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发表了有关缠扰行为的諮询文件,邀请公眾就立法禁止缠扰行为的建议及擬议法例的主要內容提出意见。
政府发言人解释缠扰行为可被形容为在某段时间內针对某人所做出的一连串使该人受骚扰、惊恐或困扰的行为。
发言人表示:「缠扰者可以下述方式骚扰受害人:在不受欢迎的情况下登门造访;发出受害人不欲收到的通讯;在街上尾隨受害人;注视或暗中监视受害人的居所或工作地点;送赠受害人不欲接受的礼物或古怪物件;向第三者披露受害人的私隱;对受害人作出虚假指控;破坏受害人的財產;以及/或谩骂和伤害受害人的身体。」
「缠扰行为可以由初时属令人烦厌、惊恐但合法的行为,演变成危险、暴力或可能引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在《缠扰行为》报告书中,察悉缠扰行为涉及不同形式的行为,这些行为分开单独来看可能不会令人反感,但当这些行为在一段时间內作出,整体效果是会干扰受害人的私隱和家庭生活,以致令受害人感到困扰或惊恐,甚至严重妨害他的身体或心理健康。
虽然现行的民事法及刑事罪行涵盖某些方面的缠扰行为,但未能將缠扰行为视为独立的现象来处理,而是把缠扰行为的组成部分分开作为个別事件分別处理。
当缠扰者的作为属於某项刑事罪行的范畴,才可向他们提出检控。然而,缠扰行为可以在没有破坏社会安寧或威胁会使用暴力的情况下发生。因此,法改会建议应引入制约缠扰行为的法例,订明一个人如做出一连串的行为,导致另一人惊恐或困扰,即属犯罪,並须向受害人负上侵权法下的民事责任。
发言人表示:「我们同意法改会的意见,缠扰行为会令受害人及其家人的健康、自由和生活质素受到极大影响。因此,我们建议立法制约缠扰行为,並邀请公眾就应否就此立法,以及擬议法例的主要內容提出意见。」
法改会建议订明一个人如做出一连串的行为,而他知道或应该知道这一连串的行为对另一人造成骚扰,严重至足以使该人惊恐或困扰,即属犯刑事罪。
諮询文件邀请公眾就应否基於法改会这项建议將缠扰行为订为罪行发表意见。
发言人表示:「諮询文件亦邀请公眾就我们將骚扰罪的最高罚则定为罚款100,000元及监禁两年的建议,以及应否將集体骚扰行为及阻嚇合法活动的骚扰行为亦定为罪行发表意见。」
法改会建议被控骚扰罪的人可以下列其中一种情况作为免责辩护:有关行为是为了防止或侦查罪行的目的而做的、有关行为是在合法权限之下做的,或在案中的情况下做出该一连串行为是合理的。
至於有传媒界人士提议为新闻採访活动提供特定的免责辩护,法改会认为这已包含在「合理行为」的免责辩护內。
以行为是否属於合理作为免责辩护可提供弹性。反之,如果摒弃採用合理行为这项一般性免责辩护,改为在法例中列明各项特定的豁免情况,有可能將原应纳入法例之內的情况排除於外。订立较为详细的免责辩护亦不切实可行。一个记者的骚扰行为是否正当需视乎很多因素而定。
因此,法改会认为没有必要为新闻採访活动另外提供免责辩护。
法改会亦考虑过將「公眾利益」列为免责辩护的提议,並认为没有此必要,因为如「合理行为」的免责辩护被採纳,记者追访的事宜所涉公眾利益將会是法院的考虑因素。
法改会认为合理行为的免责辩护会为记者及其他进行正当活动的人士(例如:送达传票或申索陈述书的人、护衞员,以及受聘於保险公司负责侦查装病诈骗案的调查员)提供较大的保障。
发言人表示:「我们知悉有关注表示有可能干预新闻自由。除法改会的考虑外,我们亦需要考虑特定免责辩护对擬议法例提供给缠扰行为受害人的保障的影响。」
「问题是社会人士是否接受传媒一切形式的新闻採访活动,不论在案中的情况下是否合理都一概获得豁免。」
「多个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包括英国、澳洲、新西兰及爱尔兰)的相关法例订有一般性和宽阔的豁免条文或免责辩护以保障合理行为,但都没有將新闻採访活动定为特定的免责辩护。」
諮询文件邀请公眾就法改会建议的三项免责辩护提出意见。文件亦就法改会的建议,即「合理行为」的免责辩护已包含为新闻採访活动提供的免责辩护,抑或应为新闻採访活动另外提供特定的免责辩护,提出意见。如属后者,欢迎公眾就如何制订该项免责辩护提出意见。
发言人指出法改会亦建议授权法院向一名被定罪的缠扰者发出禁制令,禁止该人做出致使案中受害人或其他人惊恐或困扰的事情,而违反禁制令,即属犯事。
发言人表示:「我们认为禁制令可保障受害人日后不再受被定罪的缠扰者伤害。諮询文件邀请公眾就法改会此建议,以及禁制令的详细內容,包括有效期、何人可申请更改或撤销禁制令,以及违反禁制令的刑罚发表意见。」
除了將缠扰行为定为刑事罪行外,法改会建议一个人如做出一连串的行为,而该一连串的行为会构成骚扰罪,便须向该一连串行为的目標人物负上侵权法下的民事责任,而受害人可以就该一连串行为所引致的困扰、焦虑和经济损失索取赔偿和申请禁止被告人做出会导致原告人惊恐或困扰的事情的强制令。
发言人表示:「我们注意到现时获法院確认的侵权行为,无一能完全涵盖缠扰行为所包含的各种缠扰方式和反映这些行为的严重性。我们认为值得推行法改会此建议。諮询文件邀请公眾就这项建议、执行建议的强制令的详细內容,例如法院是否有权在强制令附上逮捕权书,发表意见。」
市民可於各区民政事务处諮询服务中心索取諮询文件,或从政制及內地事务局网址www.cmab.gov.hk下载。
公眾人士可以透过邮寄(邮寄地址:香港添马添美道2號政府总部(东翼)12字楼政制及內地事务局(第4组))、传真(號码:2523 0565)或电邮(电邮地址:stalking_consultation@cmab.gov.hk)在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提交意见。
完
2011年12月19日(星期一)
政府发表检討有关缠扰行为的諮询文件(一)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副局长黄静文(中)今日(十二月十九日)举行记者会发表有关缠扰行为的諮询文件,邀请公眾就立法禁止缠扰行为的建议及擬议法例的主要內容提出意见。图示黄静文与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副秘书长何健华(左)及政制及內地事务局首席助理秘书长梁何綺文(右)於记者会上展示諮询文件。
政府发表检討有关缠扰行为的諮询文件(二)
图示黄静文於记者会上介绍諮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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