索取諮询文件,或从政制及內地事务局网址www.cmab.gov.hk下载。

  公眾人士可以透过邮寄(邮寄地址:香港下亚厘毕道中区政府合署东座356室,政制及內地事务局(第2组))、传真(传真號码:2840 1976)或电邮(电邮地址:pvr_consultation@cmab.gov.hk)在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或之前提交意见。

2009年2月9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