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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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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应传媒就国际特赦组织人权报告的查询

  政府发言人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回应传媒就国际特赦组织所发表的周年人权报告的查询时说,香港是自由开放、信守法治的社会。

  发言人说:「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及自由,包括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都受到《基本法》保障。

  香港特別行政区已就公眾集会游行制订有关法例。发言人说:「在2008年奥运马术项目期间,警务处尽力协助所有合法及和平的公眾活动进行,务求在尊重示威人士的表达自由和集会自由,以及確保活动不对其他公眾人士造成危险或不便两者之间,取得平衡。」

  香港欢迎来自世界各地的真正旅客。本港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採取开放的签证安排,同时亦根据法例及既定政策处理所有入境申请。

  入境处与世界各地其他入境事务机关一样,肩负起执行有效入境管制的责任,亦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个別旅客入境,以维护公眾利益。

  发言人说:「每宗入境申请,入境处均依据法律、既定政策和与申请有关的因素和情况,因应每宗个案的情况个別考虑並作出决定。」

  在解释香港的难民政策时,发言人指出,《1951 年关於难民地位公约》不適用於香港。

  发言人说:「我们一向採取坚定政策,不会向任何人提供庇护,亦没有义务接收根据公约申请成为难民的人士。在香港提出的难民身分申请,由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专员署)香港办事处负责处理。

  「政府在收到专员署香港办事处通知有非法入境者或逾期逗留者向其提出难民申请后,除非该人在其申请有结果前选择返回原居地,否则在该人的难民申请有结果前,政府不会把该人遣送或递解离境。

  「如其难民身份获確立,政府会根据专员署香港办事处作出的重置安排, 安排该人离境。」

  在搜查被羈留人士方面,发言人说,警方根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为履行其职责搜查被羈留人士。

  发言人说:「每宗搜查的范围由搜查人员根据搜查的合理目的和当时环境决定。警务人员在进行搜查期间,充分尊重被搜查人士的尊严和私隱。搜查如妥当地进行,而搜查的范围並不超越为达至合法的目的而属合理和相称者,不属非法或任意侵扰个人私隱或尊严。」

  警方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有关对被羈留人士进行搜查的新指引,指引就如何进行搜查及就搜查的原因及范围作出纪录,订出明確规定,搜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发言人强调,警方不会例行地向被羈留人士进行涉及脱去內衣的搜查,该等搜查必须有充分理据方可进行。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08年11月就香港的审议结论中,对香港警方的搜查新指引表示欢迎。

  就种族歧视问题,发言人说:「政府锐意消除种族歧视。《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禁止政府作出种族歧视行为。《种族歧视条例》去年在经过详细审议后获得立法会通过。条例明確订明,对政府具约束力。条例中对种族的定义,是依照《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的定义而订定的。」

2009年5月28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