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於四月三十日在宪报刊登《在囚人士投票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旨在移除在囚人士及被裁定干犯与选举有关的罪行或贿赂罪行的人士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被禁止登记为选民及投票的现行规定。条例草案亦会修订於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区议会条例(第547章)及村代表选举条例(第576章)內相关的丧失资格条文。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发言人说:「我们期望条例草案可於二○○八/○九年度立法会会期內获得通过。此外,选举管理委员会现正联同相关的执法机构制订在囚人士、遭羈押但未被定罪人士及遭拘留人士投票的实务安排。」
「有关法例的修订为在囚人士在各个公开选举中的投票权提供统一及完整的法理基础,以及恰当的投票及保安安排。」
条例草案將於五月六日提交立法会。
完
2009年4月2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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