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答覆:
问题:
去年年底有报章报道,一名行政会议成员(行会成员)兼立法会议员及其家人,於去年九月至十二月减持在港拥有的资產(包括十三个住宅单位和七幅地皮);有舆论关注该名行会成员是否因接获內幕消息而减持该等资產,令市民关注当局能否確保行会成员不会因获得敏感的內幕消息而谋取暴利。另外於二○一○年,该名行会成员及其家人在当局推出打击炒卖住宅楼宇措施前「摸货」获利,已有舆论怀疑这是否因为他取得內幕消息,但当局没有就事件进行深入调查。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二○一○年该名行会成员及其家人「摸货」获利的事件后,有否收紧行会成员申报利益的制度,以加强透明度和问责性;
(二)过去三年,行政会议在討论房屋和土地等敏感议题时,曾否以涉及利益衝突为由,不容许持有大量物业单位和地皮的成员取得文件和参与討论;若有,详情为何;及
(三)过去三年,行会成员因涉及利益衝突而向行政长官及行政会议申报利益的次数为何;行会成员就涉及房屋和土地的议题而须申报利益,以及避席不参与相关討论的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我代表当局回答刘议员的提问。
行政会议的利益申报制度,主要目的是確保行政会议成员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时公正无私和不偏不倚。制度要求行政会议成员定期申报利益,以便公眾和当局监察是否出现藉行政会议成员身分取得非公开资料而获利的情况。
具体来说,行政会议成员每年都要登记其个人利益,主要包括受薪董事或工作职位、在香港或外地拥有的土地及物业、佔有关公司已发行股本超过百分之一的股权等。登记的利益如有变更,须在十四天內作出申报。全部申报资料都上载至行政会议网页,供公眾查阅。
行政会议成员亦要以保密形式,每年向行政长官申报详细的財务利益,包括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论持股数量)以及期货或期权合约。上述利益如有变更,以及成员进行超过港幣二十万元的货幣交易,须在两个交易日內申报。
此外,当行政会议成员对某项行政会议议题有重大个人利益关连时,利益申报制度下的避席安排,可有效防止有关成员取得非公开资料而获利。
刘议员在问题中提到一位行政会议成员在二○一○年的所谓「摸货」获利事件,政府必须严正指出,在事件经传媒报道后,当局马上展开深入调查,对该成员所申报的物业买卖资料,以及行政会议在相关期间內曾经討论的涉及土地或物业的议题及相关文件作出详细检视和分析。结果显示,该些物业买卖,並无与行政会议討论的议题构成直接衝突,亦无证据显示该成员曾经利用行政会议的机密资料图利。当局的结论,已经在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向立法会作出交代。而行政长官办公室亦於同日致函刘议员,阐释行政会议的申报制度以及就该事件所进行的检视和分析工作。
刘议员在问题中又指该行政会议成员在去年减持若干土地和物业资產,当局亦审视了相关情况,並无证据显示该成员是由於取得行政会议的机密资料而减持该等资產。
就刘议员的三个具体提问,谨答覆如下:
(一)现行的申报制度是严谨而有效的。在二○一○年发生行政会议成员漏报房地產利益的事件后,当局检视了相关规定,认为有需要釐定更清晰的条文,以避免出现错误理解规定的情况。由於所涉的技术性问题复杂,需要较多时间分析和草擬条文,並徵询行政会议成员的意见。现时相关工作已经处於最后阶段,我们的计划是在本届政府任期內完成。
(二)我刚才在主体答覆中指出,利益申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確保行政会议成员向行政长官提供公正无私的意见。如果行政会议要討论的项目涉及个別成员的直接和重大利益,该成员便要避席,亦不会获发相关文件。直接和重大利益,包括以下类別的利益:
(i)重大的个人金钱利益,而有关利益可能因行政会议的决定受到重大影响;
(ii)成员身为公司的董事、合伙人或顾问,而可能因行政会议的决定而受到重大影响;
(iii)成员以专业身分向与待议事项有关的任何人士或团体提供意见或担任代表;
(iv)其它密切或重大利益,而这些利益如被公眾得悉,按常理或会令人认为有关成员所提出的意见,是基於个人利益或关连,而不是基於其提供公正持平意见的职责。
按照上述原则,行政会议个別成员持有物业和土地的数量多寡,並非判断该成员是否要避席的绝对因素。即使某成员只持有一项物业,而该物业可能因行政会议的决定而受到重大影响,该名成员亦要避席。
(三)过去三年,行政会议成员就行政会议个別议题,包括涉及房屋和土地的议题而须申报利益或避席的统计数字,分別列於附件。
完
2012年2月22日(星期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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