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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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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囚人士投票条例》今日全面生效

  《在囚人士投票条例》(《条例》)有关移除在囚人士投票资格的限制,以及移除被裁定干犯某些与选举有关的罪行或贿赂罪行的人士在公开选举中丧失投票资格的规定的条文,於今日(十月三十日)实施。

  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订立的修订规例亦同时实施,为在囚人士登记成为选民,以及为已登记为选民的在囚人士和遭还押、被拘留或被拘捕人士(受羈押选民)投票,订明详细的实务安排。

  《条例》其他的条文主要是与在囚人士登记成为选民有关,这些条文已於七月三日实施。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发言人说:「隨着《条例》及修订规例的生效,与在囚人士投票权有关的立法工作现已完成。就在囚人士登记成为选民,以及就受羈押选民在公开选举中投票,我们现在已有清晰及完整的法律框架。」

  在二○○八年八月,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就三宗有关《立法会条例》(第542章)限制在囚人士登记成为选民和投票的权利是否违宪的司法覆核申请,给予许可。法庭就该等个案进行聆讯后,於二○○八年十二月裁定有关限制违宪。

  为了落实法庭的裁决,政制及內地事务局进行了公眾諮询,並考虑到收集所得的意见后,於二○○九年五月將《在囚人士投票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条例草案》於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被通过为《条例》。选管会隨后就实务安排订立修定规例,並於二○○九年六月十六日及二十六日提交立法会。

2009年10月30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